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的通告
〔2020〕16號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價格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5日前保持一致並擅自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額超過15%的。
四、指揮部統一設立舉報電話:0479—12345。
多倫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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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05:32:49 多倫縣人民政府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的通告
〔2020〕16號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價格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5日前保持一致並擅自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額超過15%的。
四、指揮部統一設立舉報電話:0479—12345。
多倫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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