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該如何判定什麼是非法破壞農村耕地?

灰太狼的憂傷e


一、怎麼認定破壞耕地行為的追訴時效

問:我們在查處違法用地案件時,對某些法律條款的適用存在一些疑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同時,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請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的農用地是否包含耕地?如包含耕地,在什麼條件下適用第七十四條,在什麼條件下適用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四條中的破壞耕地行為有無持續性,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範的非法佔地行為的處罰,不管是農用地,還是建設用地,只要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都屬於“非法佔地”。非法佔地超過一定數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第七十四條規範的是“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當事人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可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刑事責任。

實踐中,這兩個條款在適用時確實是有重疊的,主要是在耕地上建房的問題。小編認為,只要是在耕地上建房,破壞了耕作層,並且不屬於設施農業範疇,均可以選擇適用上述兩個條款的其中之一進行處罰。當然,在操作層面,因為適用第七十六條免去了破壞耕地鑑定的技術環節,多數國土資源部門還是喜歡選擇適用第七十六條,而儘量不用第七十四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覆》(〔1997〕法行字第26號),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中的“佔用耕地建房”這種行為存在著破壞耕地的繼續狀態,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但其他行為,如挖砂、採礦、取土等行為,本身在定性上屬於破壞耕地行為,並不是非法佔地行為,所以,並不存在所謂的繼續狀態或持續狀態。

二、破壞耕地要怎麼處罰

1、破壞耕地的行為有哪些

破壞耕地行為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佔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種植條件惡化、土質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質量遭到破壞且不易恢復的違法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行為,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行為是破壞耕地行為。

2、破壞耕地行為應受到什麼處理

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有三種:

一是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璀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並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二是罰款。對於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並處罰款。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三是刑事責任。如果破壞耕地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破壞耕地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遺忘永恆3


非法破壞農村耕地,一般在農村的話,就是違規建房子比較多了。尤其是偏遠的農村,有些農戶直接拿耕地來當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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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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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法律中,破壞耕地的罪名是:非法佔用耕地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侵犯的對象是耕地資源。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3、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1)、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

(2)、單位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擴展資料

非法佔用耕地罪,實際上包涵了“佔用”和“破壞”二種情形:

1、“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且“數量較大”,權且稱之為“非法佔用耕地罪”。

即“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情形。本情形是否有罪,主要看是否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1)、是否非法佔用耕地;

(2)、是否改作他用;

(3)、是否數量較大。

涉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面積,就是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非法佔地面積,而不是建築物佔地面積。也就是說,只要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就構成犯罪,國土資源部門就得將案件移送公安、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擁有法定的圖件、資料作為依據,因此,國土資源部門的定性可以直接作為公安、司法部門定罪處罰的依據,而不需要再由專門機構出具《鑑定書》。

2、“非法佔用耕地”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權且稱之為“破壞耕地罪”。

本情形是說,構成本罪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非法佔用耕地;

(2)、必須造成耕地的大量毀壞,即“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犯罪的具體形式有九種: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

法律對本情形是一種定性的敘述,具有很多不確定性和很強的專業性,行政部門難以認定是否“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需要有專業機構的科學鑑定,行政執法部門的定性不能直接作為公安、司法部門定性處罰的依據。

因此,追究此種情形的刑事責任,需要有法定的標準、確定的程序和專業的機構,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破壞耕地情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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