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司法鉴定结论为证据进行判决的情况下,可以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吗?

中华共和1


当然应当审查。

审查方式包括当事人的质证、法院的审查。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从鉴定人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使用的材料几个方面着手。


律师张晨阳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其证明力强大,因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所以不能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要求审查。对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有疑回,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出说明。


阿福150298048


可以,在质证的时候提出来,鉴定人,鉴定程序,鉴定意见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结合你补充的事实,检查胎儿畸形,医院会提醒家属建议引产或其他措施,由家属签字是否引产,医院没有决定权何来过错,如果医院不告知才会有过错。


昨夜有风36386966


超检查发现胎儿有病并要求医院引产,但医院没有引产导致残疾儿出生,并因此给孕妇家庭即患者精神和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患者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是:医院没有过错。所以不承担责任。患者十分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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