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如何判定什么是非法破坏农村耕地?

灰太狼的忧伤e


一、怎么认定破坏耕地行为的追诉时效

问:我们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时,对某些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一些疑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请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的农用地是否包含耕地?如包含耕地,在什么条件下适用第七十四条,在什么条件下适用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中的破坏耕地行为有无持续性,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范的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不管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只要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都属于“非法占地”。非法占地超过一定数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第七十四条规范的是“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当事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两个条款在适用时确实是有重叠的,主要是在耕地上建房的问题。小编认为,只要是在耕地上建房,破坏了耕作层,并且不属于设施农业范畴,均可以选择适用上述两个条款的其中之一进行处罚。当然,在操作层面,因为适用第七十六条免去了破坏耕地鉴定的技术环节,多数国土资源部门还是喜欢选择适用第七十六条,而尽量不用第七十四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的“占用耕地建房”这种行为存在着破坏耕地的继续状态,可以按照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其他行为,如挖砂、采矿、取土等行为,本身在定性上属于破坏耕地行为,并不是非法占地行为,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继续状态或持续状态。

二、破坏耕地要怎么处罚

1、破坏耕地的行为有哪些

破坏耕地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种植条件恶化、土质退化、水土流失、耕地质量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是破坏耕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应受到什么处理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有三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璀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二是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遗忘永恒3


非法破坏农村耕地,一般在农村的话,就是违规建房子比较多了。尤其是偏远的农村,有些农户直接拿耕地来当宅基地建房。


用户54854317783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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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法律中,破坏耕地的罪名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侵犯的对象是耕地资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扩展资料

非法占用耕地罪,实际上包涵了“占用”和“破坏”二种情形:

1、“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且“数量较大”,权且称之为“非法占用耕地罪”。

即“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情形。本情形是否有罪,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是否非法占用耕地;

(2)、是否改作他用;

(3)、是否数量较大。

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面积,就是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非法占地面积,而不是建筑物占地面积。也就是说,只要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就构成犯罪,国土资源部门就得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拥有法定的图件、资料作为依据,因此,国土资源部门的定性可以直接作为公安、司法部门定罪处罚的依据,而不需要再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书》。

2、“非法占用耕地”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权且称之为“破坏耕地罪”。

本情形是说,构成本罪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非法占用耕地;

(2)、必须造成耕地的大量毁坏,即“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犯罪的具体形式有九种: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法律对本情形是一种定性的叙述,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和很强的专业性,行政部门难以认定是否“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需要有专业机构的科学鉴定,行政执法部门的定性不能直接作为公安、司法部门定性处罚的依据。

因此,追究此种情形的刑事责任,需要有法定的标准、确定的程序和专业的机构,需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破坏耕地情况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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