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否合併審理由誰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即對於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只有在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後,才能作為共同訴訟立案審理。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合併審理將增加案件的難度、影響訴訟效率或不利於保護每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作為共同訴訟審理。

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告知當事人分別起訴或合併審理,屬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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