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是犯罪嗎

由於法院的判決是具有權威性以及法律效力的,任何當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如果拒不執行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於

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是犯罪嗎?最高院就審理拒不執行案的原則有哪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是犯罪嗎

  法院的判決代表著法院的權威,對判決的當事人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若在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不執行法院的判決,就等於藐視法庭,情節惡劣,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如果屢教不改,有能能力履行但就不履行的話,法院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其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執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1、有拒絕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不作為行為,或者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等行為。

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是犯罪嗎

  2、執行義務人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若是無能力履行,也不能逼死人,但是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構成本罪的要求很嚴格,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包括隱藏財產、逃匿、抗拒執行等。

  二、最高院就審理拒不執行案的原則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過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則:

  一是確保相關規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慮與現有的立法解釋相關規定和即將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銜接。

  二是兼顧刑事審判及執行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確保解釋符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

  三是充分體現刑罰的謙抑性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入罪條件,明確酌情從寬、從重處罰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往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抵制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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