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真實”阻卻不了虛假訴訟的認定

“套路貸”中為達到非法佔有目的,行為人常以民事訴訟形式將其非法債權合法化,實務中應當透過證據表象真實性看其背後是否存在實質的民事法律關係。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以捏造的法律關係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指以捏造的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虛假訴訟不在於虛構的具體行為方式,而在於是否捏造了一個民事法律關係。如債權人A公司安排關聯人A1對債務人B公司進行託管,為達到侵吞B公司資產的目的, A公司安排關聯人A2向B公司放貸450萬元,A1虛構業務往來將450萬元轉給關聯人A3,實際上450萬元轉了一圈又回到A公司,A2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B公司並勝訴,B公司如此躺槍450萬元債務而深陷套路貸無法翻身。

證據“真實”阻卻不了虛假訴訟的認定

本案中借款協議及銀行轉帳流水是客觀存在的,不屬於偽造,但其實質是捏造了一個債權債務虛假的民事法律關係,而民庭審判機械地依據所謂的客觀證據判決B公司敗訴,A公司及關聯人員妨害了司法秩並嚴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

兩高《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實施行為的多種情形,第二款明確規定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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