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呢?

宇宙的塵埃27551


要說單位是否違反《勞動法》,那幾乎大部分公司或多或少都有違反勞動法的地方,只是大公司和小公司的相關違反的部分有一些差別。

大家也聊了很多各自公司的一些情況,因為我們這幾十年經濟的高速野蠻發展,在這個階段,某種程度上國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各種企業的一些這種事情就忽略了,以及其他各種原因就發展到了現在,遺留了很多問題,違反勞動法偷稅漏稅鑽空子等等多了去了。

我想說的是,有的時候是勞動者明知企業這樣,但是自己主動或者被動接受了。

比如外來打工的,本來就沒打算留在這個城市,就想多賺點錢,所以企業給你交各種五險一金我也不願意,當然這也和他們自己沒有相關的一些意識有關係。

比如你沒學歷沒經驗,工作很難找,這時候可能是個工作就願意去做了,這時候如果這個工作沒有五險一金之類的你會接受麼?


當然還有各種原因的,有的就是利用勞動者不懂,或者先騙進來再說,我還記得我剛從上海回杭州轉行到人力資源行業,當時就進了一家小公司,談好了待遇就入職了,因為原來在上海在外企,外企或許是國內最遵守各種法律法規的企業了,我也沒去多想,誰知道這個小公司就是說好待遇每個月就轉了多少錢,也沒有任何五險一金,最後連個合同也沒簽。我還算知道這些的,知道可以去告還可以一告一個準,但是轉行為了攢點初期的經驗也就忍了一段時間,最後工作了一段時間之後換了更好的公司,就這樣擺脫了這個狀況。



不同類型的公司會有哪些違法特點

國內最遵守勞動法的一定是外企,多數外企到了一個新的國家,在合規這塊做的都比較好,都是參照著法律去制定規則的,沒有996,裁員有補償,但是唯一不好的是,這幾年外企並沒有10幾年前那麼好了,很多都被國內的企業競爭下去了。

我們熟悉一些大的知名的企業,違規的地方多在一些996之類的情況,雖然作為勞動者我們要鄙視一下,但換個角度想想也是很正常的,某種程度上這麼拼才在競爭中勝出的麼,但是如果我們的企業在未來還是都走在拼時間體力這條路上,其實也是走了一條歪路。

至於一些小企業就不多說了,基本上什麼問題都有了,想得到的想不到的。


最後還是說一句話,我們當然希望整個社會秩序能越來越好,大家都能遵守法規,企業也是一樣,遵守勞動法是最基本的。但是在現在這個階段,放在自己身上,那要麼就讓自己變得更強,在選擇企業時有更多的選擇餘地,要麼就多懂一點相關法律法規,在自己需要的時候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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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公司的老闆有一種疾病,這種病叫做「我的公司,我愛咋地就咋地」的病。

我們家樓下有一家連鎖零食品牌的專賣店,他們家店員有一次跟我抱怨說,這份工作真是太差了。

怎麼差呢?

當時面試的時候,老闆說上班的作息是早8:30至晚8:30,店員覺得這個作息可以接受,就決定來這邊上班了。

但是來上班的第一天,店長就委婉的說:

“我們店裡早上事情比較多,你以後還是提前半小時過來,八點上班

,這樣我們開店的準備會充分一些。”

店員想,那八點就八點吧,畢竟在試用期還是好好表現,別惹人家不高興。

有一天早上她家小孩發燒了,送小孩上醫院,耽擱了一會兒,到店裡的時候已經八點二十五了。店長自己在那邊做開店的準備,他很生氣,就說:

“你怎麼遲到了?晚來也不跟我打個招呼?扣你兩百塊錢。”

店員就蒙了:

這不是還沒到規定的八點半上班時間嗎?八點二十五怎麼就遲到了呢?

合著之前八點上班都是我份內的事情是吧?那你招聘的時候又為什麼說是八點半上班呢?


其實現在,不僅是這樣的商鋪,還有企業,甚至以高素質高文化著稱的互聯網公司,很多都存在這種現象。

公司制度什麼的完全就是老闆領導一人說了算,說你遲到就遲到,說扣錢就扣錢,說加班就加班;

面試的時候說八點半上班,真正入職了之後就變成八點上班,而且完全不由你辯解,多數人也只能忍受。

因為,只要你稍微有所反抗,就會遭到排擠甚至辭退,所以多數人即使遇到這種不合理的情況,也只能敢怒不敢言。

在這種大環境下,那些“有病”的公司老闆,則會越發的公然違反勞動法,反正總會有人缺錢,忍耐他不合理的“霸王條款”繼續給他打工。


到底有沒有不加班的工作單位?

當然有。並不是社會上所有的公司都加班,都實行不合理的作息制度。

那麼不加班,不刻意延長工作時間,能不能把工作做好?

絕對能。大家可以觀察一下週圍,絕大多數加班的公司或者個人,都是把八小時的工作量生生延長到了十個小時而已。

工作量並沒有提升,只是效率降低了。


我以前待過一家特別能加班的公司,因為加班已經是公司不成文的規定,所以同事們也養成了習慣:白天磨洋工,沒精神,藉口上廁所,在廁所裡一蹲蹲半個小時,這算什麼啊?

到了晚上下班時間,吃個晚飯,從五點半吃到七點,幾個同事先開一把黑,然後加班到晚上十點,工作群裡發一張加班的照片,收工回家。

員工加班了,主管有面子了,老闆滿意了——完美。

可實際上呢?

公司做的那幾個產品到處都是bug,他們心思根本就沒在工作上,沒在技術上,很多同事每天想的就是怎麼延長工作時間,如何混加班費,交通補貼,餐費補貼,然後每天搞到十點十二點的回家。

長期下去,公司怎樣先不說,人漸漸的就廢了


面對這種情況,其實你有且只有兩個解決方案:

  • 一,換一份工作。

  • 二,提升你的職場話語權。

我們普通人的力量很小,能做得也很少,其實努力一生,也不過就是顧好自己的吃穿住行。

所以,本著為自己的前途負責,為自己的未來的負責的想法,先改變自己,做好自己,然後我們一起期待整個職場環境會變得更好吧。


吉姆妮成長日記


我想反問一句:有單位完全不存在違反《勞動法》行為的嗎?最簡單的說三個方面:一是《勞動法》規定的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有多少單位能保證做到這點呢?二是《勞動法》中員工享受的法定假日工作的三薪、雙薪、平時的加班費用有多少單位實際落實的?三是《勞動法》中規定的員工年休假制度,有多少人享受過?


所以不能問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行為這個問題,回答沒有的估計都是......



其實從企業這方來說,所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都可以找到合情合理的理由:企業要生存,就要有效益來保障,而這效益靠什麼提高?合理控制人力成本一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犧牲員工法定假日,不犧牲年休假用來加班能實現嗎?



歸根結底是《勞動法》制度內容完善,落實很難,而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監管處罰形同虛設,企業違法成本低於人力成本,僅此而已。



而從個人角度來說,個人迫於生存需要,為了保住手中的飯碗,是不會主動與單位違法行為抗衡,這也從另一方面助長了企業違法的行為。


還有兩年就退休


對於題主的問題:你所在的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呢?

一是《勞動法》規定的員工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二是員工享受的法定假日工作的三薪、雙薪、平時的加班費用,三是規定的員工年休假制度。

但就這幾個方面來說,就很難挑出一個完全符合條件的單位來,或許是有,但是我直到現在都沒有發現過,也沒有遇到過。

很多公司會在招聘或者面試的時強調和宣揚自己公司的管理和福利多麼開明和誘人,但是真正入職之後,其實很多時候都是和自己預期的有落差。

01 單位違反勞動法的很多,其中之一表現在沒有支付應有的加班費。

我在一家公司做律師助理,但是基本上每天都有很多同事在加班加點做工作的事情。工作忙一天,兢兢業業爭分奪秒也做不完一天的工作,不得已還是要多加班,忙到晚上8/9點甚至11,12點才搞完。

但是即便這樣,也沒有給加班費,公司也不會主動給你加班費。如果去找公司問,公司也只是會說:“那是你的工作,我沒有讓你加班。”但是實際上,你不加班工作還是會一直放在那裡,明天一樣會有這麼多甚至更多的工作給你。你想不加班,可能嗎?

02 法定節假日沒有嚴格按照規定支付n倍工資。

正常來說,國家規定,平常加班是1.5倍工資,週末是2倍工資,法定節假日是3倍工資,但是拿我媽媽的工作來說,我媽媽每年春節都很少可以回家過年,就在廣州一家酒店做衛生的工作,大年初一上班也只是2倍的工資,3倍的從來沒有過。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是這樣吧。

落實和執行過程中,總是充滿了各種問題和挑戰。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並不遵從《勞動法》的規定,很多公司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更多的是不斷壓榨員工的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為自己創造更多的效益。

如果作者有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不妨這樣試試。

其實作為一個職場人,任何時候都不要忘記學習。要多學習多接觸新鮮事物,保持與時俱進的自己。

多學習各方面知識,多接觸類似情況,看法律相關知識,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人生的每一個階段都會有不同的使命,只有踏踏實實認認真真地做事,並且保持不斷學習一直前行的心,時刻保持自己的核心競爭力,才有機會一直在職場中保持主動的地位,

加油,希望以上建議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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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琉璃


問題:你所在單位是否存在違反巜勞動法》的行為呢?

《勞動法》的頒佈實施,標誌我國勞動關係規範法律化。所謂勞動關係規範法律化,就是要求所有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但是,據我觀察和掌握的情況來看,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較為普遍,不僅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而且勞動者也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實現勞動的第一個環節是招用工。這個環節的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就業歧視,如同等條件下有的單位招男不招女,限制身高,收取押金、保證金等等。這一環節的違法行為集中體現在用人單位。

第二個環節就是勞動合同的訂立。這一環節的違法行為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然,也存在個別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2.訂立勞動合同缺乏協商一致,出現霸王條款或者某些條款與法律法規牴觸。

3.勞動合同訂立後本應雙方各執一份的,但卻不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4.訂立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少之又少。

第三個環節是勞動了。這個環節的主要問題是:

1.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隨意加班加點且又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的加班工資。

2.勞動中缺乏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甚至還有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的行為。

3.拖欠、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規避社會保險責任,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5.不執行國家休息休假制度和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最後一個環節是解除勞動合同。這個環節的主要問題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大,張口閉口就是你不幹走人、你的合同解除了等等;解除勞動合同不將書面決定交付勞動者、不告知勞動者不服決定的申訴渠道等等。

總之,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相當普遍,在有的地方和單位還非常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影響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應當引起政府高度重視。


放眼世界147


除了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和大型國企的人們能夠享受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其餘的單位都不會遵守勞動法,尤其是私人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都是應付上級機關檢查用的,超長時間的上班,節假日沒有加班工資,算是正常現象。工人敢怒不敢言,找一份工作不容易,誰也不想丟了飯碗。這就是社會現狀,在弱肉強食的激烈競爭中,忍受就是生存下去的唯一選擇。你有什麼條件和老闆爭取你所享受的勞動法賦予你的權利和義務。


西域之子cyj


我參加工作三十五年了屬於大集體,我公司屬於國企,全民和大集體在一起工作,我們屬於國網電力系統在野外施工,我們跟全民是一樣工作

性質。但工資不一樣同工不同

統籌。我們公司違反不違反勞動法。


手機用戶6709765611


違反了也沒人敢吱聲,這才是癥結所在好麼?



流浪大饅頭


有!我是鐵路局的,很多時候節假日休息,比如元旦節,國家准許一天假,不休息就該算節日加班,到了基層單位不給加班費,只給調休,這違反勞動法嗎?

我認為是!


鐵道柔情


我所在的是某險行業公司沒有簽訂《動合同》而是《代理合同》,基本上就是沒有五險一金,自己的工資是買險而來,說白了就是自己上五險一金,規定是走的《勞務合同》線路。轉正也需要消費才能轉正。職位在分公司不屬於有效職位。免費培訓還需要交500作為道德風險抵押金被我所在公司收走。在網上所瞭解到的“道德風險”確實存在,但這個“金”從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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