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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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話題的討論並沒有進入到良性模式當中。

性騷擾這種詞彙與兩性交往、互動存在邊界模糊、交叉的情況。如果討論不釐清邊界,就會造成以性騷擾為名被濫用。

兩性追求、交往、互動本身就存在性騷擾行為,無論語言、肢體乃至尾隨都會造成性騷擾。當這名被騷擾的女性不反感你之時,你就是追求,當她反感你,你就會立馬變為騷擾。正常女性不至於陷害他人,可是遇到變臉女性又怎麼辦呢?尤其是她因為別的原因、別的目的反悔了,於是反告之前的互動是你性騷擾又怎麼辦呢?所以不能那麼簡單化、概念化的認知。討論這事應該是深入到細節,而非女性苦大仇深的調調。

既然社會關注性騷擾,那就該開展法律研究和細化情形細節的規定。否則,女性前一秒互動,後一秒變臉,這不就是仙人跳了。知名人士、利益案內人最容易被人為設計成仙人跳,以強姦、性騷擾之名毀人名譽。

我認為首先需要廢黜性騷擾一詞在法律上的應用。有明確肢體猥褻行為的,使用猥褻他人這個詞。有過度糾纏他人的,以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為名處理。猥褻他人行為也需要細節化規定,對不認識的人故意伸出鹹豬手(包括身體)猥褻的,經當事人控訴就構成。對有互動的,當事人只要舉起一隻手或高喊一句話就表明其明確拒絕。這樣再繼續就構成猥褻或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可以明確提示兩性互動的另一方,這是明確拒絕的信號。而不是兩性間玩鬧的互動方式。否則,女孩有時說你再動手動腳我就告你性騷擾,然而實際上自己是願意的。法律規定一個行為信號表示明確拒絕,那樣才不至於讓對方誤讀。另一方面這種明確地法律認可的行為信號可以嚇退一些遊蕩在法律邊界的不法企圖。

兩性一方對不認識或不親暱的另一方做出觸碰手、頭髮之類輕微舉動,同樣的行為此時會有兩種結果,一是被視為有趣的追求,二是被視為耍流氓。我認為,另一方只要告還是可以構成,只不過不能當作嚴重行為來看待。只要其被拒絕後就停止,就不屬於嚴重行為,可以在報警後口頭警告即可。這一方面考驗的是你的行為前的判斷,另一方面不屬於對多人實施的,不是嚴重行為。總不能追求個人還不行了。

至於辦公室、飯局上的鹹豬手就是猥褻,不要用性騷擾。辦公室的潛規則則存在利誘和威脅兩個模式,對有配偶的人利誘就範那違反的是《婚姻法》,使用威脅手段使他人就範,那是強姦,也扯不到性騷擾。現在的討論是頭髮鬍子一把抓,這些問題沒有被討論。只是關注所謂的女性苦大仇深,實在是走偏了。女性也能性騷擾男性啊,同性癖變態還能騷擾同性。所以需要深入探討才行。


國病


說說性騷擾和調戲婦女的區別及相關法律

宋公明

近日,首都北京發生一起所謂“老人猥褻毆打女乘客”的事件。引起關於性騷擾問題的討論。事情發生在地鐵上,女方說老人蹭了她的胸部,老人不承認,爭執中老人先後打了女方三巴掌。後老人被警方拘留五日,但不是因為蹭胸,而是因為打人。老人名叫仲大軍,據說是經濟學家,且在網上發微博詳細講了事情經過。因此頗為引人注目,並引發關於什麼是性騷擾,蹭胸算不算性騷擾,法律對性騷擾應當如何明確界定,性騷擾維權為何太難等問題的討論。然而說了半天,似乎仍然莫衷一是,不得要領。

其實早在2005年,性騷擾就已經進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這是中國法律首次對性騷擾做出明文規定。但但是,對於究竟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性騷擾”,卻沒有作出具體界定,因此就出現了現實中理解混亂無法執行的尷尬局面。

 

其實問題就出在“性騷擾”這三個字上。性騷擾是外國人的說法,二十一世紀之後才被引進中國,併成為網絡熱詞而廣為流行,以至於立法時也加以使用。中國正確的表達應是“調戲婦女”。豬八戒本是天蓬元帥,就是因為調戲嫦娥,犯下生活作風錯誤,才被打下天庭重新做人,不料又投錯了胎,弄得裡外不是人。可見天庭也只有不準調戲之規,而沒有性騷擾這一說。中共早在紅軍時期,就做出了“不準調戲婦女”的規定,一直沿用到解放後,而且確實起到了保護婦女和淨化社會風氣的作用。

這調戲和騷擾,好像意思差不多,但要認真分析,就有著原則性區別。這區別就在於:

第一,二者在主觀故意上是不同的。騷擾,在主觀上不一定有故意。鳥語花香,不是很美好嗎?但是對於花粉過敏和需要安靜的人卻可能是騷擾。工地施工,廣場舞,汽車,廣告,甚至吃個韭菜包子,說話聲音大一點,雖然主觀上沒有故意,但客觀上都有可能對他人造成騷擾。而調戲則只能是故意,如果主觀上沒有故意,就不構成調戲。例如有人在你樓下嘩嘩隨地小便,你可以說他是騷擾,但不能說人家是調戲。公車地鐵上無意間蹭到女子胸部,如果確實不是故意的,也就不能算調戲。如果乘機蹭一下碰一下呢?這在民間叫“揩油”,一般來說被揩油不好太計較。但這揩油只限於機會是偶然出現的而不是故意追求或製造的,同時以一下為限,如果反覆去蹭碰,那就是故意猥褻了。

第二,是對騷擾的承受程度是因人而異的,例如大多數人不討嫌鳥語花香。對門前窗外汽車躁音,對電信騷擾,大多數人也無可奈何。對所謂性騷擾,也是因人而異,有的人不太在意,有的人則很敏感。沒有一定的標準。例如這個老人蹭胸案,監控顯示老人很可是無意的,至少無法認定是有意的。因此警方也不能以性騷擾對他處罰。但蹭胸確實存在,也不能說女方就是誣陷。不管對方是否有主觀故意,也不管行為是否不當和違法,只能看女方的主觀感受如何。女方不介意就沒事,女方不放過就是性騷擾,這樣當然就不可能有客觀標準,就免不了會發生糾紛和冤案。而不準調戲婦女的規定就沒有這個問題。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在客觀方面要有調戲行為,在主客觀上是一致的。至於什麼行為屬於調戲,社會早有共識,是不難判別和認定的。例如在公車上不小心踩了別人的腳,說聲對不起就行了,誰都知道這不是故意的。同樣,是不是調戲,人們一眼就能看出。一般不會因為女方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調戲和猥褻也是區別的,而性騷擾卻往往與之混為一談。

第三,從女方的主觀感受出發,女方可能不敢不能不願拒絕,因此不同的人性騷擾的後果也是不一樣的。同樣是騷擾,領導拍拍肩,是關心。同事拍拍肩,則是可能是騷擾。即便是騷擾,如果女方沒有反感甚至欣然接受,也就不算騷擾了。但是調戲不同,只要主觀上有調戲之意,客觀上有調戲行為,就是調戲婦女,而無論女方是否反感和拒絕。如果是雙方有意呢?那就是勾撘,民間叫“吊膀子”。 賈寶玉讓林妹妹看西廂記,有調戲之意,林妹妹假裝生氣,由怒轉嗔。這叫打情罵俏。大凡勾撘成奸的所謂風流韻事,都是以調戲作為先導的。因此“不準調戲婦女”的規定,是從根子上進行制約和規範,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婦女。而不準性騷擾的規定則起不到這個作用。同樣是勾撘,對領導,小鮮肉,高富帥,明星大腕,女方往往不敢不能不願拒絕,所以這些人可以放心大膽地去勾撘,例如古往今來的西門慶大官人,對於他們是風流韻事。而窮吊絲,糟老頭,臭苦力就不行,對於他們就是性騷擾。當年阿Q勾撘吳媽的下場,就是歷史的教訓,現實中的這位老人,即使是無意相蹭,也惹得一身麻煩。故兩種規定有著不同用心和不同作用。性騷擾雖然立法了,起的作用不好說,但帶來的爭議和麻煩是顯而易見的。


宋公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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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性在前,那麼騷擾的內容就是和性有關的。一切令你感到不適,令你反感的曖昧,挑逗等語言和行為都算是性騷擾。

但你描述的貌似沒有和性有關,百般刁難,不清楚是否與性有關。不好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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