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準安雨棚,怎樣防陽臺飄雨?

天涼了47


正常角度分析,物業公司是接受業主大會委託實施業主的共同管理權,負責共有物業及共有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建築物外立面屬於物業管理範疇。從這個意義上說,陽臺外露部分應當屬於物業管理範疇,物業公司有權對陽臺的使用行為進行干預。


當然,物業公司的干預行為必須要有依據,這個依據的效力層級依次就是《業主規約》(以下稱規約)、《物業管理合同》(以下稱合同)和法律(廣義法律,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下同)。要知道,規約雖然在這件事情上的層級最高,但它的有效性受法律約束。

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業公司有權干預業主的使用行為。但其干預方式及內容應當由合同授權並受規約和法律約束。

具體到題設問題,則取決於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因為題設缺乏具體的行為描述,不宜輕易定論。



如果僅僅是安放一個遮陽蓬,用於陽臺的遮陽避雨,不涉及與樓宇主體連接施工,那屬於正常使用行為,物業公司無權干涉。

但如果是需要與建築物外牆連接,這就需要具體分析了。



首先是建築物結構是否允許。在我國,尤其是在北方,因為保溫的需要,很多建築物是設計了保溫外牆的,如果要在這種外牆上進行安裝作業,勢必會使外牆的防水及保溫層受到破壞,進而影響整個樓體的保溫防水。在這種外牆上施工肯定是會被嚴格禁止的。



這種外牆結構一旦被破壞,很容易造成整個建築物外牆保溫防水層的大面積損壞脫落,後果是很嚴重的。



因此,對於這種結構的樓房而言,任何的打孔作業都是應當嚴格禁止的。



這是從房屋安全角度來看待外牆施工。從建築物外牆美觀一致性角度,任何可能導致建築物外觀改變的作業也是應當被禁止的,比如自封陽臺甚至更換外部門窗都應當按照特定的程序審批,單個業主通常在這方面是不能為所欲為的。

即便在沒有物業公司管理的樓宇,任何一個區分所有人都有權(也有義務)制止其他人對建築物的任何改變甚至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的主體或防護結構,甚至包括外觀及裝飾物。一旦發生,任何相關業主均有權請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當然,以上只分析了管理的必要性,並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以當然進行干預和管理。物業公司的管理權完全源於合同,沒有業主(業主大會)的授權,沒有合同的約定,再正當的理由,物業公司也不能行使管理權。

綜上,題主如果要安裝遮陽蓬,首先要從技術上解決問題,再確認規約是否允許,然後遵循法律的規定。技術上可行,規約中允許,法律不禁止,這時候,或許還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後,才能開始施工。此前,業主授權的物業公司對這類行為進行干預就是正當的,也是必須的。

當然,法律意義上的業主授權是有法定形式的,他並不以單個業主的意志為轉移,任何業主的“同意”與“不同意”在這個過程中只擁有投票權上的意義,不具有對世權。當然,如果整個物業管理區域就是你一個人買的,那你肯定可以一言九鼎,因為所有後果只由你一人承擔。

具體到問題,“怎樣防陽臺飄雨”,這只是個技術問題,請諮詢專業的技術公司,他們應該會有更專業的建議。當然,陽臺既然在設計上沒有封閉,那自然是考慮到飄雨的,結構上也肯定設計了地面防水和雨水排放結構(比如雨漏管),因此也根本就沒必要“防”。從某種意義上說,陽臺與層面(頂)一樣,都是建築物的室外部分,根本就沒有必要去防飄雨。


眾裡尋她仟百渡


物業就不是人,居家生活問題是人要面對的問題,物業應該可以去墓地工作,那裡沒人會干擾物業正常工作。物業不懂什麼叫服務業主。就會欺壓業主,只是不會承認自己就是地痞流氓罷了,對付業主的那套就已經說明白了!


阿寬316


物業行使公共部位管理權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合同,如果法律法規和物業合同沒有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物業就無權干預業主的行為。而管理規約是由全體業主制定的行為規範,它只能約束業主而跟物業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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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住戶購買的,有產權。物業公司是為住戶服務的,它不是管理機構,更不是執法部門,物業公司無權干涉住戶任何行為。住戶在陽臺搭雨棚,物業公司阻止簡直是豈有此理。如果住戶搭雨棚違反了城市規定,那也只能是政府相關部門協調管理。物業公司就是毒瘤和黑社會。


和氣是福7


沒物業小區,一片稀爛


a寧波


管家要做好主人吩咐要作的家務事。出賣主人就沒飯吃了。吃裡扒外多次,下家也不敢用你。


克羅地亞404


物業在激化矛盾


滄海一粟157108608


交錢就解決了,這個都不懂


陳昌1147860984


伸縮雨棚。下雨期間不讓打開的話你讓物業坐到陽臺淋浴就可以了


高端家裝體驗提供者


這個要看你在哪裡了,是南方還是北方,南方陽臺是通透不封閉的,而北方陽臺是封閉的。具體不同形式有不同的解決方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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