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給客戶開具普通發票,付現金有什麼問題嗎?如果客戶用公賬轉私賬,有問題嗎?

遊隼916


您好。依據我的實務操作經驗,分別從買方和賣方的角度分析如下*^O^*

一、客戶用現金付款

1、賣方

不管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給客戶,客戶用現金給您回款了,您沒有任何風險。您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就產生交稅義務,不管您是否開具發票給客戶。您既然開具了普通發票,在以票控稅的情況下您也肯定會按期申報納稅。所以從稅的角度看,您的操作沒問題。

再就是從應收賬款的管理角度,您收到現金回款也是沒問題的,尤其是小額交易。大額交易偶爾現金回款也不會有問題,問題就在於如果您所有的業務,尤其是大額交易都用現金回款,從審計角度,從您公司的資金安全角度,從銀行對資金的監管角度,都會有風險。公司總是現金回款,如何保障資金的安全,需要您考慮。

2、買方

買方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取得了賣方開具的普通發票,並用現金結算了該筆交易。在先收到發票,再支付現金的情況下,沒有風險。那什麼情況下有風險呢?您先用現金支付了貨款,萬一客戶不給您開發票呢?您拿什麼憑證來記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萬一您支付了現金,賣方堅持說您沒支付,您拿什麼來證明您支付貨款了?現在結算方式如此方便,手機銀行,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都可以,都能留下支付的證據,為何要選擇現金支付大額簡易?退一萬步說,如果您用非現金方式支付了貨款,並且簽了合同,即使賣方不給您開發票,比如賣方破產註銷等,在您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都可稅前扣除該業務的支出,減少您的所得稅負擔。要注意前提是非現金支付。所以從保護買方的角度,建議一定不要現金付款。

二、買方公對私回款

1、賣方

賣方既然給客戶開了普通發票,就很少會讓客戶回款到私戶。因為開了發票肯定要交稅的,沒必要私戶回款。既然讓客戶私戶回款,肯定是不想開發票,不想申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樣操作當然有風險。賣方如果一定要客戶通過公戶回款方賣方的私戶,請一定做到不要匯款到賣方的法人及親屬,還有企業的財務人員的賬戶裡。這樣的賬外收入被查補稅的風險極高。

2、買方

買方既然通過公戶回款到賣方的私戶,那是否要取得賣方的發票呢?該支付成本準備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吧?沒有發票您怎麼稅前扣除,沒有發票您要承擔25%的所得稅。買方通過公戶回款,說明想規範財務處理,避免賬外風險,那就應該要求賣方開具發票,要求回款到賣方公戶。所以該業務對買方很有損失,付了錢,卻承擔25%的企業所得稅。當然現在對小微企業有優惠,實際稅率要低於25%。

如果賣方降價25%不給買方開票,買方可以接受。否則買方就應該要求賣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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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娃說稅


能不能用現金付款和“公轉私”一直是個困擾性的問題。但是,用現金付款和“公轉私”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需要分開對待。

此外,小規模雖然開的是普通發票,但不是說普通發票就可以降低要求。現金結算和公轉私的問題,與開什麼發票並沒有直接關係。

1. 現金付款行不行。

法律沒有禁止用現金付款,但是對使用的範圍是有規定的。

《現金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使用現金的場合包括工資津貼、差旅費、備用金等等。

當然,實務當中中小企業的現金使用,確有可能是會超出這個範圍,這個時候要充分考慮下合理性和合規性了。

在電子化的時代,大家都是掃碼,刷卡轉賬,但是唯獨你這家公司每筆款項都要付現金,上萬的金額用麻袋裝,這個就不存在合理性了。

另外,從合規性的角度來講,還是需要儘量控制現金的使用。因為現金的使用會增加管理的難度和成本。

所以,即使是中小企業,建議也建立健全現金的管理機制,儘可能降低風險和不必要的麻煩。

2. 高風險的“公轉私”。

“公轉私”是一個比較高風險的事情。

首先,銀行對於公轉私是有金額監控的。大量頻繁的公轉私很有可能會引起銀行的注意。現在也就是問詢一下,但是以後的趨勢可能是稅銀聯網。深圳已經率先打造了稅務與銀行數據聯動的典型案例,後期很有可能全國推廣,在這樣一個大趨勢下,還在進行“公轉私”,無疑是比較高風險的。

其次,稅務風險難逃<strong>。用公賬轉私賬,在過去一直被認為是偷漏稅的一種手段。因此,也是稅務比較關注的問題。特別是股東、高管的賬戶,本身就比較容易被關注,如果還經常有貨款打入,那麼更加增加了風險。

再次,股東承擔的風險。在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股東的責任是以出資額為限的。但是,最後如果跟公司的財產混同,那麼最後的債務,也可能變成無限連帶責任。所以,跟公司的財產劃清界限,有時候也是對股東自己個人財產的保護。

最後,內控的風險。中小企業在這塊上往往比較薄弱。但其實內控對於一個企業長期生存和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公轉私,轉到誰的賬戶上了,以什麼形式存在?做得不好,很可能是企業內控的漏洞,造成資金的損失。

總的來說,不合理地使用現金和“公轉私”都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不會因為開具的發票是普通發票而有所降低,因此,企業儘量規範自己的行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財會小童


主要還是看小規模納稅人的情況。

如果是小個體戶,公司賬套並不健全,那樓主說的這個問題就很常見。比如小便利店、飯店、理髮店這些,都有營業執照,也通常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但會經常有現金交易,錢都是老闆自己收了,也能開發票。

這些類型的店,通常都是定額納稅,按月去稅務局交錢就行,也不會要求有專門的賬簿,那錢回到個人賬戶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那如果是正規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業務規模比較小,註冊為了小規模納稅人。稅務局對這類小規模納稅人公司的賬簿管理要求,就會更高一些,也要求必須按期申報。

付現金或者臨時某一筆賬轉到了個人賬戶,倒也不會有大問題,最後再還回來就好。關鍵是最後要體現在公司的賬簿裡,該交的稅也一定要交。


賬戶與稅務稽查之間的數據共享,大概率是遲早的事吧。所以,直接基於私人賬戶的交易,自然會成為稽查的重點,還是不要鋌而走險的好。而且,對採購方來說,若不是與個人之間的業務,那就是公對公的轉賬,才吻合“三流合一”的要求。所以,如果是財務管理比較規範的公司,也不會主動做這類風險比較高的事情。


康愉子


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管理中的專有名詞,指的是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這個年銷售額標準是500萬元。

簡單地說,就是做小生意的個體戶或者企業。既然是做小生意,收付現金就是家常便飯,完全正常。但是,我估計既然提這個問題,就說明收付的現金不是小額現金,而是大額現金。那麼,這會不會有問題呢?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一)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勞務報酬;(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上面的前四項,都是針對個人的工資福利性質的開支,第五、六、七項尤其是第五項才涉及到商品交易中的現金支付問題。可見,還是有一些限制的。主要是對方為單位時限制比較多。

對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果到異地採購需要現金,原則上也要求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但是,因採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支付現金。

這樣一來,實際上對現金支付的限制就流於形式。更要命的是,該辦法並沒有對違反規定的開戶單位有什麼懲罰措施,這就呵呵了。日常中很多小額的交易都用現金結算,支票雖有支付下限,但並不是說超過支付下限的就一定要用支票。

因此,如果客戶直接給現金,沒進對公賬戶,其實問題也不大,因為可以在回到單位後,再把現金交財務啊。只要雙方的交易是真實的,並且雙方都完成了自己的義務,一般沒有風險。

至於公賬轉私賬的問題,麻煩會多一點。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1)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2)獎勵證明。(3)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4)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5)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7)保險公司的證明。(8)稅收徵管部門的證明。(9)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10)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髮〔2007〕154號)第一條第三款,簡化了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的處理手續。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單筆超過5萬元人民幣時,付款單位若在付款用途欄或備註欄註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據,但付款單位應對支付款項事由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這裡強調的是真實合法,而且對付款單位有一定的壓力。如果一旦被認定為有問題,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1.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2.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3.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4.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沉默的磚家


一、一個完整的銷售流程

一個完整的銷售流程基本包括:簽訂合同確認交易意向,發貨或者提供勞務、服務,確認發貨金額或者勞務費,服務費,開具發票,客戶打款結算。基本就是這樣的程序,有些可能會再這些程序上做補充。

開了發票,意味著銷售已經完成,金額已經確定,下一步就是回款了。回款的方式無非就是現金,轉賬支票,電子轉賬,承兌匯票等。在收款方式上,除了要合規,還要符合邏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收款方式要有合理性

從合規來看,以上的結算方式都是合規的。但合不合理,要看具體的情況。

比如A公司在濟南,B公司在杭州,如果用現金結算,很明顯是不太合理的,現金屬於實物,如果送20000塊現金,估計路費都要不少,像這樣的交易,一般都是轉賬交易的。

雖然現金管理制度中,現金結算起點是1000元,現實經營中,也有超過1000元的現金交易,為了保證現金交易的真實性,收付現金,一定要取得對方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即便是稅局查賬,加蓋公章的收款收據也能證明資金流的真實性。當然,如果用銀行對公賬轉賬,本身有金融系統的監管,無需再提供收據。

如果客戶公賬轉私戶,不管是從內部控制上,財務核算上,還是稅務風險上,都是不合理的。公司的收入轉給個人,比如業務員,業務員捲款逃走的事情不是沒有發生,轉給老闆,在賬務處理上也不好處理,而且會造成老闆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在稅務上也不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稅局會認為企業試圖通過這樣的方式逃稅,徒增自己的納稅風險。

雖然企業可以選擇多種收款方式,但第一要合規,第二要合理。大部分納稅檢查並不是稅局來查,而是要求自查,自己都解釋不清楚,如何去叫別人信服呢?

以上是我的見解,與您分享。


簡淨軒語


這個問答看似複雜,但究其本質,是關於資金結算規範的範疇!結算規範可以概括為:無論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所有經營主體的資金需要通過開立的結算賬戶(對公戶)結算,除非屬於現金結算的範圍且有必要的!

一、採用現金結算方式,和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關係

現金結算範圍針對所有的經營主體,不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不分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兩種納稅人身份同時適用於現金結算規範和其使用範圍!

二、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與開具的發票形式的關係

經營主體採用現金結算方式,僅僅與現金結算的範圍有關係,與開具什麼樣的發票或者是否開票沒有關係!

三、可以採用現金結算方式的範圍

人民銀行和會計規範均對於現金結算方式做出明確的規範,並對適用的範圍做出規定!也就是說,除現金結算範圍內的項目,須採用結算賬戶結算!

具體範圍概括為五方面的內容:支付的人工成本或者費用(收款人為自然人),有必要支付現金的;差旅費;備用金,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向自然人採購農、副、礦產品的;人行認為有必要用現金結算的項目!

四、小規模納稅人給客戶開具普通發票,付現金有什麼問題嗎?

理論分析:

根據人行制定的現金結算範圍和會計規範的要求,符合上述現金結算範圍5方面的內容,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在此範圍內,特別是不在前4項內容範圍內的,屬於不按照資金結算規範的違規行為!

不按照現金規範操作,問題嚴重到什麼程度?筆者認為,經營主體違反規範,通常沒有觸犯刑法,及時糾正即可!但是,涉嫌“洗錢”的違法行為,後果很嚴重!

現實分析:

不可逃避的現實,實際工作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結算不規範,是比較普遍的想象!隨著中小微企業經濟業務的快速發展,資金往來頻繁,結算起點1000元已經不再適應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

五、公轉私有問題嗎?

專挑人行的規範理論描述,說服力不是太充分。關於公轉私,大家在網銀上操作一下便知有沒有問題了!對公結算賬戶轉賬到私人卡上,備註和用途欄選擇的是商業銀行自帶的項目。無外乎,就是現金結算範圍前4點內容,無論怎麼演化細化,不會脫離這個範圍!


脫離現金結算範圍,公轉私人戶的資金受到商業銀行、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和單位的監督,且大數據比對的高效是明確的。涉及偷稅、洗錢等違法行為的,難逃法網!

當然了,現實工作中,正常經營的真實業務,金額小,公轉私也沒有想像那麼嚴重。前提是誠信、守法經營!


順通財稅段賢明


非請自來。

有沒有問題,得看事情有多大,呵呵。一塊兩塊,現金不現金無所謂,一億兩億,現金交易,數錢數到手抽筋不說,不僅不安全還不符合現金管理規定。

我們先來談“付現金”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納稅人,並非具體什麼商事主體。大致公司,小到個體戶都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現金,通常指的是人民幣,人民幣是法定流通貨幣,用於收取或支付貨款沒有什麼用題。

不可否認的是,現在非現金支付確實很方便,輕鬆掃描即可完成支付,我想,應該很多人都有去過商場買東西吧。比如,去商場買東西,不管金額多少,不管什麼支付方式,商場都會很樂意的,就怕顧客不買或少買,不怕顧客付現金。

回到題目上來,小規模納稅人給客戶開具普通發票,說明已經發生銷售行為,很實際地說,能把貨款足額收回來就算不錯了,還管對方以什麼方式支付。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完成。沒有任何問題!

再來談什麼“公賬轉私賬”的問題。嚴格來說,這是不可以。為什麼“公賬轉私賬”,大家都懂的,當然不是為利於會計核算!現在稅務與銀行對企業老闆的賬戶實施監控的,長期、頻繁進行這些交易顯然逃不過“法眼”,出問題是遲早的事!

好了,以上供參考,閃了……


龍門賬


1.應儘量避免現金結算。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2.不建議用公賬轉私賬的方式結算貨款。

增值稅實務中所說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李智敏註冊會計師


1、客戶付現金可以。2,客戶公轉私風險大,不建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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