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加班费时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违反劳动法吗?

宝木SATURN


首先是不合理的!

不应当这么算!

算法是你的基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各种补助和津贴构成的工资,然后除以21.75天除以8小时是你的一个小时加班费用,然后再平常工作日乘以1.5倍,如果是周六日是乘以2,你的加班工资是这样来的。

假如你和公司撕破脸了,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补偿加班费,但前提是你的把加班证据留好了,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劳动局需要什么资料!


西沟贝勒


其实用人单位这两种算法都不对。

我们国家每年的标准工作时间是250天,真的是很巧合。一年365天,减去52个周末,再减去11个法定节假日,恰好是250天。

250天除以12个月,实际上每月的工作日只有20.83天。

不过我们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个“日工资”。

日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并不是简单的每月工资收入除以20.83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折算日工资的时候,法定节假日并不能排除。

这样实际上我们日工资等于 月工资收入除以 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等于:

(365-104)÷12=21.75天

所以,用人单位的两种算法都不对的。


暖心人社


必须肯定,本题目中所涉及的两种日工资计算方法,都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必须坚决纠偏并即时更正。否则,必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问责与批评,甚止进行通报与经济处罚,也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这里法定的是月工资收入,而不是基本工资。而月计薪天数,则由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52个双休日计104天后,再除以12个月为21.75天。这个21.75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是劳动法明令规定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能自行其事,自订规矩。

很显然,本题目中所涉及的加班费与扣减工资的做法,不仅方法各异,区别对待,薄此厚彼的意涵也极其明确,如此奇葩的做法,真让人啼笑皆非,不敢恭维!应该说,这种奇特的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与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完全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视不同情况,必须依法依规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比如:

在正常工作日,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即双休日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即在全年11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而且不能利用调休来进行处理。

上述几种情形下的加班加点,及其劳动报酬的给付规定,是严肃而且十分清楚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犯而各自为政。否则,职工群众有提出质疑,要求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甚止有义务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请申诉维权等。

感谢阅读,请点关注!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刘正民


22.5是什么鬼?依据是啥?

劳动法中,一个月规定的劳动天数是(365-52*2)/12=21.75天,也就是员工按照正常的出勤计算,每个月平均应计薪是21.75天。



所以企业计算工资的时候,一般按照两种方法计算。

第一种,累加法

用工资总额÷21.75×实际出勤天数

这种算法,对于员工而言,大部分月份是吃亏的,因为实际每月的工作日依照250(总工作日)个工作日÷12,只有20.83天,所以大部分月份的实际出勤天数是到不了21.75天的。

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本月21个工作日,请一天假,实际出勤变成了20天,实际少了1.75天的工资。

但是对极少数23个工作日的月份而言,请一天假理论上是不扣钱的。


第二种,扣减法

用工资总额-工资总额÷21.75×请假天数

这种算法,对于员工而言相对公平,优缺点几乎与累加法相反,在大部分月份相对公平,但在实际出勤天数多的月份,比较吃亏。


其实两种算法劳动法都支持,也都允许企业使用,但有些企业比较流氓,平时用累加法计算工资,到了出勤天数多的月份有员工请假就按扣减法计算,这种两种算法混用的情况说白了就是流氓企业的做法,公司永远占便宜,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至于加班费,其实也应该跟这个计算方法同样

总工资额÷21.75×加班天数

如果不是整天加班,要按照时薪计算的

就是总工资额÷(21.75×8)×加班的小时数


至于什么按照30或22.5(不知道怎么来的)都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计算方式!


未泯双瞳


1、首先,肯定是违法。按30天、22.5天都不对。而且还是双重标准,小称出,大称入,更不合理。

2、不合理,不合法,哪能怎样?双方强弱对比悬殊,告赢了又怎样?

(1)目前,不少单位,特别是工厂企业,周六上班比比皆是,一个星期“厂定”上班6天,周六上班不算加班费。能怎样呢?除非你不想做这份工。

(2)我有个学生,怀孕后,老板叫她主动辞职或降薪(差不多减半),按规定是不可以因为怀孕炒的,而且还有各种法律法规保护你,但问一句,你敢请这些法规出面为你要回公道吗?换句话说,你今日赢了,老板输了,老板输得起啊,他日,你还想发展吗?这是他的地头,其他老板知道你这样,也不敢用你的。我还有其他几个学生也遇到类似情况。

3、这情况,我是这样处理的。不要惊动官方,与老板说情,能够争回多少算多少,争不回也就“认了”,人生一辈子,不需要计较每一点每一滴事情的。大不了就几千大元,或是几万大银?

但一定是要让老板明白他是违法的,是你在让他。老板输得起,你也输得起。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有的老板也有难言之隐的,做老板也不容易的,彼此包容一下吧。最好别用硬的。


皇家师爷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来谈谈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加班费的算法是不合理的。

劳动法对加班费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基本工资除以21.75(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再按平时1.5倍,周六周日2倍,法定节假日三倍。

再次计算工资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算法,但是正确的计算方法只有二种:

1、按21.75计算满勤,不管大月小月,周六日多少。

2、按实际出勤日计算(法定节假日算出勤),这种方式比较麻烦。

二种算法都不违规,但由于大小月不同或每月含的周六日不同可能造成请假时的扣款是不同的。

关注:冷墨默,个人企业财税顾问。


冷墨默


公司的这两种算法都是错误的。

因为每月的工作天数应该使用(365天-双休天数)÷12,一年365天周末双休52周,并且因为法定节假日公司需要支付工资所以不算在内,也就是说工作天数=(365-52×2)÷12=21.75(天)

并且加班费的给付并不应该使用基本工资÷21.75(天),因为工资的组成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所以加班费需要用实际发放的工资÷21.75(天)计算出日工资,并且由于工资发放已经扣税所以加班费不用再次扣税


东友律师团


我是一名HR,关注我,为你解答职场困惑。

我觉得这个公司最大的问题是采用“双标,”在扣工资时采用一种天数算法,在算加班费时采用另一种算法。这个是最不合理的地方。

一、劳动法关于出勤天数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不应该把法定节假日剔除,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为:(365-104)/12=21.75。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这个是明确法定节假日等同于出勤天数,主要用于法定节假日的薪资计算。

二、计薪天数标准

劳动法虽然解释了每月平均的出勤天数,但并未规定每月必须使用21.75作为计薪天数,所以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可以机动灵活使用,前提是必须做到公平合理,让员工信服。

你们公司最大的问题是投机取巧,相当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这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员工当然会有怨言,只要统一扣薪和加班天数的标准,员工自然也不会说什么。可以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也可以按照实际天数除以21.75进行折算,总之用的标准一样就好。

这个你可以去找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问题,让他们给你解释为何要这样算,告诉他们这样不合理,问的人多了他们会发现问题进行更改。

我是一名HR,有职场困惑可以关注我哦!


HRGOGOGO


公司给加班费时采用的是基本工资除以30天,请假扣钱时基本工资除以22.5天,公司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首先我的答案: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根据题主所述的问题,我分别进行解答说明,具体如下:

01.我们对工资的定义。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显示,加班费是以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工资并不仅仅只有基本工资。而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其它非补贴性的实得收入。不包括加班费、绩效等。为此题主公司计算加班费的工资以基本工资来计算,明显不合理,降低了员工加班的实际收入。

当然这其实也是一把双刃剑,加班费少了,但是请假扣的费用也会相对减少。

02.月出勤天数的取值。

月出勤天数的取值,其实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自2008年开始,每月的标准出勤天数为21.75天。

题主所在公司将计算加班的天数取值30天,而请假时天数取值22.5天,这明显就是公司在设计员工,变差花样的在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

举例说明存在的差异:假如某员工工资为3000元,那么按两种天数取值,日薪存在的差异如下:

  • 取值30天则为:3000/30=100元/天 100/8=12.5元/小时。
  • 取值22.5天则为:3000/22.5=133元/天 133/8=16.625元/小时

由此可以看出,加班4小时,公司给的加班费为50元,但是请假4小时(半天)扣款为66.5元。无形中公司就多扣了16.5元或者少支付了16.5元的加班费。所以公司每月的出勤天取值明显不合理。

03.我的建议。

  • 很多公司在工作中,采用双休制的情况下,无论是加班还是请假,都是按21.75天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 同时有些公司因为采用的是单休的工作时间,为此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或者统计按26天作为基础天数进行计算。

但是不管是单休还是双休,不管是基础天数采用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还是统一按26天计算,但请假扣款与加班费的计算,其采用的基数都是一个标准。

我现在的工资所采用的月出勤天数为26天,即无论请假、计算加班费都以26天计算。


综上所述:题主公司在计算加班费或者扣除请假费用时,所采用的基本工资明显不合理。同时在计算加班费或者请假时,当月出勤天数的取值不合理,可以参照国.家规定采用21.75天,如果遇单休的公司,可以采用月实际出勤天数或者某固定的天数,而不能所取的出勤天数存在差异。

作者简介:阿良姜-专注于职场领域的优质创作者,通过自己的视角观看职场,分享职场快乐。有兴趣朋友可以【关注】我,我将持续为大家提供最新职场资讯。

阿良姜


其实不管怎么算,最底层的员工是最倒霉的,因为企业把基本工资给调到接近当地的最低生活费,靠绩效来补充。所以员工不管是歇年假还是加班,它们都安照基本工资给你,所以加班或歇假都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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