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時效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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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題中之意,是指勞動維權時效,不涉及別的投訴舉報權利,而現階段的勞動維權,絕大部份都是勞動仲裁處理,筆者就簡單說一下其特點:

1,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且未被別人舉報投訴的,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發生違法行為二年內提起舉報或投訴,同理,超過二年的,沒有舉報或用人單位沒有再犯的,相關勞動監察部門是不再查處的;

2,因勞動爭議申請的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說直白一點,就是說你知曉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了的當天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期間發生,如當事人申請救濟,或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後又拖賴的中斷期,是需要重新計算時效的,當然還有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正當理由,也是可以重新計算時效的;

3,特別一點指出來,如果勞動關係一直存生,且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爭議的,則勞動者的仲裁一年時效不受限制的,即你隨時可以提請仲裁,這裡有一個細節須注意,如果勞動關係終止了,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及一些其它法律法規,都有其本身的補充點,不能簡單憑一詞就決定的,必須通曉幾種法律的互補性,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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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勞動維權時效問題的話,具體要看你哪什麼哪個部門維權。一般勞動維權,有兩個途徑,一是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時效期是兩年,就是從自身利益受到傷害之日起算兩年內,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舉個例子,比如單位拖欠你2019年2月份的工資沒有發放,那這個日期就是從2019年2月底開始計算的)超過兩年就是超時效了。二是當時勞動仲裁院,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就是從自身利益受到傷害之日起算一年內,向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三月花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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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看來法律規定是勞動維

權時效為一年,計算時間的起始日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說超過一年了,當事人要提供證明才能被立案,這些證明含以下情形:

1、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距離申請之日未超過一年。

2、當事人與單位勞動關係至今未中斷,所提維權請求即使超過一年,也符合維權時效。如果最近離職(即勞動關係終止)但未超過一年,也符合維權時效。超過一年了,則超過法律保護的時限,失去申

請認定維權仲裁的資格。

3、曾經在單位工作,中間中斷了,但能提供“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時間未超過一年的證明。

1、能提供“當事人已經提交仲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造成當事人仲裁中止,且中止前及中止後的累計時間”未超過一年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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