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公司台头的发票是否可以在本单位报销?

用户5547770233


从财务角度来说,没什么发票是不可以报销的,只要公司允许报销就行了。只不过报销出去的钱,在税务角度上一般是不认可的,非本单位抬头的发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例外情况一:个人抬头的汽车票、船票、火车票、飞机票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票据,可以在本单位抵扣和报销。

特别说明,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纸质版的票据,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企业的抬头,否则不予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例外情况二:允许税前扣除的员工医药费票据。

员工发生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列入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在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之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外情况三:符合职工教育经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职工个人参加职业能力考试、专业技术能力考试,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可以按照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之内,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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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根据财务管理制度来看,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个人意见。不同的公司财务有着不同的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范围内的报款制度都遵循着法律条款,一张发票虽然代表着当事人报销或者行为的依据,但根据公司的财务要求,个人认为绝大多数是不能进行这样的操作的,各个企业为加强费用管理,控制不合理费用支出,统一各部门报销秩序及报销程序,严禁无计划列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企业商品实际,特制定了财务制度。

费用报销管理方法

1、实物(材料、备品、奖品、促销品等)报销:

1.1 报销时须出具经各级管理者审批签字的费用审批计划;实物保管员签字确认发票、送货单等;

1.2 长期使用的耗材以及重大设备的维修等,须采用招标形式,报销时出具使用部门计划审批单及相关合同、协议;

1.3 新开门店使用的材料、备品、促销品等,应列入经审批通过的开店预算;

1.4 购买时,应主动索要发票,无特殊原因,禁止以不要发票为条件讲价议价。

2、无实物费用(电费、水费、采暖费、广告费、直播费、招待费等)报销:

2.1 报销时应出具详细的经各级管理者审批签字的费用审批计划及正规发票。对能够取得正规发票而未取得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报销业务;

2.2 水电费报销时,须同时上报标有合同号或收据号的扣款明细;

2.3 广告费报销时,除出具审批计划外,还要同时出具广告原文;

2.4 凡领导批准的预付款费用,须在预付款发生的当月将正规发票索回,对跨月、跨年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3、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

3.1 出差补助标准:省内三小时之内到达的市县每天**元。省内三小时路程以上的市县及全国各地每天**元;

住宿标准:每人每天**元。

3.2 出差补助的计算方法:

(实际出差天数—1)×每天补助金额(不含一天);

3.3 以上补助金额不含出差当地的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地的出租车票据不予(或实际发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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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以 。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以后向收款方取得的付款凭证。国税总局对此有明确规定,发票上的客户名称与支付单位不一致的,该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这很好理解。首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客户名称与支付单位不一致,说明该发票所承载的业务内容跟本单位没有关系,从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来说,显然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当然不能报销。其次,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所谓真实是指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企业支出的大量外来原始证据就是发票,发票上客户名称既与本单位名称不一致,怎么能证明该支出属本单位的费用?所以对此国税总局明确规定,这类票据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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