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西
能否解決
所謂的“誤籤”安置補償協議的問題,其實就是看能不能找到安置補償協議可撤銷、可變更或者補償協議無效的理由。如果找不到,那就是沒有辦法。
一、安置補償協議有沒有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理由
題中說到的“誤籤”,應該主要從安置補償協議是否有可撤銷或者可變更的理由這個方面考察。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也就是說,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任意其一的時候,作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安置補償協議。
請求變更的,法院不能判決撤銷安置補償協議;
請求撤銷的,法院不能判決變更安置補償協議。
所以,想要撤銷或者變更安置補償協議,就需要找到訂立協議是存在重大誤解、顯示公平,或者是在受欺詐、脅迫,對方在乘人之危時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證據,沒有充足的證據,是不行的。
二、安置補償協議無效的情形
如果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也能解決所謂的“誤籤”問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審查合同是否有上述情形,如果有,可以訴至法院請求認定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協議無效,自始即為無效,也就不用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