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薛城区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坚决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扩散,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省特别是武汉等重点疫区往返薛城区人员(含薛城籍在湖北学习、务工、出差、旅游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向网格员、警务助理、居(村)委会报告,在社区(村居)完成登记备案,以便接受相关服务管理;自2020年1月8日以来接触过湖北省往返人员的人员也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登记。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从湖北省及其他重疫区往返薛城区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省及其他重疫区往返薛城区人员或接触湖北省往返人员后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人员,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从湖北省往返薛城区人员,应当及时向社区(村居)网格员、警务助理、居(村)委会报告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说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薛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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