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臺17項改革措施,工程招標投標加速進入“強監管”時代

住建部出臺17項改革措施,工程招標投標加速進入“強監管”時代

1984年我國引入競爭性的招投標制度以來,建築產品交易逐步走向市場化。在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同時,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也逐漸暴露出各方主體權責不清、違法違規問題突出等弊病,亟待制度改進。

為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作用,指導意見從四個方面、十七項措施加強了招標投標監管工作: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各方主體責任,優化招標投標方法,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住建部出臺17項改革措施,工程招標投標加速進入“強監管”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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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招標人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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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即要求“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之外,指導意見也將“夯實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修改為“夯實招標投標活動中

各方主體責任”,這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清晰區分的首要責任與主體責任相統一,有助於夯實各方責任。

在政府投資工程中,指導意見補充強調了“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週期”,這針對當下合同工期明顯少於合理工期或定額工期的泛濫現象,一方面要求招標單位從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的角度,科學確定合理工期及每個階段所需的合理時間,另一方面要求中標單位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等週期,兩相結合保證招投標效率的最大化實現。

2

優化招標投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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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將意見稿中的“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3至5家不排序的候選人”修改為“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與《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保持了一致,維護了政策與法律的統一性。

從意見稿“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與本區域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到指導意見“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與本地建築市場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對接平臺的進一步精確有助於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健全與完善。


指導意見全面修訂了推動市場形成價格機制的具體部署,刪除了“提高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並在意見稿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對標國際,建立工程計量計價體系”、“改進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方式,強化招標人工程造價管控責任,推行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以及“嚴格合同履約管理和工程變更,強化工程進度款支付和工程結算管理,招標人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三點,從計量計價體系、造價管控與諮詢、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這前中後三個層面引導價格機制的市場化發展。

3

加強招標投標過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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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將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主體自“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委託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收束至“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避免“多方監管”變成“誰都不管”,並將原合同履約監管中的“對圍標串標等情節嚴重的,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範圍,直至清出市場”調整至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中,更具合理性。

在評標專家監管中,指導意見刪除了意見稿中“對不能勝任或存在不良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這一缺乏清晰衡量標準的措施,保留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因而評標專家考核和推出機制的可行性更強。


在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中,指導意見將“招標代理機構信息主動報送制度”改為“招標代理機構信息自願報送制度”,一方面強化了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另一方面也鼓勵監管部門加強對於招標代理機構信息報送的引導,推進政府職能深刻轉變。

在合同履約監管中,指導意見將“對中標單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約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改為“對中標人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這將信用風險中的無能力履約和無意願履約情況明確區分開來,著重強化信用記錄對於故意違約行為的風險判斷和揭示作用。

4

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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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中,指導意見將“對採用合理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修改為“對採用最低價中標的探索實行高保額履約擔保”,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築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中的表述保持了一致。這也擴大了高保額履約擔保的試行範圍,為地方治理最低價中標、合理低價中標、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留下創新空間。

在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中,指導意見刪除了“壓縮招標公示時間”的要求,並將信息公開的“電子招投標行政監督平臺”修改為“公共服務平臺”,前者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持了一致,後者則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與本地建築市場監管平臺實現數據對接”的修改思路一致,通過提高表述的精準度增加政策執行性。

住建部出臺17項改革措施,工程招標投標加速進入“強監管”時代

梳理指導意見的修改之處,不難發現成文政策更具合法性與可行性,充分體現了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秩序、退出秩序、市場競爭秩序、市場交易秩序中的維護與引導作用。期待指導意見的下發和落實能夠推進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長遠推動建築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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