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官司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杀人犯、抢劫犯的案子,为他们辩护?

精神小妹不请自来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一定是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或者最轻辩护,而是在公检法办案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刑事诉讼法不但要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处在逮捕状态,这时他们的人权极易受到侵犯,有的甚至被刑讯逼供,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在我国,百分之八十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是低学历人群,对于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这时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可以为他们提供程序上的人权保障。他们不懂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律师也不是说为了胜诉想法设法找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开脱,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国家竟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是为了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程序规则引导办案过程,二是为了督促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办事。


王晓芳律师


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如果明知被告人罪名成立的,就没有必要为被告人辩护了。

这种观点,其实未必准确。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即定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对其适用何种刑罚,即量刑问题。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大部分到了审判阶段的案件都是罪名成立的,而且人民法院判决其罪名成立,并无问题。

然而,轻罪重判却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那些存在案外因素的案件,或者哪些法官忽视了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案件,更是如此。

一、每年的禁毒日,都会杀一批,重罚一批

马上到6月份了。

在6月份,毒品的价格通常都会上涨。

为什么呢?

因为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根据惯例,司法机关都会在禁毒日前后杀一批,重罚一批。

为了避免成为禁毒日的祭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都会有所收敛,从而市面上的毒品流通量变少,导致毒品价格上涨。

几年前的禁毒日前后,曾经开过一个当事人被控制造毒品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我的当事人的同案犯贩卖毒毒品5公斤。然而,我的当事人却只被指控制造麻果成品40多克,麻果半成品20多克。

开庭时候,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都参与旁听了,并且有记者介入报道,估计还上了电视。

在庭审过程中,同案犯是做无罪辩解的,我的当事人却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由于制造的是麻果,浓度较小;成品没有达到50克,加上半成品后才略超过50克,因此我当时心想这个当事人应该是判15年。

谁知,宣判当天,同案犯被判了死刑,我的当事人被判了无期徒刑。

上诉后,省高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才改判了我的当事人15年有期徒刑。

你知道15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无期徒刑犯通常至少比15年有期徒刑犯多坐5年牢。

二、由于疏忽,一审判决漏的当事人的立功情节

也是很久之前的事了,办过一个贩卖毒品的案件。

当事人到案后,办案民警问:你还有其他下线吗?

当事人说:还卖过给A地的张三,但地址及张三的基本情况却说不清楚。

办案民警说:好,兄弟,麻烦你带我们去一趟。

当事人就屁颠屁颠的带着办案民警去了。

果然,这个当事人送了一份大礼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在该住处搜了50多克冰毒品出来,并当场抓住了伙同他人正在吸毒的张三。

这不是协助抓捕吗,应该是立功啊!可是出人意料的是,办案民警、检察官、第一审法官、第一审辩护律师都没有意识到他有立功情节,于是判了这个当事人无期徒刑。

二审时候,我才介入这个案件,写了一份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核实上诉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的申请书给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致函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诉人无法提供具体的地址及张三的具体情况,无法锁定张三,为了及时破案,只好让上诉人带他们去抓张三。

承办法官收到复函,非常爽快的改判,这个当事人的刑期从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有期徒刑。

我们国家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加上案多人少,虽然绝大多数承办法官的水平都是杠杠滴,然而人终究不是神,百密一疏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拿养着放大镜,从鸡蛋里挑出骨头,以协助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从而做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毒辩律师王如僧


律师本来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惩恶扬善的正义人,可是现实中的有些律师,却成了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的代言人。他们为了自己的知名度和经济利益,有理没理全部接,打输打赢都要钱。用他那巧舌如簧尖酸刻薄的嘴巴,卖良心,卖道德,不择手段的歪曲犯罪事实,让法律蒙羞,给罪犯开路,有的甚至与法官勾勾搭搭,装神弄鬼敲诈勒索原告被告,有的原被告律师窜通一气坑害原被告,这种现象让很多人鄙视律师,有的网友把律师改叫驴屎,我觉得这有点过分,毕竟还有许多有职业道德,有正义感的好律师,他们应该值得我们去尊敬,他们才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律师这个神圣的职称他们应该拥有,而那些无德无良的,唯财是图的垃圾律师叫驴屎不过分,叫狗屎也不过分。


雲里雾里27


律师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犯罪嫌疑人未经审判都是无罪的,律师依法行使职权,是为实现了公平正义,并不是单纯的追求案件胜诉和败诉,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不过犯下多么严重罪行,都应该都有权得到公平判决,这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



楚克洋律师


2017年4月25日,白银案嫌犯高承勇唯一的法援律师朱爱军接受采访时表示:“出于保障嫌犯的辩护权利,我被指定为高承勇的唯一法律援助律师,出发点在案件侦查的对立面,防止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瑕疵或其他问题。”这句话的潜台词很像是在说,没有律师愿意主动为这个杀人狂魔辩护。

约翰•昆西•亚当斯有一个著名的断言:“即使是最清白无瑕的生活,也无法保证律师不受其他公民的仇视。”当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有道德优势,很多律师都会很想为其服务,名利双收,甚至可以不收费。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处于道德上不利地位,有些律师就会有畏难情绪。

律师也是人,有着一般人的道德感情,从这意义上,律师也会希望坏人被惩罚。但是,律师是法律人,他不能只是从一般人道德视角,而要从法律视角看待“为坏人辩护”问题。(哈哈,答题不易,欢迎关注和点赞)

法律上为什么要设置为坏人辩护的程序呢?这基于法律的一个假设——人不是神,人会犯错。对方当事人会犯错,公众会犯错,公检法也会犯错,需要有对他们的制衡力量,律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制衡力量之一。

所谓犯错,一是误将“好人”作为“坏人”惩治,二是伤害“坏人”应有的权利。现代法律给律师的定位则是对抗这些错误,这就要求律师假定他的当事人可能被误伤,即使他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坏人”,律师仍然要假定他的当事人可能被误伤。在他人眼中,律师是替“坏人”辩护,而在律师眼里,他不一定是在替“坏人”辩护,他在避免“好人”被误伤。在他人眼中,“坏人”应该受到惩治,而在律师眼里,“坏人也有三分理”,他要避免“坏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律师作为法律人,他们也追求正义,但正义赋予律师的角色是“替坏人辩护”,避免“坏人”的权利受到侵犯,避免“好人”当成“坏人”误伤,而不是像检察官法官那样要主持正义惩罚坏人。

可以说,当权利的阳光可以普照众人包括“坏人”,当“坏人”也可以理直气壮里地有辩护人,当律师不会因为道德压力而拒绝为“坏人”辩护,法律才可实现其真正的正义。(哈哈,答题不易,欢迎关注和点赞)

作为普通人,不应该以一般人的道德眼光来看待律师,而作为律师,也应该克服这种道德的压力,才是法律的至高圣徒。

你可以说,律师是拿了钱才为坏人辩护。但是,要注意钱并不都是坏东西。同样的,权力并不都是好东西,权力也可能使坏。总之,钱和权都可能使坏。法律就是希望通过“钱和权”这两种手段的制衡来克服他们的坏。所以,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国家权力执法,而律师代表“钱(市场)的规则”来制衡法官和检察官。

如果您认同我的观点,请加我的关注并点赞。如果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学习的难题也欢迎私信提出,谢谢您们的支持。

我的著作《一句话理解法律:学法律就这么简单》已在当当、京东、淘宝上市,欢迎选购。


法律实务札记


大家可能对律师职业有所误解。

有人看见律师言辞义正,就把律师当成正义的化身;有人看见律师帮坏人说话,又认为律师不讲道德!

在这里,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律师从来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是道德的布施人。律师跟医生、会计师、理发师、厨师一样,是一种职业,是一种赖以谋生的职业。

谁给他钱,他就帮谁说话。

听我这么一说,有人肯定会鄙视律师。那你就错了!

这个行业的存在,自有它存在的价值。

试想,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强大的公、检、法的时候,他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很容易被忽视甚至侵害?

当发生民事纠纷,你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时候,是否需要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存在的价值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

所有,我们既不要幻想律师公平正义,也无需指责律师不讲道德!

混口饭吃吃,理解万岁!


朱元正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我们国家直到清朝末年才出现律师这一职业,可以说律师制度是伴随着西方文化和近代法制观念而出现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所聘请的律师被称为辩护人。辩护人的职责就是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有的律师在明知案件不能赢的情况下还要接下案件替被告人辩护呢?其实律师接刑事案件并不是为了能赢,而是替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起诉,意图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告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他的的合法权益很容易被侵犯,比如刑讯逼供、虐待被告人等。律师作为辩护人,只为自己的当事人说话,在一定程度上能平衡上述力量,以达到控辩双方的均衡。

再罪大恶极的人也有人权,不能被随便侮辱和虐待。就算犯了杀人罪,他们也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最后请记住一旦身陷囹圄,律师可能是唯一一个能帮助到你并专门维护你合法权益的人。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榨汁小二郎


刑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是在金钱的驱驶下,做违背良心的事。如云南丽江唐雪案,在辩护律师殷清利的出谋划策下,第一时间请自媒体把唐雪案定义为反杀案对外公布,把唐父的发言作为案件的始末证据,进行不切实际的报道和宣讲,从而获取网民的全力支持后,他趁机向检察院申诉,迫使检方拆诉。幸运的是被检方驳回,阴谋未得成。

作为老百姓,谁都知道出了人命案,都是被害人家属为了给亲人讨回公道,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获取公众的同情。而唐雪案反而是嫌疑人及家属抢先公布,来获取大众的支持。这就太反常了。其他忽略,单就死者被杀的地点是院外,不是院内,与凶徒入室行凶完全沾不上边,更与逼迫自卫还击也不沾边,唐雪杀人不管如何辩解都是有错的。而殷清利律师为了钱,不择手段,违背良心做事,如若任其继续行使律师职业,不知还会有多少人蒙冤。我们老百姓并没有多少诉求,只求公平公证,还社会一遍安宁。


凝解


搞明白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白一个大概念:无罪推定。在中国并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但基本上吸收了该原则的精神,表述为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意味着,所谓的罪犯,在法定意义上只是嫌疑犯, 哪怕所有人都看见他犯罪,在法院判决之前,你不能决定他就是有罪的,而专业律师接案,自然理所应当。

当然,有人要抬杠,说一个坏人哪怕法院没判,但事实上他就是有罪,干嘛为他辩护?

弄清这个问题,就要问问自己,法律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现代文明国家,人权成为法律首先要维护的价值取向。法律不仅是自由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一个恶人能受到公正的审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律师就用自己的专业和严谨 ,为其当事人维护其合法的应有权利。

可悲的是,大部分人欢呼民主法治,但遇到实际问题,依然回到过去人治的老样子,不明白法治的真正意义。

以上,如果还是不懂,可以看部电影《间谍之桥》。


三十岁20


首先,这是体现了人权,再者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只要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他只能叫犯罪嫌疑人,而不能叫犯人。

从尊重生命的角度上来说,一个案件的发生,远不止你想像中的那么简单。即使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那也要依法进行判决。有时候,案件经过公安部门侦查以后,递交到检察院,检察院看到卷宗以后,要进行整理研究。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是要发回公安部门要求重新补足证据的。检察院认为合格,然后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理。虽说经过了一系列的程序,这也不能说他们一切都是对的。哪怕这个人罪大恶极,比如说呼格案。呼格案的真正凶手当时有十宗命案,但检察院只公诉了九起,法院也只审理了九起案件。其实这个时候,别说九起案件,其中任何一起案件都够他判死刑的了。后来在新华社记者的一再曝光和努力之下,终于审理了第十起,让呼格案真相大白。

其实也就是说,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含冤,也不能让犯罪嫌疑人逃脱应有罪名。必须给出一个最公正的判决。无论是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难免出错,难免情绪化。而律师是要把他不应该承担的罪名进行最准确的识别,以达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有人说很多律师是狡辩。其实不然,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宣判之前,他只是一个嫌疑人。法律规定你疑罪从无,律师在给他辩护的时候他还不是犯人,只能把它定义为一个自然人。那么,帮任何一个还不是犯人的人进行辩护也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再来说呼格案,如果当年有一个好的律师进行辩护,也不会出现呼格的冤死。

虽然确确实实在一些案件中,律师是一种狡辩。但是法律就是重证据,如果非要抱怨,你也只能抱怨公诉方的无能,也只能抱怨法律存在漏洞。不能去抱怨律师!律师只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也只是一个职业,学的就是法学。其实现实之中不像电视剧,一些案件律师是根本不接的,他们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他接了案子就证明这个案子一定有漏洞!没有哪个律师愿意去打必输的官司。不是律师无情,而是国法无情。律师打官司代表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当事人。蝼蚁尚且贪生,死刑犯也有求生的欲望。而律师正是代表当事人进行的一个诉求和辩护。并且如果你感到案件不合理,不合法,甚至说你的案件感觉很冤不公平,那你也只能去怨法官,法官可以采纳律师的辩护,也可以不采纳。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不是律师决定的,而是由法官和法院决定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