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還記得上一期那個案子嗎?

有精神病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細心的人已經關注到了一個爭議特別大的點,那就是這次高空拋物的當事女子有精神病史。

而且,不知道大家聽到過這種言論沒有,就是隻要你被醫院鑑定出有精神上的疾病,簡單地說就是有精神病,那麼你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這是真的嗎?

從某種程度上講,是真的,但遠比你想象的複雜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什麼是精神病

可能很多人看到這個就笑了,精神病,不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腦子有病嗎?

這話並沒有什麼毛病,但問題是,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想要達到不承擔責任的地步,可不是簡單的腦子有病就行了,必須是有很重的病,必須要達到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地步。

那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這個人並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或者時好時壞,那麼這個時候又該如何處理那?

一方面,如果這個人並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是不能像常人一樣。這個時候,此人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僅僅承擔部分責任。

那剩餘部分呢?只能受害人自認倒黴了,最多就是讓這個人及其監護人適當地補償一點兒。

另一方面,如果這個人時好時壞,那麼他僅需要在他好的時候,也就是能夠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承擔責任。

這就完了嗎?

當然沒完,不要以為不用承擔責任就萬事大吉了。

為了不讓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再出現傷害他人的行為,當事人及其家屬必須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如果沒人管或者沒人願意管,公安機構就會強行將其扭送至相關的醫療機構,也就是精神病院治療。

這讓我想起了個人(手動滑稽)

有精神病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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