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公司臺頭的發票是否可以在本單位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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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財務角度來說,沒什麼發票是不可以報銷的,只要公司允許報銷就行了。只不過報銷出去的錢,在稅務角度上一般是不認可的,非本單位抬頭的發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

例外情況一:個人抬頭的汽車票、船票、火車票、飛機票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票據,可以在本單位抵扣和報銷。

特別說明,必須是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紙質版的票據,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企業的抬頭,否則不予抵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例外情況二:允許稅前扣除的員工醫藥費票據。

員工發生的醫藥費,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列入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在當年職工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之內,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外情況三:符合職工教育經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職工個人參加職業能力考試、專業技術能力考試,取得的個人抬頭的發票,可以按照當年職工工資薪金總額8%的比例之內,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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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根據財務管理制度來看,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個人意見。不同的公司財務有著不同的管理制度,在財務管理範圍內的報款制度都遵循著法律條款,一張發票雖然代表著當事人報銷或者行為的依據,但根據公司的財務要求,個人認為絕大多數是不能進行這樣的操作的,各個企業為加強費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費用支出,統一各部門報銷秩序及報銷程序,嚴禁無計劃列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結合企業商品實際,特制定了財務制度。

費用報銷管理方法

1、實物(材料、備品、獎品、促銷品等)報銷:

1.1 報銷時須出具經各級管理者審批簽字的費用審批計劃;實物保管員簽字確認發票、送貨單等;

1.2 長期使用的耗材以及重大設備的維修等,須採用招標形式,報銷時出具使用部門計劃審批單及相關合同、協議;

1.3 新開門店使用的材料、備品、促銷品等,應列入經審批通過的開店預算;

1.4 購買時,應主動索要發票,無特殊原因,禁止以不要發票為條件講價議價。

2、無實物費用(電費、水費、採暖費、廣告費、直播費、招待費等)報銷:

2.1 報銷時應出具詳細的經各級管理者審批簽字的費用審批計劃及正規發票。對能夠取得正規發票而未取得的,財務部有權拒絕辦理報銷業務;

2.2 水電費報銷時,須同時上報標有合同號或收據號的扣款明細;

2.3 廣告費報銷時,除出具審批計劃外,還要同時出具廣告原文;

2.4 凡領導批准的預付款費用,須在預付款發生的當月將正規發票索回,對跨月、跨年的發票財務部有權拒絕受理。

3、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

3.1 出差補助標準:省內三小時之內到達的市縣每天**元。省內三小時路程以上的市縣及全國各地每天**元;

住宿標準:每人每天**元。

3.2 出差補助的計算方法:

(實際出差天數—1)×每天補助金額(不含一天);

3.3 以上補助金額不含出差當地的市內交通費。出差當地的出租車票據不予(或實際發生)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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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可以 。

發票是單位和個人因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以後向收款方取得的付款憑證。國稅總局對此有明確規定,發票上的客戶名稱與支付單位不一致的,該發票不得稅前扣除。

這很好理解。首先,《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客戶名稱與支付單位不一致,說明該發票所承載的業務內容跟本單位沒有關係,從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來說,顯然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當然不能報銷。其次,企業申報的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和金額必須真實合法。所謂真實是指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而企業支出的大量外來原始證據就是發票,發票上客戶名稱既與本單位名稱不一致,怎麼能證明該支出屬本單位的費用?所以對此國稅總局明確規定,這類票據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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