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林郭勒盟多倫縣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的通告

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的通告

〔2020〕16號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

一、超出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價格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5日前保持一致並擅自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額超過15%的。

四、指揮部統一設立舉報電話:0479—12345。


多倫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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