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認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

周智琛


被告人拒不認罪,零口供可否定罪判刑?

首先,明確的說,即使被告人什麼也不說,只要有其它證據,也是完全可以定罪判刑的。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得定罪。沒有被告人供述,但有其它證據的,也可以定罪處罰。

其次,口供是最主要的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所以偵查機關特別重視口供,從而也就有了刑訊逼供。為此,也就有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三,實際中也不排除有大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什麼也不說,但有足夠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可以證明犯罪事實,最終定罪判刑的,尤其是涉及毒品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即使進了監獄也不供述。

最後,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但是也要打擊犯罪。疑罪從無說的是證據不足,所以想要什麼也不說逃脫打擊是不可能的,而且可能會從重處罰的。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個人觀點。

雖然現在我們能看到“零口供”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實際的偵查、起訴、審判中,對於“零口供”的案件還是非常小心的,因為我國司法秉持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所以

對於“零口供”的案件,其他證據需要十分紮實,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鐵證如山”的情況會被判刑

很多人可能對“零口供”存在一定的誤解,大多人可能認為就是沒有口供,實際上“零口供”並非是沒有口供,而是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所犯公安、檢察院或法院正在偵查的刑事案件,或是承認做了某個行為,而是卻否認是故意而為之。下面就這二種情況,我用一些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情況來交流一下我的觀點。

1、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所犯罪行。

案件:2018年夏天,偵辦一起盜竊案件,通過各種措施的偵查,抓獲二名女性盜竊案件的嫌疑人,其中一名女性嫌疑人張某交待了案發時間段從H市騎摩托三輪車與另外一名嫌疑人李某共同實施盜竊行為,也找到了作安時所用的摩托三輪車,但是嫌疑人李某卻是對案件隻字不提,否認曾與張某共同盜竊。

上述案件中,李某在公安機關偵查起初階段便是“零口供”,否認自己的罪行。當然她否認盜竊行為,我們通過其他的證據證實李某的盜竊,並將李某逮捕,隨後移送起訴,李某在被起訴之前,想要得到自首從輕處理的情節,承認了自己所犯罪行。所以對於“零口供”的案件,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是很難定罪的。

2、犯罪嫌疑人承認行為,但是卻否認故意實施犯罪。

平日工作,我們在查處毒品類案件的時候,被查到販賣毒品的嫌疑人想要逃避法律的制裁,便會謊稱不知身上攜帶的“白色粉末”是毒品,以為是麵粉之類。這樣的行為便是否認故意去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但是想要以這樣的謊言去逃避打擊是不可能的。


月球賊亮


被告人拒不認罪,只能認定被告人態度不好。如果其他證據充足的話,就是“零口供”,照樣也可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這簡單的就是說:沒有其他證據的,即使是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對被告人判刑。反過來說,其他證據充足的,即使被告人不認罪,照樣可以將被告人判刑。



所以說,被告人犯罪後應當實事求是,積極認罪伏法。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負隅頑抗是徒勞的。這隻能證明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無悔罪表現,可以從重處罰。

現在我國又實行認罪認罰的政策,只要被告人積極認罪並願意接受處罰,那麼對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現在科技那麼發達,各種證據收集得也非常完備,被告人拒不認罪是沒有一點兒好處的。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奉勸被告人不要心存僥倖,“零口供”並不能救你。


法重情深


零口供是可以定罪的,只要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鏈可相互印證即可。


因為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都死不認罪,閉口不答,什麼都不配合,而且所有的筆錄以及刑事流程中的各種文件,都是不配合不簽字的,反正就是反正我就是不配合,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對於這種零口供的,都有大把的方法對付的,不管你籤不簽字,反正我文件都會送達給你,籤不籤配不配和就是你的事了,該起訴的起訴,該判刑的還是會判刑。

也有很多零口供零簽字的,收到判決書後,也是不簽字,最後該怎麼執行還是怎麼執行。


所以,耍無賴在司法流程中行不通,要知道人家天天和犯罪分子接觸的,什麼樣的人沒見過,你們的倔強在他們看來,就是一個笑話而已。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看是什麼案件了。比如受賄犯罪零口供的話,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定不了。如果是瀆職侵權犯罪,已經有犯罪事實後果,有職務書證,可以認定因果,則可以零口供定案。

強姦案件如果沒有留下生物檢材,零口供很難認定,但是有時因為社會考慮也勉強認定。

很多案件很多情況下,零口供是定不了案的,甚至證據很足的時候還是定不了案。需要具體分析案件證據情況結構。

一般來說,高明的作案人員,或者公檢法等辦案經驗的人員才能運用零口供為自己脫罪。

辦案人員也說了,零口供定案法官非常慎重。反過來,辦案人員一定要獲取口供,就能說明零口供能否定案,以及口供在案件中的重要甚至碧可替代的作用。


牆角石田


之前接觸過一起保健品詐騙案件,家屬找我們溝通委託,告訴我們當事人被拘留之後什麼也不說,現階段仍是零口供,當時案件在偵查階段,家屬問我們零口供到底是不是好事?

司法實務中,有不少人認為被抓之後,我什麼也不說至少就不會犯錯,雖談不上是好事,但一定不是壞事。

當然,如果拋開當事人的口供,證據仍然確實充分的案件,當事人什麼也不說,對案件的判罰結果並沒有多少影響,比如一個故意殺人案件,監控拍下來整個過程,又不能證明存在違法性阻卻,說與不說,根本沒那麼重要。

所以理論上來說,被告人拒不認罪,零口供的情況下當然可以判刑。但是從具體的個案來說,問題就在於案件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當事人是否真的有罪,是否真的應當按照指控的事實來定罪、量刑?

說白了,如果是一點辯護空間也沒有的案件,當事人認與不認對案件結果沒什麼影響,甚至請不請律師也不會有影響;但是對於定性存在爭議、指控事實存在爭議、量刑存在爭議的案件,如何說、如何辯護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所以對於一個具體的案件來說:第一步是要確定是否存在爭取的空間、辯點在哪裡;第二步是要通過會見溝通,依法指導當事人如何應對,如何對不利的指控事實依法作出辯解,對於有利的事實主動向辦案機關提出,或者要求辦案機關收集調取有利的證據;第三步才是在此基礎上內外合力的辯護意見。

所以對於絕大多數事實、證據、定罪、量刑存在爭議的案件,什麼也不說當然不是好事,在法律的框架內爭取說對,才是正確的姿態。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如下: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刑事案件中沒有口供,依靠其他證據能夠達到定罪的證明標準的,依然可以定罪處罰。

雖然說沒有口供可以定做處罰,但是沒有口供的案件必然會使案件偵破難度加大。口供在刑事案件中我認為屬於有瑕疵的直接證據,也就是說雖然從口供中可以直接得出相關犯罪事實,但是口供是否能夠被採用,還取決於能否固定一些其他證據印證口供的真實性。例如在殺人案件中,依據口供起貨了屍體或者是犯罪工具,那麼這些物證與口供相互印證,這時候經過證據補強的口供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予以使用。口供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一些案件中在沒有口供的情況下,原件有關的核心間接證據可能就無法被掌握,例如,在有些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屍體無法獲得,這直接導致被害人是否死亡無法確定,可能案件就會成為懸案無法定案。所以口供對於一些案件破獲來件是非常關鍵的證據,沒有口供的案件會大大增加偵察機關的舉證難度,會對證據的證明標準有更嚴苛的要求。

還有一些特殊的案件,例如最近非常出名的河南16歲女學生被姦殺案件,在這個案件中,雖然說有口供,犯罪嫌疑人也指認了現場,但是由於關鍵物證人為原因造成丟失,導致案件也無法達到移送起訴的標準。這個案件可能會讓一些人感到疑惑,不是犯罪嫌疑人也完全供述了麼,而且還指認了現場,為什麼還不可以移送起訴?這是由於對於一些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法律規定了非常高的證明標準。舉個例子,普通的盜竊罪,很多情況下定罪的證據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贓物可能都沒有起獲。但是對於上文中提到的是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法律規定了非常高的證明標準,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是不夠的,死刑案件都要求提取相關的物證並證明這些證據與案件有關,才能夠達到定罪的證明標準。在上文中的案件中,我個人估計是被害人體內提取精斑等關鍵證據丟失,直接導致這些物證是否屬於犯罪嫌疑人所留的同一性鑑定無法展開。這個關鍵證據的缺失就可能會導致全案證據無法到達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無法排除相關合理懷疑,進而無法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張超律師


這是個封閉式的問題。“零口供”的,只要證據充分,可以定罪處罰!在趕路途中,也回答下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判斷一個案子夠不夠成犯罪是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不是單靠口供判斷。行為人不供述,只要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同樣可以定罪。

舉例:張三殺了人,零口供。現場監控錄像正好記錄他殺人經過。你說能不能定他犯罪呢?


刑事答疑


可以定罪,只要證據確實充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沒有口供完全可以定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試聽資料電子數據八種,而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只是其中一類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它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被告人負隅頑抗,拒不認罪,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甚至有些嫌疑人作案過程即使有監控視頻清晰記錄,仍拒不認罪。法院完全可以依據合法有限的證據依法判處被告人有罪,所以零口供案件,只要證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完全可以定罪判處刑罰。





刑律說法


那是不可的,是否人證

物證,具全,得到100%的確認沒有,否則是不能判刑的,要用毛澤東同志的教育方針,教人要交心,澆花要澆根,史用理論教育,讓他們口服心服真心實意的受感動,真正的承認錯誤,方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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