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交了辭職信,公司叫第二天不要上班了合法嗎?

用戶9849999589466


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自由擇業權,勞動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職業和崗位;同時結合《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提前通知解除也是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後,作為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勞動者繼續工作的,是用人單位的權利。用人單位在通知期內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是對自身權利的放棄,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構成單方解除行為,更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周晨律師


想辭職,並且交了辭職信,公司領導叫我第二天就不讓我上班了,合法嗎?

這不正合你意嗎?哪家公司也不想再留一個自願辭職的員工!

一個想辭職的員工,根本沒有心思再工作,公司不會再讓一個出工不出力的員工繼續留廠的。

很正常!體現了公司的辦事效率,同時也不擋辭職的員工財路。兩全其美!


強歌69363307


辭職報告已提交,公司第二天叫你走人是合法的。一個月緩衝期是約束員工的,為了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很多公司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但是你的崗位無需交接,有人能直接接手的話,公司當然不需要任何緩衝期。離職報告只要被簽字,就等同合同生效。

或你的崗位很重要,公司也會立馬扣封離職人員的計算機和重要文件及電子郵箱。如果這些離職程序當天就完成了,當天就會讓你走人,也不會等到第二天。公司就怕夜長夢多,出什麼么蛾子。我以前一同事提出離職,十分鐘內文件全部隔離,郵箱鎖死(這個時間他還坐在老闆辦公室談);雖然交出辦公室鑰匙,但下班前還是把公司的門鎖都更換了。


sun145846904


合法。

在你提交辭職信之後,只要單位允許,隨時都可以離開,如果超過一個月公司尚未作出讓你離職的通知,你也可以自行離職。

不過,很多公司在員工提交辭職信之後,都會有一個過度,要招納新員工,要辦理交接手續等,不會第二天就讓你離開,這樣的爽快,且急不可耐,可能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公司早已對你不滿,已經計劃著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你不主動的話,公司就要下手了,正好你遞交辭職信,順水推舟,借坡下驢,趕緊讓你離開。

這種原因應該是比較主要的,你和單位早已心生嫌隙,你又正好提出了離別,單位看你不順眼,一天也不想讓你多待,也是表現了自己的愛憎分明,立刻讓你走人。

二、公司認為有離職意向的員工忠誠度不高。

我們單位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要是提交離職信的員工,兩天之內,必須讓他交接走人。因為他的心都不在單位了,強留著沒什麼意思,還消極怠工,還不如當機立斷,早點放手。

三、公司的人才梯隊培養到位,下面會有人立即補位。

公司的人才構架比較完整,有比較完善的人才梯隊建設,你一離職,馬上有人補位,這樣可以更加高效的開展工作。

四、你的工作崗位不重要,不存在交接問題。

一個可有可無的崗位,正好趁著你離職,把這個崗位取消掉,或者這個崗位的工作簡單,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兼任,不存交接問題。

結論:如果你遞交了辭職信,公司第二天就讓你走人,說明了三個問題:一、你與單位的關係不融洽;二、你的崗位不重要,可以隨時取消;三、你沒有過硬的技能,可以隨時被取代。所以,建議你一定要有危機意識,再次就業時,要與單位搞好關係,同時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不要成為可以隨時被取代的那一個。


錦瑟談職場


提交了辭職信,領導讓第二天就走,合情合理合法。沒有任何的不妥。

01

勞動法規定,主要提離職了,公司同意,就可以走

勞動法裡規定,對於試用期員工,需提前3天提交離職申請。轉正員工,需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

這個規定,一來是保障勞動者,二來也是在保障用人單位。

因為,如果公司惡意拖拉,不給員工辦理離職,那麼員工就可以在提交申請後的相應時間內,直接走人。公司是無權阻攔的。

但也有員工惡意離職,工作也不交接,直接想走人的。於是公司可以要求離職者在3天或30天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但這不是說,離職員工就不能提前走。只要勞動者要提前離開,公司又願意,那完全沒有任何問題。

02

提離職的員工,基本沒有耐心繼續工作,早交接完早走,對公司來說也是費用的節省

當一個員工已經提出了離職,內心的狀態立刻會變得不一樣。這個時候幾乎沒什麼責任心了。

他現在所想的,無非是儘快辦理完交接手續,趕緊離開,不耽誤自己重新找工作。

實際上現在很多人都是騎驢找馬,都是確定了下家,再才提的離職。

而下家往往不希望新人太晚入住,都是越快越好。於是,員工提了離職,也希望儘快辦理完手續離開。

那對於沒有什麼工作需要交接的員工來說,既然提了離職,公司儘快放其離開,也在情理之中。

畢竟多待一天,產生不了一天的效益不說,還要多掏一天的成本支出。公司又不是養老院,這筆帳總不至於不會算。

所以,提離職了,公司立刻就放人了。沒什麼覺得彆扭的。也不要覺得公司無情。

既然提了離職,大家的關係也就到頭了。好聚好散,何樂而不為?

我是 ,管理諮詢公司COO,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擅長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專業書籍《從零開始學招聘》全網售賣。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當然合法,但是,你還要防坑!理由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上面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儘管說,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向企業提出離職,但是,員工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後,主動權就在企業了,企業可以當即讓員工明天不用來上班,也可以讓員工待滿一個月之後再離開公司。

二、相關流程必須走完

1、辭職的流程

某公司的辭職程序

3.2.1 辭職申請的提出及辭職手續辦理時間

員工申請辭職,首先須填寫《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見附表1),經各級單位負責人簽字審批後,然後再填寫《工作移交單》(見附表2),並經各級單位負責人審批。在每月25日方可辦理辭職手續。如遇特殊情況提前離職,需出示相關有效證據。否則,每提前1天離職,均需在工資中扣除相應天數的基本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具體所需提前提出時間詳見《員工離職類別與要求說明表》(附錄1)。

3.2.2 辭職申請的撤銷及其辦理時間

擬辭職員工,若需撤銷辭職申請,擬辭職員工需填寫《工作聯絡單》(見附表5),須經單位直屬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於人力資源科審核和存檔,在每月15日和30日辦理方可有效。否則,按正常辭職程序辦理。

3.2.3 辭職申請的審批

3.2.3.1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就員工提出的辭職申請,需與員工進行積極的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並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3.2 經溝通無效,由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將員工辭職申請初步審批後,報於人力資源科審核。

3.2.3.3 綜合管理部有責任與辭職員工進行溝通,溝通無效後,由人力資源科人事文員依據《離職審批權限表》(附錄2)報批。

3.2.3.4 《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經最終批准後,由人力資源科保存,並告知該辭職員工的直屬主管批准結果。由其直屬主管根據批准結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項,並安排該員工於離職日到車間統計員領取《員工辭職/辭退聯繫表》和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科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一般來講,員工提交離職申請之後,首先經過部門經理的審批、人事部的審批、財務部的審批,部分高管還得經過老闆的批准。總之,整個籤批的流程,最少需要一天的時間,有時候,碰到財務部的相關人員外出了,還要等待明天籤批。

二、筆者的建議

1、不是領導要你不來了就不來了。必須按企業的規定辦完離職手續。必須要認真看清:該簽名的地方全部簽名了沒有?

【典型案例】以前,就碰到有位老鄉,因為有一個簽章還沒蓋,結果拿著另一份離職申請書就跑掉了,結果呢,被企業當成自動離職處理。

2、離職申請書,自己必須留下一份,不能丟掉。

3、要人事部把自己的考勤記錄打印出來。這一條非常非常重要!

【典型案例】以前,有位同事,忘記拿考勤卡記錄,結果呢,公司說他曠工3天,扣了很多錢,你說,冤枉不?


陳權高級顧問


你好,親,親的情況,我們可以綜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

你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

你已經遞交了正式的辭職報告,那麼,你的意向,已經很明確,你需要辭職,而企業,需要有一個審批的過程,或是說,用來招聘一個人,頂替你工作崗位的過程,而這個過程,最長期限不超過1個月,就是說1個月的時間一到,無論公司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有權在時間到的時候,直接離職

作為公司,可以允許你在1個月內的任何一天離職

員工辭職報告遞交後,公司加入不需要額外招人,通過組織結構調整等,辭職員工的個人崗位,已經不需要再等待找人來頂替,那麼,企業可以要求員工第二天開始離職的,因為企業簽了字,就說明雙方已經達成協議,既然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就沒有什麼違法的

值得注意的核心點,辭職後的處理

另值得注意的是,你辭職了,公司也批准了,你最好問下,工資怎麼發,你這種情況,屬於正常辭職,公司是無權扣你薪資的,很多企業在員工離職的時候,都會說扣除培訓費呀什麼的,所以給大家普及一下什麼叫做培訓費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是可以有條件扣除培訓費的

注意,我們說的這裡是有條件扣除培訓費,不是企業隨便安插一個名詞,就把員工的錢給扣除了,培訓分為兩類

  1. 針對全員或是個體的勞動技能,操作技能培訓,這類型的培訓,企業的出發點,是為了讓員工更勝任本崗位的工作,所進行的培訓,每個人進來,都要培訓的,這類型的培訓,是不能作為培訓費而在員工離職時進行扣除的

  2. 針對員工個人的專項資質培訓等,要記得,這裡必須是專項培訓,並且必須是邀請第三方進行的,而且必須有正規的發票,並且在培訓前,你們雙方簽訂了協議,如你在合同期內離職,可以對培訓費予以扣除,這四點,缺一不可,佛足額就不能扣除

以上屬於個人的觀點,歡迎討論,留下你的神回覆

EXCEL知識屋


針對“提交辭職信,第二天公司不要上班是否合法?”的問題,大多數人的觀點認為是合法合理,但 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勞動者使用特別解除權辭職,第二天不要上班,合法。

特別解除權是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指如果出現了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行為情況下,勞動者可行使特別解除權,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信第二天不用上班,是合理合法的。

勞動者遵守法定程序辭職,第二天不要上班,不合法。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一是勞動者在非試用期,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當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二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即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應當繼續工作至少三天。

從此可見,勞動者遵守法定程序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第二天不要上班,是不合法的。

在此, 從反面論證一下: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第二天就不上班,並要求用人單位結算清所有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你看用人單位會同意嗎?

用人單位肯定不同意,會要求員工繼續工作三十天或跟員工說等到下個月結算工資的時候結算。

如果同意,那就是雙方協商一致了。

綜合上述,勞動者遵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第二天不要上班,除非雙方協商一致,不然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我是 ,從事多年勞動仲裁案件審理工作,專注勞動法領域,擅長勞資糾紛防範與處理。歡迎大家關注與交流!


和諧勞動關係


謝謝!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辭職了交了辭職信,公司叫第二天不要上班了,合法嗎?

公司要求辭職人員第二天就不要上班,即從第二天開始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

但題主必須記得向公司要“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不然後期公司可以說題主不按要求進行工作移交,扣發你的工資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欲辭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向公司進行說明,為此自該日之第二天起,往後順延30天為離職期,期間只要題主按公司管理規定完成工作移交完畢即可,期滿題主可以要求公司辦理辭職手續,公司為題主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此時雙方則再無勞動關係。



如果辭職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找到合適人選作為題主工作交接對象,這屬於公司問題,與題主辭職日期無關,即在滿足30日後則有理由要求公司辦理辭職手續,這是辭職人員的權利。

用人單位自題主提出辭職申請後,根據題主所負責工作交接完成情況,決定是否提前或者按期中止雙方勞動關係。

如果公司認為題主所負責的工作內容不用移交,或者是否移交不會影響公司業務開展,公司可隨時中止勞動關係,即公司在接到題主辭職申請後,可以通知題主第二天就可以不用來上班了。這是公司的權利。


但請題主注意,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需要按規定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此證明除說明題主有按要求完成工作移交,至於公司是否需要移交不屬題主考慮範圍。同時依據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結算、結清工資。不然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涉嫌違法,題主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綜上所述:公司自題主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後,公司即要求題主第二天就不要來上班的行為,是合法的,這也是公司的權利。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意見或者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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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職場


我以為,如果你辭職信上明確寫了離職日期(不能小於30,但可以大於等於30日),相當於要約,基於勞動合同法的強制規定,無須單位同意(承諾)即成立。因此,一旦你的辭職信送達單位,這份在X日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就生效了。單位無權提前解除,除非把工資發至你辭職信上的離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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