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南區公安局柳樹圈派出所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 你怎麼看?

謎教主


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1、注意案件定性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對被阻礙對象“國家工作人員”這個執法主體尚無明確的解釋說明,可以參照《刑法》解釋。

  《刑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實際工作中尤其要注意,聯防協勤等輔助人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輔助人員的行為不屬於委託執法行為,而是執法輔助行為,其獨立行為不夠構成執行職務。但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帶領下參與執法活動,其行為可以認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組成部分,阻礙他們的行為可以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依法執行職務”中的法是廣義上的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機關發佈的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但不包括國家機關只針對其內部工作人員制定的規章制度。另外,國家執法機關只能行使法律所規定的權力,超越權力執法被阻礙不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2、注意案件管轄問題

  公安機關的辦案單位被阻礙執行職務時,因法律法規只規定人的迴避,未規定單位迴避。因此被阻礙執行職務的民警應當迴避,不能作為調查人員參與案件調查,而同單位其他民警可以進行調查。但從公平執法的角度和多年的辦案實踐看,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將案件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好一些,移交後可以有效防止侵害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

  3、注意行為構成違法的尺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簡單的消極的拒絕執行職務行為不再構成違法,但不代表“拒絕”都不構成違法,採取積極的拒絕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照樣構成違法。

例如,檢查過程中房門一直是鎖的,嫌疑人找種種藉口不打開門,拒絕檢查,嫌疑人不構成阻礙執行職務;但是嫌疑人看到執法人員來檢查後主動將門鎖上,拒絕檢查,則構成阻礙執行職務。

  另外,《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2)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3)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以上四種行為均屬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而且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應從重處罰。

  4、注意存在牽連行為

  阻礙執行職務時,嫌疑人有時會實施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等行為。如果毆打他人、故意毀壞財物行為較重,則以毆打他人、故意損壞財物來處理,阻礙執行職務作為情節來考慮;如果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較重,則以阻礙執行職務來處理,毆打他人、故意損壞財物作為阻礙執行職務情節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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