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新緩刑判決書看虛擬貨幣犯罪的有效辯點

從73份判決書看虛擬貨幣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有效辯護——從最新緩刑判決書看虛擬貨幣犯罪的辯點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從最新緩刑判決書看虛擬貨幣犯罪的有效辯點


近幾年來,隨著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國家逐漸強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並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也在這一過程中逐年遞增,近幾年隨著全國各地的P2P平臺、私募基金相繼“爆雷”,一時間,該類型案件的發案率更是呈井噴之勢。

基於對無罪的渴望,緩刑也成為當事人及家屬無奈之下的一種選擇。為總結虛擬貨幣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在我國的罪輕辯護規律,筆者通過無訟網、把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案例搜索平臺,以“刑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緩刑”等關鍵詞進行檢索,並從中查找出73份法集資類犯罪的緩刑判決書,從中精選出5份較有代表性的判決書,彙總其緩刑理由,歸納其罪輕辯護要點,以現實的、最新的緩刑判例作為罪輕辯護的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3年虛擬貨幣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緩刑的情形。

緩刑規定在刑法第七十二條,是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而且符合犯罪情節較輕、 有悔罪表現、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的,可宣告緩刑,。對於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應當宣告緩刑。根據司法解釋,上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數罪併罰三年以下的情形。

緩刑裁判要旨1:被告人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歸案後,被告人如實供述其罪行,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相關緩刑案例:盧某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2018)桂1102刑初11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紅以投資MBI虛擬貨幣等經營活動為由,要求參加者以購買M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被告人盧某紅組織、領導參與的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依法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被告人盧某紅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擴大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歸案後,被告人盧某紅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紅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盧某紅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盧某紅的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依法對被告人盧某紅適用緩刑。本院為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盧某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24138.37元,其餘罰金從盧某紅尾號為8949、盧某禮尾號為4575、何某某尾號為4977賬戶被公安機關凍結的錢款中折抵,不足部分繼續繳納)。

類似案例:

1、嚴林玲、劉丙壽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2018)蘇1311刑初60號 】

緩刑裁判要旨2: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已退繳了大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相關緩刑案例:王旭軍、胡成林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株洲縣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3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旭軍、胡成林、何模瓊以購買虛擬貨幣、持有可逐漸升值為名,以入會形式推廣維卡幣,要求參加者以購買激活碼的方式激活賬號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此種經營模式符合傳銷活動的特徵,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三被告人均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旭軍、胡成林、何模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旭軍、胡成林、何模瓊當庭自願認罪,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成林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旭軍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胡成林、何模瓊退繳了大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對三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採納。

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胡成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何模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分別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胡成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胡成林應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同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

二、被告人何模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告人何模瓊應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同時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到。)

類似案例:

1、祖有衛、於守勝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株洲縣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90號】

2、被告人趙文智、楊仲軍、李剛、程迎春、謝達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綿陽市遊仙區人民法院(2018)川0704刑初104號】

緩刑裁判要旨3:自願復投的資金不應認定為被告人實際產生的違法所得,被告人非法獲利供述不穩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應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出發,結合全案證據,採信對被告人最為有利的證據予以認定。

相關緩刑案例:於守勝、梁寧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株洲縣人民法院(2018)湘0221刑初90號】

緩刑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於守勝、梁寧、王謙以購買虛擬貨幣、持有可逐漸升值為名,以入會形式推廣維卡幣,要求參加者以購買激活碼的方式激活賬號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此種經營模式符合傳銷活動的特徵,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公訴機關的指控中,被告人的獲利,系根據維卡幣公司網站後臺數據中,被告人賬戶總獎金數額,扣除維卡幣網站強制復投的資金,減去餘額,再結合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證據來綜合認定。自願復投與公訴機關扣除的強制復投性質類似,均是現金幣未能成為被告人可實際擁有並使用的現金,因此自願復投的資金亦不應認定為被告人實際產生的違法所得,但對已經變成現金的獲利再次用現金重複投入的不應扣除。對於被告人非法獲利供述不穩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應從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出發,結合全案證據,採信對被告人最為有利的證據予以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於守勝、梁寧、王謙系主動到案,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守勝到案後,積極規勸了梁寧和王謙到案,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祖有衛、於守勝、梁寧、王謙均退繳了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於守勝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對被告人梁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於守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梁寧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張王宏、黃宇2020年1月24日

(注:專題系列文還包括:《從114個不起訴決定看虛擬貨幣被控非法集資犯罪的3個無罪辯護方向和8個有效辯點 ——虛擬貨幣涉非法集資犯罪實務研究之一》《虛擬貨幣涉非法集資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入罪邏輯與無罪辯護進路 ——以親辦案件結合判例的實務研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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