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申訴,經高級法院審查立案再審,後該院書面審理駁回申請違法不?

八十二翁


個人理解,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的案件首先要補充在一審,二審中沒有提交的證據或者二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才能進行立案。

省高院受理申訴案件後會對案件的事實與判決進行審核,如果申訴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省高院一般會直接裁定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樓主提到的問題我分析是省高院在審核提交的申訴材料過程中可能認為申訴的證據不充分,給予駁回,我認為,這種書面駁回不違反法律程序。


俗世life


你這裡可能理解錯誤再審申請的受理與裁定再審的關係。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時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只要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便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申請再審,只要符合條件,都應當受理。這裡的條件是形式條件,一般申請再審只要提交再審申請書、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證據(或有),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

所以,你去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立案審查,這個是規定程序。

但是,受理並不代表案件必然啟動再審程序。案件是否再審需要看案件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這也是法院審查的內容。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另外,若對高院不予再審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葉律師


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高級法院立案,是對申請的立案,不是對再審的立案。再審申請與再審是二個不同的程序,再審申請立案受理後進入的是申訴審查庭。申訴審查庭書面審查後裁定駁回申請(絕大多數)或裁定再審(本院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阿福150298048


我2年開庭近20次,法官枉法裁判,這個案子等待再審開庭,還有一個案子再審申請中,如果我這次再審勝訴,估計以前所有已經判決的案子都要再審。



喜歡收藏玉器


民事申訴不是法律用語,民事只有一審、二審和再審,所謂申訴其實就是信訪。信訪首先是接訪,通過後合議庭(分案由)合議,合議上法官會議報分管領導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接訪就給你駁了,都到不了合議庭審查(最高就是立案庭,各省有申訴審查庭或者審監庭或者信訪局)。你的問題無法回答,所謂立案和收你信訪材料是兩碼事,一般正規程序再審立案意味著肯定會裁定指令下級再審或者提審,不會出現立案後再駁回,駁回叫通知,立案是裁定。三言兩語是得不到正確答案的………


lldcdx


要知道高院法官很為難的:二審是終審,贏的一方可以申請執行,拒不執行你可能會被抓,等執行完了高院法官會很無奈的對你說案子已經執行了很難辦了。結果你也就知道了,這也是我的親身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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