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遷改造,被徵收人難道無權選擇回遷嗎?

房屋拆遷本是好事,但是如果安置地點太過偏僻,安置房周圍一片荒涼,和原居住地沒法比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在城市房屋徵收的時候,難道我們被徵收人就沒有有選擇權嗎?

馬先生系泰山區某街道辦事處某村的村民,他們村原來處於城郊結合部的位置,後來隨著城市面積逐漸的擴張,他家所在的村慢慢地被包圍在城區的高樓大廈之間。後來,該村為了實施“城中村”改造,推進城鎮化的進程,他們村的集體所有土地全部被徵收,馬先生家的房子也在被徵收拆遷之列。

“城中村”拆遷改造,被徵收人難道無權選擇回遷嗎?

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位置非常的偏僻,而拆遷方給的拆遷補償款又根本不可能在附近的地段買到一套新房。另外,位於該地段的各項公共設施的規劃都日趨完善,教育和醫療也都在規劃文件當中,所以馬先生要求回遷。

在馬先生找到負責拆遷工作的相關部門反映意願之後,負責拆遷工作的政府部門認為,馬先生要麼選擇貨幣補償,要麼選擇指定的用於拆遷安置的房屋,他無權要求回遷安置。

在本案中,馬先生是有權要求相關拆遷部門給其安排回遷的。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相關規定,“城中村”的土地是原屬於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性質上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相關規定,對“城中村”房屋予以拆遷改造,應當先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然後將土地上的房屋作為城市房屋予以拆遷補償,而不是作為集體土地附著物進行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徵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回遷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這並不不妥。

“城中村”拆遷改造,被徵收人難道無權選擇回遷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相關的政策都明確要求,徵收拆遷工作要保障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由於土地和房屋的唯一性。任何兩幅土地不可能完全相同,回遷到原來生活的地域可能是最佳的安置補償方式。因此,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回遷是被徵收人的權利,當被徵收人選回遷時,徵收人應當配合,向被徵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在本案中,馬先生有權選擇回遷,作為徵收人的政府也應當尊重馬先生的回遷意願,並且妥善安排馬先生的回遷事宜。

在現實的徵收拆遷實務中,有時被徵收人可以與拆遷方達成一致協議,雙方同意以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因此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如果協商不成,要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來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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