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兩人因致人輕微傷被判刑6個月,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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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最能概括反映當下年輕人這種“看你不爽”的心態,只是被人看了一眼就心生不滿,進而發展成為大大動手最終還是落得鋃鐺入獄的下場,年輕人有那個經歷爭強好勝,不如想著辦法讓自己的生活越來越好才是。

事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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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8日23時許,舒某與劉某某在翔鳳鎮一消夜攤吃東西時,舒某認為鄰桌的向某某看了他一眼,遂心生不滿,開口辱罵向某某等人。隨後,雙方開始對罵,併發生打鬥。經鑑定,向某某等3人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該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某、劉某某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3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兩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從重處罰;二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積極參與,作用相當,可不區分主從犯,遂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

事實很簡單,舒某年輕氣盛因為對方的“看了一眼”而招致不滿,而且舒某和劉某某曾經已經因為尋釁滋事入獄過,可見這種情況並不是第一次發生,顯然舒某並沒有因為之前的犯罪經歷而進行悔改,對於這樣的人我想只能繼續通過勞動來進行改造了。

輕微傷未必不構成犯罪,因為還有兜底罪名尋釁滋事罪

也許有人好奇按照《刑法》的規定,輕微傷的不是可以不作為刑事犯罪追責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輕微傷而是輕傷的情況下,可能罪名就不一定是尋釁滋事罪而是故意傷害罪了。

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但是並沒有要求隨意毆打他人必須構成輕傷以上才可以追責,所以這也就導致很多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得以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追責,這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輕微傷無法追責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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