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月不超过30000能免征增值税吗?

扫描邪恶


征收方式

在税务机关看来,没有办证的个人就是一个不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去缴纳税款是一种偶发的情况,所以对这些自然人征收增值税只能是按次来进行征收。

由于个人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的要求,自然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所以不能当成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待,因此,今年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即月销售收入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30万以内),自然人是无法享受的。所以对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不能说月多少金额免征,只能说按次收入不超过500元免征,超过500元就要征收增值税,适用的征收率为3%。

管理要求

那么有人会说,不是按次500元免征吗?那我把30000元分成60次去代开,不也是免征了吗?

这种想法很有意思,但是行不通。按次征收同时还有一个要求,就是按次与按日是结合在一起的,即使你一次只代开100元,如果一天代开的总额超过500元,依然是全额征收。在税务局这样的管理要求下,理论上你每天只能代开500元的金额,一个月也就15000元左右。

另外,税务局还有一个频繁代开发票的规定,对一段时间内,代开次数较多的人要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不予代开。这个频繁代开的数额各地掌握不一,一般掌握在每月不超过10次。所以,想免征增值税,每月最多也就能代开5000元的金额。

小结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税务局管理要求,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只要金额超过5000元,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撰文:左刀三爷 觉得好就关注,不好就拍砖!其他需求可以私信我。


左刀三爷聊财税


这里的个人,如果不是个体户而是自然人,开劳务费发票不享受2019年最新增值税免征优惠的(月度10万季度30万)。

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非个体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各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多数都是500。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要征收增值税。


劳务费发票一直是税务稽查重点,不管是代开发票的个人,还是收票的公司,很多时候都不太划算。

首先,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要交增值税和附加费用,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一般是要求收票的公司代扣个税,有些省区代开发票的时候,会代扣个税,即便这样,若是代扣的个税不足,还要补扣。)

其次,税务局对公司收到的劳务费发票也很看重,会重点确认是不是把工资薪酬当做劳务费发了,要求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


2019年新个税政策出台后,劳务报酬所得归到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如果常规工资不高,可能综合税率会降低,能申请退。但现在还没到年底,都没实际操作过,到底会怎样谁也说不准。不过,如果您有给公司代开过劳务费发票,一定要留好代扣个税的凭证,已被不时之需。


总之 ,劳务费发票要尽量算好账,如果是经常性地有提供劳务服务,可能注册为个体户更实惠,不仅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免征政策,核算利润时还有费用扣除。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扣除比例是比较低的,很可能就没有个体户划算。


康愉子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自然人,按次(日)征收增值税。各省一般执行的是每(日)次不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

个人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月10万以内季度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个人贷款劳务费发票,月不超过3万元,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

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还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有一个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劳务报酬来征收你的个人所得税,那你就哭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是你的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减去税款后的余额,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你经常有这样的业务,给你个建议,注册登记一个个体户的税务登记,这样,以个体户名义开具或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禅壹


按次征收500元起征


学而不厌笑而不语


自然人个人是按次征收,每日不超过500免征增值税。不过根据实际的经济活动,个人大额代开劳务费不符合实际经济活动,按照建筑类施工资质规定,个人不可能承担大额建筑劳务工程。


这123456


个人开不了,只能办照后开,代开发票什么税也不免。别太听宣传免税的事了。不开发票全免(无收入的全免)。哈哈哈


蹲在墙脚的老头


个人去开不了,成都去了两次都不给开,税务那个态度真无法说。


管里员


不可以,五百一下减免,以上急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增值税这里有一定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不享受优惠,除非不动产租赁这条。普通的劳务都需要缴纳。


A用友高山流水


劳务费?免得了增值税,免不了20%的劳务税呀


菲林林菲


专票的话代开超过3万就只能申请自开不能一直代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