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把房子已經賣給子女了,再寫遺囑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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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具體分析:

本回答不考慮其餘特殊情況,僅涉及一般正常買賣情況下的遺囑繼承

我國遺囑的對象僅限於法定繼承人,子女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

1、如果父母將房屋出賣給子女中一人或數人,並辦理產權變更,因該房屋不屬於父母個人合法財產,其無權再行訂立遺囑處分;

2、如果父母將房屋出賣給子女中一人或數人,但未辦理產權變更,後父母再行訂立遺囑將該房屋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該遺囑屬於有效遺囑,但此時產權仍屬於父母所有,因原形成買賣合同關係的子女對父母享有債權,該子女可依據債權要求父母進行產權變更;如果在此過程中,父母依據所謂的遺囑提前變更產權,此時已將遺囑性質改變為贈與,侵害了有買賣關係子女的債權,有買賣關係的子女可依據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撤銷贈與。


法律判例實用性分析


若把房子賣給了自己的兒女,再把房子當作遺產進行立遺囑,從道德上講,本身是不合理的。因為,當把房子賣給他人時,該房子就與自己無關了,也就不能再當作遺產立在遺囑裡的。

但是,如果從法律上來講,兒女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父母已經把房子賣給自己了,或者沒有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那麼,父母將該房產作為遺產立遺囑,兒女也只能啞巴吃黃連,無處辯屈了。

所以,人與人不僅要親兄弟明算賬,父母子女間也要把賬算明,白紙黑字,件件事情都落實楚。避免造成有賬算不清,相互扯皮的事發生。


魚人私語


看父母與子女的交易完成了沒有 如果只是給了錢但是沒有過戶 那遺囑還有用 如果已經過戶到子女名下了 這遺囑就沒用了 因為房子都不在父母名下 他沒有權利對這套房進行分配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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