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復燃以及重要的4-6周問題

在精神科醫生眼裡,其實大致是有共識的:得病並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治療或者種種原因的復發!

那麼今天要講的問題,與病家家屬息息相關,也是最頭痛的問題:關於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復燃以及一個極為重要的時間尺度:4-6周/月。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復燃以及重要的4-6周問題

復發


在正式寫文章之前,我們先來明確幾個概念

1.有效: 患者從病症發作狀態開始恢復,但,仍存有最低程度的症狀;
2.臨床治癒:患者已不符合最初的疾病症狀標準,且不具有最低程度的症狀;
3.復燃:患者在臨床治癒期間,又重新回到病症發作狀態,是疾病發作的再一次出現;
4.復發:在康復期,出現一次新的症狀發作;

5.康復:持續的臨床治癒狀態,即本次疾病發作中止。

其實很多時候,患者不是復發,而是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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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燃


關於復燃的補充說明

臨床治癒期,指患者達到臨床治癒以後持續無症狀的4-6個月期間。4-6個月之後的所有時間是為康復期。

因此,在患者達到臨床治癒以後持續4-6月的期間出現症狀即為復燃。而在4-6個月之後的康復期中出現症狀即為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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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發出現

復燃的臨床意義就是:

雖然精神症狀是再次出現,但是我們仍然將這個症狀計入本次發病。說明疾病沒有真正治癒。

本次發病總病程將遷延下去。

本次治療趨於失敗,同時也提示我們,對於這個病人,我們的治療存在問題。

前面提到的4-6月,應該是臨床經驗共識的,並沒有找到非常可靠的證據證明。臨床治療時,提示給我們,在治療達到病情臨床治癒的水平時,即為鞏固治療期,此階段的治療要點就是有關藥物劑量不能減少。起碼要保持4-6個月。鞏固治療期的目標是防止疾病的復燃。康復期的治療目的則是預防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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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情


另外,強調4-6周的意義!

首先:藥物治療過程中,沒有足夠的劑量下持續4-6周的治療,我們不能輕易判斷藥物是否有效,也不能判斷某位醫生的治療是否水平之高!
其次:在足夠劑量下持續4-6周的治療以後,如果療效不佳,要及時改變治療方案不要猶豫不決,使病情遷延。這種有藥物,同時有症狀的狀況長期持續是將來治療困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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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有點亂,但小結一下,記住以下就可以了:

作為精神科醫生,我們共同要注意的有3個時間問題

1.4-6周——一般以4周為準。判斷療效;
2.4-6月——一般以6月為準。一定要保持原來的治療力度,防止復燃;
3.康復期治療維持時間——要保持足夠的治療強度,防止復發。

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復燃以及重要的4-6周問題

希望美好



參考文獻:

1.專家共識. 臨床經驗.

2. 陸林. 沈漁邨精神病學.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 2017.

3.孫學禮. 精神病學. 第3版.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

4.江開達. 精神病學. 第2版.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5.

5.劉協和. 牛津精神病學教科書. 第五版. 成都. 四川大學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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