因公司拖欠工資達半年之久,但社保一直按時購買,請問能否自主提出勞動仲裁?為什麼?

好心情TAO


首先,公司拖欠工資半年之久,這個行為肯定是有悖勞動法的。

涉嫌違法條款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你的情況涉嫌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即使公司是由於經營困難或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的“拖欠工資”,但由於特殊情況下申請延遲支付工資最多也只有30天期限,所以你公司構成“無故拖欠工資”無疑。需要支付工資及相應的補償金。

從你的提問中感受到似乎你也明白這一點。想提起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權益,但又覺得不有把握。下面,我們再來詳細地分析一下。

其次,這個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具體操作是:

一、向公司書面提交《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申請書》,列明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是“無故拖欠工資“,最好是用EMS送達;

二、向當場有管轄權的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三、提交仲裁申請書;

請求事項為:1、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半年的工資**元; 2、請求裁決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元(N倍的前12個月平均工資)。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於**年**月**日入職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購買有社保,但**年**月**日起至今,公司拖欠被申請人工資達6個月之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及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之規定,申請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提交相關證據;

1、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係);

2、工資發放明細、銀行流水、轉賬記錄等(證明工資數額);

3、《被迫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及EMS寄送快遞單。

五、仲裁審理及裁決。

完成了前四步,這個案子就勝券在握了,剩下的第五步就是時間問題,大概45-60天,仲裁結果就能拿到。

即使仲裁後,單位起訴、上訴,最後也都是時間問題,拖的是時間,不影響勝訴的結果。

最後,至於你的疑問之處,單位有購買社保,這個沒有影響,不管是拖欠工資還是未購買社保,依照前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事實上,社保是由社保局統一從公司的社保賬號上劃付的,這個跟公司的主觀行為無關。

綜上,針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題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此役必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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