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額買房,房產證是兒子的,但婚後兒子意外死亡,那這房子歸誰所有呢?

A葉飄零


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男方父母與兒子有書面贈與約定,明確該房產只贈與男方個人,而且婚後房產證上也沒有加女方名字,那這套房子與女方沒有任何關係,兒子去世後,房子歸他父母所有。

2、如果男方父母與兒子沒有書面贈與約定,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繼承人,房子的繼承權歸女方、子女(假如有子女)、男方父母三方共同繼承。

3、如果男方父母與兒子沒有書面贈與約定,婚後房產證上又加了女方姓名,那房子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意外死亡生前多數沒有遺囑),歸屬女方所有。

4、如果夫妻婚後有了子女,女方再沒有另外住所、男方父母另有住所的情況下,從照顧弱者和未成年子女的角度來看,以上第1情況可能可能會發生變化,由女方補償大部分房款給男方父母,房子歸女方所有。

5、如果男方父母和兒子在一起共同生活,並且和女方都沒有另外住所,排除第1種情況,只能按照第2種方法進行分割,得房一方補償無房一方。


抽時間來看看


你的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是很明確的,沒有爭議的。

第一,房子是父母給兒子婚前購買的,這屬於兒子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兒子意外死亡,此房子成為兒子的遺產,進入遺產分配範圍。

第三,父母和配偶是共同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兒子的這套房屋。

第四,繼承人可以協商房屋辦理到其中一人名下,其他繼承人獲得相應的房款,可以評估作價出售房屋,繼承人分割房款。

以上就是法律上該怎麼處理的思路,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比如父母因為此房有借貸,也提供了相應的證據。那就會在考慮分割房屋的過程中,適當照顧父母。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高翠平律師


這個問題有兩個關鍵點

1,妻子有沒有這個房子的繼承權?

2.既然房子是父母全額買的,那麼父母還能不能拿回房產或房款?

我們先來看一個法院已經判決的案例

哈爾濱市的王老太太與兒子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滿是其樂融融,不料獨子突然去世,兒媳要再婚,老太太陷入尷尬境地,她面臨無處可居,奈何兒媳竟稱家裡沒錢,老太太無奈之下將兒媳告上法庭。

老王太太老伴去世多年,她獨自一人做生意,把兒子養大,直到兒子結婚,她也沒有離開過兒子,都是居住在一起,六年前小孫女出生,兒子籌劃準備買個小點的三居室,老太太便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積蓄30萬元,以銀行卡的方式直接交給了兒子手裡,換房後不久,兒媳又生了二胎,一家5口在新房裡生活。

沒想到2017年3月,35歲的兒子在一次出差中,突發心梗去世了,轉眼到了2018年,王老太太逐漸感到了一種不祥的氣氛,先是親家來到家中說是幫忙照顧孩子,之後又聽說有人給兒媳介紹了男朋友,老太太覺得兒媳畢竟年輕,應該再嫁,於是和兒媳提出自己要搬出家裡,但需要一筆錢買個房子,誰料兒媳卻表示,按照繼承法規定,王老太太只能拿到10萬元房產的繼承份額,王老太太知道,10萬元根本無法安家,自己將老無所依,越想越委屈,最後將兒媳告上法庭。

銀行卡轉賬記錄作證,兒媳同意做補償。

在法庭上,王老太太表示自己拿出30萬元養老錢,一共湊了50萬元讓兒子換了現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卻面臨無家可歸。

對此兒媳表示房子是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老太太和兩個孩子只能繼承丈夫擁有的一半房產,也就是說按照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值80萬計算,妻子擁有40萬,王老太太、妻子和兩個孩子4個人共同繼承另外一半40萬,計每人繼承10萬。

兒媳當庭表示家中現金3萬元可以都給老人,但對於老人出資購房的30萬元兒媳以記不清為由予以否認。

法官告訴王老太太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憑據以及相關證據鏈佐證,證明自己為兒子出資買房,雖然房子屬於夫妻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父母出資的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財產,對於贈予的財產,老人可以撤銷,也可以憑藉出資證明向子女索要。

於是王老太太想到兒子是用自己的銀行卡直接向房產開發商交的房款,於是立即調取了自己銀行卡的轉賬記錄。

最後法院通過王老太太提供的銀行轉賬證明,確定了其為兒子出資買房的事實,在通過與兒媳溝通,雙方達成和解,兒媳願意出資40萬元為老人購買住房,但需要通過貸款的方式逐漸償還。

這是一個好的結局,王老太太經歷千辛萬苦,終於拿回了屬於自己的財產,然而並非所有人都能夠像王老太太這樣幸運,許多人往往會因為無法提供各類證據或證明而導致維權失敗,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朋友之間涉及大宗財產的往來,一定要通過銀行轉賬,第三者見證或者欠條收條等方式進行交流。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只是在離婚時證明其資產是歸誰所有,一旦去世,婚前財產同樣可以被繼承。

所以在問題中,男方父母是否能提供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們出資全額購買就十分關鍵了,如果不能證明,那麼房子就只能平分了,分的方法,就是案例中的方法。


飛魚無缺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房,並將該房登記在自己兒子一個人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由此可見,該房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婚後,男方如果意外死亡,那就要看男方有無留下遺囑,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按照遺囑來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來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遺產如何分割,就要視頻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而定了,如果只有配偶與父母,一般是三人均分。



餘律師


父母全額買房,建議只寫父母自己的名字,連兒子名字都別加。

第一,房子可以給你住,但這是二老一輩子積蓄,你想要擁有就自己努力賺錢自己買別想坐想其成。

第二,只寫兒子名字,雖然不是夫妻共同出資,但兒媳要求加名字,不加容易鬧矛盾,加了現在離婚率那麼高,你們夫妻賺的你們自己分,二老辛苦一輩子的錢憑什麼給你們分,分了還多了個仇人何必呢?

第三,寫二老加兒子名字,加了兒子名字那部分兒媳是否也有份,又回到第二條。

都結婚了就得想想怎麼為自己生活奮鬥,別老惦記父母公婆那點家底,想要得到什麼就得相應付出。

所以誰買的寫誰的名,避免矛盾,也給自己更多底氣


尚覺一品


婚前男方父母全額買房,房產證只有兒子的名字,屬於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送,屬於婚前財產。

婚後兒子意外死亡,該房子作為兒子的遺產發生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沒有遺囑的,發生法定繼承:配偶,父母,子女。均分房子份額。如果沒有子女的情況下,兩老的分額佔優勢,每人1/3,父母可以得到2/3的份額。當然,如果妻子懷孕了,她應該保留1/4的胎兒份額,胎兒在出生後有權繼承1/4的房子,即他們的父母可以得到1/2的房屋份額。

有多個繼承人的,要確定出房子到底要過戶給誰,想要擁有房產所有權的繼承者,就要給其他繼承者一定的補償讓其放棄房產所有權的爭奪。最好能夠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選擇訴訟,在勝訴的前提下,可以憑藉法院的判決書過戶房子。

有任何疑惑或者需要法律的幫助,可以關注我們,私信諮詢,有專業的律師為您免費解答。


律師觀天下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可以說相對比較專業一點,我是全國房產經紀人,做了13年的房產中介工作。

房產問題是婚姻家庭關係中最重要的問題,既包括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同時又包括婚姻法對於房產歸屬的規定,所以要需要兩部分來進行分析。

首先,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該房產是男方父母婚前為男方購買的,並且是全額支付的,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出資購房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即婚後其配偶也不能享有房產份額。當然,如果父母在出資購房時明確表示是共同贈與給小兩口的,那麼該房產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第一種情形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單獨個人財產,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在生前沒有立遺囑,那麼他的遺產將按照法定順序繼承。法定順序第一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這三個人當中有幾個人就由幾個人來平均分配遺產,假設1個孫子,2個老人均健在,那麼每個人分到25%。

那麼第二種情形屬於小兩口共同財產的的,而且男方在生前沒有立遺囑的,首先兒媳佔50%不能動,只有兒子的50%由4個人共同繼承,即兒媳得62.5%,孫子得12.5%,父母共同得25%。

一般情況下不會有遺囑的,如果有這方面的遺囑的,按遺囑執行,如果該遺囑無效的話,只能按照上述的繼承順序。

頭條的“頭友”們,感覺我回答的不錯的,請給個贊哦!

 


CZ大衣哥商業方案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房屋的產權歸屬問題。

父母婚前全額出資買房,並登記在其兒子名下,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該房屋屬於其子婚前個人財產。關於父母婚前出資賣房,房屋產權歸屬情形,詳見下表:

其次,如果明確了房屋屬於其兒子一方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其妻子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要求分割。


再次,男方意外死亡,其名下遺產繼承問題。

首先,需要關注男方名下有無遺囑,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即可。

如果沒有遺囑,需要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按照順位繼承。第一順位即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外孫子。



所以該房屋由男方父母與其配偶共同繼承,如果有孩子,三方共同繼承。


泰尚律聯


您好。關於婚內一方死亡,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既存在分割問題又存在繼承問題,是較複雜的情況。而您題目描述的情況相對來說較明確,屬於個人財產的只需要解決繼承問題就可以了。

一、房子是男方個人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您的描述,房子屬於男方父母贈與男方,而經過登記,男方為房屋唯一所有權人,因為是婚前全款購買的,所以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

二、個人房產一方死後其配偶享有繼承權

(1)個人房產屬於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了遺產的範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⑥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由此可知,遺產包括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男方的那部分。所以本問題中提到的男方名下那套房屋也屬於可被繼承的遺產,如果按法定繼承來說配偶有權繼承部分。

(2)優先遺囑繼承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如果男方留有合法遺囑,遺囑上寫明瞭房屋的歸屬,按照遺囑分配該房屋產權。

(3)繼承可以協商分配


《繼承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也是可以協商,且優先協商的,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再按照相關繼承法規定仲裁或訴訟。


(4)法定繼承配偶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一般來說,意外死亡事發突然,如果事先沒有遺囑,將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處置財產。繼承法第27條規定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由此可知配偶和男方的父母、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對該房屋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5)遺產份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無極端或特殊情況下,男方的父母、子女、配偶會平均分配這套房產,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一方取得房屋的,應對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份額的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在幾方都同意的情況下,共同使用或共同擁有房屋所有權,標註各自份額。

(6)有債務優先以房產清償債務

《繼承法》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可見,如果男方對外欠有債務,那麼房子要優先用於清償債務,繼承了多少份額,債務就應負擔相同比例,在還債時候以此為限對相應部分的債務進行清償,超出部分不必額外償還。放棄繼承的就可以不必承擔債務。在償還完債務如有剩餘才是實際所得的遺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律師呂叢


這個事不復雜,分兩步走,第一步,先確定房子的財產歸屬關係,第二步,按照繼承法或者遺囑分配。

婚前男方父母全額買房,給兒子,房產證是兒子的,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這個房子屬於兒子個人財產。如果有特殊約定,比如和兒媳婦一個人多少比例,那麼就按約定來。我估計沒有約定,所以就按兒子個人財產分析,

兒子意外死亡,這就涉及到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情況,像這種意外亡故,立遺囑的可能都不大,所以我們就按照法定繼承分析。

法定繼承的繼承人包括兒媳婦,孫子孫女,兩個老人,按照人數平均分配方便,通常如果五個人一個人20%份額。

這個問題是老人家問的,其實這裡面是有個潛臺詞的,那就是我自己花錢買的房子給兒子,兒子死了,能不能不讓兒媳婦繼承,答案是,如果沒有遺囑,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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