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算性骚扰?

用户67589468


性骚扰话题的讨论并没有进入到良性模式当中。

性骚扰这种词汇与两性交往、互动存在边界模糊、交叉的情况。如果讨论不厘清边界,就会造成以性骚扰为名被滥用。

两性追求、交往、互动本身就存在性骚扰行为,无论语言、肢体乃至尾随都会造成性骚扰。当这名被骚扰的女性不反感你之时,你就是追求,当她反感你,你就会立马变为骚扰。正常女性不至于陷害他人,可是遇到变脸女性又怎么办呢?尤其是她因为别的原因、别的目的反悔了,于是反告之前的互动是你性骚扰又怎么办呢?所以不能那么简单化、概念化的认知。讨论这事应该是深入到细节,而非女性苦大仇深的调调。

既然社会关注性骚扰,那就该开展法律研究和细化情形细节的规定。否则,女性前一秒互动,后一秒变脸,这不就是仙人跳了。知名人士、利益案内人最容易被人为设计成仙人跳,以强奸、性骚扰之名毁人名誉。

我认为首先需要废黜性骚扰一词在法律上的应用。有明确肢体猥亵行为的,使用猥亵他人这个词。有过度纠缠他人的,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为名处理。猥亵他人行为也需要细节化规定,对不认识的人故意伸出咸猪手(包括身体)猥亵的,经当事人控诉就构成。对有互动的,当事人只要举起一只手或高喊一句话就表明其明确拒绝。这样再继续就构成猥亵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明确提示两性互动的另一方,这是明确拒绝的信号。而不是两性间玩闹的互动方式。否则,女孩有时说你再动手动脚我就告你性骚扰,然而实际上自己是愿意的。法律规定一个行为信号表示明确拒绝,那样才不至于让对方误读。另一方面这种明确地法律认可的行为信号可以吓退一些游荡在法律边界的不法企图。

两性一方对不认识或不亲昵的另一方做出触碰手、头发之类轻微举动,同样的行为此时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被视为有趣的追求,二是被视为耍流氓。我认为,另一方只要告还是可以构成,只不过不能当作严重行为来看待。只要其被拒绝后就停止,就不属于严重行为,可以在报警后口头警告即可。这一方面考验的是你的行为前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属于对多人实施的,不是严重行为。总不能追求个人还不行了。

至于办公室、饭局上的咸猪手就是猥亵,不要用性骚扰。办公室的潜规则则存在利诱和威胁两个模式,对有配偶的人利诱就范那违反的是《婚姻法》,使用威胁手段使他人就范,那是强奸,也扯不到性骚扰。现在的讨论是头发胡子一把抓,这些问题没有被讨论。只是关注所谓的女性苦大仇深,实在是走偏了。女性也能性骚扰男性啊,同性癖变态还能骚扰同性。所以需要深入探讨才行。


國病


说说性骚扰和调戏妇女的区别及相关法律

宋公明

近日,首都北京发生一起所谓“老人猥亵殴打女乘客”的事件。引起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讨论。事情发生在地铁上,女方说老人蹭了她的胸部,老人不承认,争执中老人先后打了女方三巴掌。后老人被警方拘留五日,但不是因为蹭胸,而是因为打人。老人名叫仲大军,据说是经济学家,且在网上发微博详细讲了事情经过。因此颇为引人注目,并引发关于什么是性骚扰,蹭胸算不算性骚扰,法律对性骚扰应当如何明确界定,性骚扰维权为何太难等问题的讨论。然而说了半天,似乎仍然莫衷一是,不得要领。

其实早在2005年,性骚扰就已经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是中国法律首次对性骚扰做出明文规定。但但是,对于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却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就出现了现实中理解混乱无法执行的尴尬局面。

 

其实问题就出在“性骚扰”这三个字上。性骚扰是外国人的说法,二十一世纪之后才被引进中国,并成为网络热词而广为流行,以至于立法时也加以使用。中国正确的表达应是“调戏妇女”。猪八戒本是天蓬元帅,就是因为调戏嫦娥,犯下生活作风错误,才被打下天庭重新做人,不料又投错了胎,弄得里外不是人。可见天庭也只有不准调戏之规,而没有性骚扰这一说。中共早在红军时期,就做出了“不准调戏妇女”的规定,一直沿用到解放后,而且确实起到了保护妇女和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

这调戏和骚扰,好像意思差不多,但要认真分析,就有着原则性区别。这区别就在于:

第一,二者在主观故意上是不同的。骚扰,在主观上不一定有故意。鸟语花香,不是很美好吗?但是对于花粉过敏和需要安静的人却可能是骚扰。工地施工,广场舞,汽车,广告,甚至吃个韭菜包子,说话声音大一点,虽然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客观上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骚扰。而调戏则只能是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就不构成调戏。例如有人在你楼下哗哗随地小便,你可以说他是骚扰,但不能说人家是调戏。公车地铁上无意间蹭到女子胸部,如果确实不是故意的,也就不能算调戏。如果乘机蹭一下碰一下呢?这在民间叫“揩油”,一般来说被揩油不好太计较。但这揩油只限于机会是偶然出现的而不是故意追求或制造的,同时以一下为限,如果反复去蹭碰,那就是故意猥亵了。

第二,是对骚扰的承受程度是因人而异的,例如大多数人不讨嫌鸟语花香。对门前窗外汽车躁音,对电信骚扰,大多数人也无可奈何。对所谓性骚扰,也是因人而异,有的人不太在意,有的人则很敏感。没有一定的标准。例如这个老人蹭胸案,监控显示老人很可是无意的,至少无法认定是有意的。因此警方也不能以性骚扰对他处罚。但蹭胸确实存在,也不能说女方就是诬陷。不管对方是否有主观故意,也不管行为是否不当和违法,只能看女方的主观感受如何。女方不介意就没事,女方不放过就是性骚扰,这样当然就不可能有客观标准,就免不了会发生纠纷和冤案。而不准调戏妇女的规定就没有这个问题。在主观方面要有故意,在客观方面要有调戏行为,在主客观上是一致的。至于什么行为属于调戏,社会早有共识,是不难判别和认定的。例如在公车上不小心踩了别人的脚,说声对不起就行了,谁都知道这不是故意的。同样,是不是调戏,人们一眼就能看出。一般不会因为女方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调戏和猥亵也是区别的,而性骚扰却往往与之混为一谈。

第三,从女方的主观感受出发,女方可能不敢不能不愿拒绝,因此不同的人性骚扰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同样是骚扰,领导拍拍肩,是关心。同事拍拍肩,则是可能是骚扰。即便是骚扰,如果女方没有反感甚至欣然接受,也就不算骚扰了。但是调戏不同,只要主观上有调戏之意,客观上有调戏行为,就是调戏妇女,而无论女方是否反感和拒绝。如果是双方有意呢?那就是勾撘,民间叫“吊膀子”。 贾宝玉让林妹妹看西厢记,有调戏之意,林妹妹假装生气,由怒转嗔。这叫打情骂俏。大凡勾撘成奸的所谓风流韻事,都是以调戏作为先导的。因此“不准调戏妇女”的规定,是从根子上进行制约和规范,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妇女。而不准性骚扰的规定则起不到这个作用。同样是勾撘,对领导,小鲜肉,高富帅,明星大腕,女方往往不敢不能不愿拒绝,所以这些人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勾撘,例如古往今来的西门庆大官人,对于他们是风流韻事。而穷吊丝,糟老头,臭苦力就不行,对于他们就是性骚扰。当年阿Q勾撘吴妈的下场,就是历史的教训,现实中的这位老人,即使是无意相蹭,也惹得一身麻烦。故两种规定有着不同用心和不同作用。性骚扰虽然立法了,起的作用不好说,但带来的争议和麻烦是显而易见的。


宋公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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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性在前,那么骚扰的内容就是和性有关的。一切令你感到不适,令你反感的暧昧,挑逗等语言和行为都算是性骚扰。

但你描述的貌似没有和性有关,百般刁难,不清楚是否与性有关。不好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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