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州市:高三學生凌晨駕車肇事後逃逸,朋友指使、縱容酒駕是共同犯罪, 你怎麼看?

阮小虎


大家好,我是藝術需要沉澱。作為一名教育領域的創作者,在這裡我想簡單的發表下我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早已成為許多司機心照不宣的共識,酒駕入刑,也讓更多人在喝酒與開車之間果斷地二者擇其一。那麼,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況下還指使他人開車,最終醉酒者在駕車途中造成交通事故,這名指使開車的人是否構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4年12月15日,公安部下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從即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稿調整了傷人事故調查、鑑定意見審核等程序,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處理不同事故的交警需具備不同的資質。意見稿還明確3種傷人事故可以快速處理。

指使、縱容酒駕是共同犯罪

開庭審理期間,被告人金淇辯解稱,自己沒有強制崔成酒後駕駛,二人分開後崔成沒有及時將車輛返回小區,反而自行決定駕車送人,又與他人相約飲酒,後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和發生事故的結果已經超出了自己的意志或者授權範圍,不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

經審理查明,9月12日22時至13日3時許,被告人金淇與被告人崔成一直在一起吃飯喝酒,明知崔成已飲酒仍指使其駕駛自己的車輛返回居住處。雖然沒有采取強制或者其他手段,但是金淇縱容崔成酒後駕車,致使發生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因此,金淇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崔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後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犯罪時不滿十八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兩年。被告人金淇作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藝術需要沉澱


高三學生,正常年齡在18歲左右,屬相對較成熟的年齡段,對酒後駕車危害性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該是清楚的,肇事者的同學對酒後駕車的法律後果也是清楚的,對同學喝酒後有勸阻義務和責任,如不但不阻業,反而放縱喝酒後的駕車,造成事故,引發嚴重後果應與肇事同學共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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