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和法人作為股東,有什麼區別?

twp922


基本上有5個區別。

一、 企業類型的區別

我國公司類型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和法人股東區別在企業類型細分中有更多體現。

以有限責任公司舉例:

如果有限公司股東全部為自然人(暫不考慮涉及外商的自然人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後加注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若股東中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則加註其他有限責任;純法人股東的,可能後邊加註法人控股;若以國有資本為主,則可能加註國有控股。

這是一人獨資。

這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投資。

這是自然人和企業法人投資。

二、 企業性質

這個在統計等其他部門進行填表或報送數據的時候會出現企業的性質,一般的有國有、集體、聯營、合資、外商獨資、私營企業等諸多選擇項。

三、 股東背景的區別

企業介紹的時候,一般會介紹股東背景。

受眾者一般青睞國有、外資、大企業股東背景,當然自然人投資的,比如幾個馬老師投資的,可能垂青有加了,無論青睞還是垂青,無他,有錢而已。

另外,在公司資本運作公開上市的時候,某會會對股東進行穿透,一直穿透到底。穿透到最終的投資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國資委。

四、 再投資的區別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僅一個自然人股東,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東可成立多個有限公司。

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年報時需要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若無政府部門或行業要求,一般不用。

五、 企業分紅的區別

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投資企業的股息或分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被投資企業扣繳其20%的個人所得稅。

法人股東取得的股息、分紅等投資收益,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於股東分紅區別的其他內容,參考頭條朋友《稅收視點》的回答即可。

歡迎補充!


東嶺財經


這個問題要看從哪個角度回答。

從稅務角度來說,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取得的投資收益存在繳稅不同。

自然人股東取得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扣繳20%個人所得稅的。

法人股東取得的投資收益,併入企業利潤,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的這個政策規定,常常被運用到稅收籌劃中。

舉個簡單的🌰子,比如:某人擁有甲公司40%股權,每年可以從該公司獲得500萬元股息,根據個人所得稅政策,某人每年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100萬元。

但如果某人用該股權及部分現金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公司——某投資公司,由某投資公司持有甲公司40%股權,這樣,某投資公司可以從甲公司每年獲得500萬股息,但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和控股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或者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稅法即認定為關聯關係。

在關聯關係的認定上,《公司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存在不同。


新稅視點


什麼是自然股東?什麼是法人股東?

自然股東簡單來講就是指以個人名義持股的股東。

法人股東就是指以公司名義持股的股東。

在這張圖中,A就是B的自然人股東,C就是B的法人股東。


有任何股權問題,可以在評論下方留言。


深南


1、含義上的區別

a.法人股東亦稱單位股東,是指以公司或集團(機構)名義佔有其他企業股份的股東。

b.自然人股東是具有公民身份的個人投資者,在他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註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成為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是基於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個人。股東是股份制企業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2、性質上的區別

a.法人股東的性質是一個組織,是作為抽象的依法擬製的實體。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b.自然人股東的性質為—個具體的人。個人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

3、主體資格上的區別

a.法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一般依法設立的各類企業法人,均有權對公司投資,成為公司的股東,而沒有專門的限制。企業法人對公司出資成為公司股東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該企業法人必須依法存續。

b.自然人股東的主體資格是在自然人進行公司的投資以後,通過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註冊,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就能成為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嘰嘰咕咕歪歪


考慮用自然人作為股東,還是法人/企業作為股東,一般是基於兩個因素,稅收和經營風險。當然,也可能是出於公司內部發展股權設計的考慮。

1. 稅收上的考慮:

稅收上有比較大影響的,是分紅。分紅給自然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交20%的個人所得稅。分配給滿足條件的居民企業,為了避免重複徵稅,是免稅的。因此,對於需要再投資的情形,往往會設置投資公司,這樣稅後利潤可以再進行投資,而不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

2. 經營風險上的考慮:

對於不同的組織類型,其承擔的風險是不同的。比如對於有限公司來說,一般情況下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來說,投資人/普通合夥人承擔的就是無限責任。那麼,為了降低個人的風險,有時候就需要考慮運用法人的有限責任。

比如,為了保持控制權,某投資人需要作為C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當作為C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時,自然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如果由有限公司A來作為普通合夥人,那麼自然人就將個人風險變為了有限。同時,C企業還可以作為持股平臺進行投資,將有限合夥人的控制權進行鎖定。

當然,在企業組織結構比較複雜的時候,需要綜合考慮控制權設置、稅收和風險,而不僅僅是其中一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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