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如墨
这个问题我看了好几遍,实在是没理解出来受借人到底是谁。但是你的意思我大概是清楚的,下面就你的问题所涉及到的各种可能性我来一一分析。
我们来看第一种可能性:债务人签借条,钱从债权人卡里转进了债务人妻子的卡里。
这种情况下,因为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妻子作为夫妻双方,二人的财产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钱从债权人卡里,到达债务人妻子卡里的时候,应当视为已经交付完毕,借款合同生效。而且债务人夫妻对此借款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种可能性:债务人签借条,钱从债权人妻子的卡里转到债务人的卡里。
这种情况下,因为债权人和债权人妻子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当视为债权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当钱从债权人妻子的卡里到达债务人的卡里的时候,借款合同生效。债务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债务人的妻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本着共债共签的原则,这里就需要债权人继续提供证据证明了。
第三种可能性:债务人签字,钱从债权人妻子的卡里,转到债务人妻子的卡里。
大家看完上面的两种情况,自然很清楚,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性,夫妻对外属于一个经济体,那么这种情况下,当钱到达债务人妻子卡里的时候,借款合同生效。这时债务人夫妻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这里再拓展一下,如果是债权人指示第三人将钱转到债务人的卡里或者债务人妻子的卡里是否生效呢?
答案也是生效的。
如果以上的可能性中,钱涉及的账户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本人的账户,债务人是可以以这笔款项不是借条中载明借款为由进行抗辩,但,需要提供不是借条里的借款那么到底是哪个法律关系产生的资金流动。
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