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250万元,一男子获刑10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250万元,一男子获刑10年

注意:并不是贷款不还就会构成本罪,贷款不还仅仅是本罪的前提条件,判定是否构成本罪还要考虑诈骗情节和额度。

【案例】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廖某荣提供伪造的《广州市南沙区凤凰三桥钢箱拱制造合同》,并以合同中宇鸿公司37609350元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以廖某荣、高某1(被告人廖某荣之妻)、廖某1哲(被告人廖某荣之子)及宇鸿公司为贷款人,与广州市海珠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某2公司贷款5000000元,用于偿还宇鸿公司所欠建设银行的贷款,贷款期限18日。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廖某荣将人民币2500000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将人民币865500元用于购买位于南沙区富佳南街3号的商铺,其余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挥霍。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廖某荣拒不归还贷款,并关闭手机及逃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用十万元。

贷款诈骗250万元,一男子获刑10年

一、以下行为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以下七种为“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与犯罪额度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现已更改为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250万元,一男子获刑10年

三、本罪与一般借款纠纷的区别

◉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四、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有竞合时,择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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