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縣試行關於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

  產業發展是脫貧攻堅的根本之策、鄉村振興的第一要義。促進產業發展,增強產業扶貧成效,離不開龍頭企業帶動和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的參與。

  為更好地支持扶貧產業持續穩定發展,培育和做大農業龍頭企業,壯大合作社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保障貧困戶持續穩定增收受益,實現產業發展、企業培育和貧困戶增收的“一產多贏”目的,榆社縣試行關於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

  一、利益聯結機制的涵義

  利益聯結機制是指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或間接帶動貧困戶受益,穩定增加可用貨幣量化的收入的制度、辦法、機制等,是保障貧困戶在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長期聯動受益的制度保障。

  二、利益聯結機制的幾種主要形式

  1、入股分紅。貧困戶可以憑自有資金、土地、房屋、荒山等入股到龍頭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佔有約定股份,然後對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的經營利潤擁有按股分紅的權利。

  貧困戶也可以憑量化到戶的扶貧資金,入股到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按照約定比例享受固定分紅收益。

  脫貧攻堅期內,縣政府財政扶貧資金用於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執行榆政辦發[2017]68號文件,按照每3萬元帶動一戶貧困戶平均增收不低於3000元的標準執行,強制固定分紅期限三年。從龍頭企業或合作社收到財政扶貧資金的當年即開始給付分紅。

  當年投入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的財政扶貧資金總額,自投入當年起的三年之後,作為貧困戶或者村集體在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的股本金,按照市場規律,依法享有對企業或合作社經營利潤的分紅權益,同時承擔法定義務。

  對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實施的水、電、路基礎設施配套所使用的財政扶貧資金,不計入貧困戶分紅或者受益的計算基數。

  2、訂單收益。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與貧困戶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價格不低於訂立合同時的同類產品市場價格,且不因市場變動而下調收購單價和收購數量,保障貧困戶穩定收益。

  3、土地流轉收益。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與貧困戶簽訂土地流轉收益,且畝均流轉費水平不低於全縣平均水平,流轉期不低於五年。流轉費用逐年給付,也可一次性給付。

  4、參與務工收益。農業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與貧困戶簽訂勞務協議,僱傭貧困戶參與企業或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給付不低於全縣最低工資水平的勞動報酬,且長期穩定用工。

  5、其他可為貧困戶帶來可貨幣量化收入的收益方式。

  三、鼓勵探索創新,保障貧困戶受益增收,助推產業發展

  產業發展主要依靠企業等市場主體帶動。榆社縣委、政府鼓勵任何有益於實現產業發展、主體培育、貧困戶受益“一產三贏”的探索創新。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綜合採取入股分紅、訂單收益、土地流轉收益和參與務工收益等方式與貧困戶建立長期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

  對綜合採取入股分紅、訂單收益、土地流轉收益和參與務工收益等方式與貧困戶建立長期穩定利益聯結機制的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結合貫徹扶貧扶志要求,給予以下政策扶持:

  1、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產業項目受益戶當年訂單收益、當地流轉收益和參與務工收益的總額不低於該產業項目當年享受扶貧資金的30%,且受益貧困戶戶數不少於每3萬元帶動1戶的戶數標準,單戶綜合收益不低於固定分紅額的,允許龍頭企業或合作社免除當年應給付貧困戶的固定分紅。

  2、第1款所列情形連續三年滿足的,龍頭企業或合作社期初享受的扶貧資金在計算村集體和貧困戶股本金時,可以扶貧資金的80%計入,免除的20%作為對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的獎勵扶持。

  龍頭企業或合作社也可以自願上繳財政所享受扶貧資金的50%用於置換股本金,從財政收到企業或合作社所繳納的置換資金之日起,貧困戶和貧困村在企業或合作社不再擁有任何股本及股份權益。

  3、龍頭企業或合作社產業項目不同年度享受的扶貧資金,可以單獨測算,也可以累計測算。

  4、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不形成固定資產的一年生一次性產業項目,受益貧困戶當年訂單收益、當地流轉收益和參加務工收益的總額不低於該產業項目當年享受扶貧資金的80%,且受益貧困戶戶數不少於每3萬元帶動1戶的戶數標準,單戶綜合收益不低於固定分紅額的,允許合作社免除當年應給付貧困戶的固定分紅,並且當年所享受扶貧資金免於計算股本金。

  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龍頭企業或合作社需具備以下條件:

  1、脫貧攻堅以來(2014年至今),未發生過虛報、冒領、套取扶貧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欠薪欠款並引發群體性上訪等不誠信行為。

  2、龍頭企業在所申請扶貧資金的產業項目上,企業自有資金投入不得少於100萬元。合作社在所申請扶貧資金的產業項目上,合作社自有資金投入不得少於所申請扶貧資金額度的1/5。

  四、嚴格責任追究

  各鄉鎮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龍頭企業或合作社與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建立落實情況的監管,保障貧困戶實實在在受益。對虛報、冒領、套取、貪佔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嚴懲。(衛奎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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