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中共西充縣委政法委員會

西充縣人民法院 西充縣人民檢察院

西充縣公安局 西充縣司法局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實四川省和南充市、西充縣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公告和西充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通告,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1.不配合鄉鎮(街道)、縣級相關部門、村(社區)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為。

2.賓館、酒店等服務場所經營單位,小區物業公司、居民戶主瞞報、謊報或故意隱藏疑似病例患者和應進行登記檢測的外來重點人員的行為。

3.被確定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醫學觀察對象、密切接觸人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或居家醫學觀察規定的行為。

4.阻撓或拒絕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對確診病例患者進行強制隔離、治療等妨礙公務的行為。

5.賓館、商場、超市、醫院、農(集)貿市場、加油(加氣)站等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和消費者不按規定佩戴口罩的;網吧、酒吧、電影院、洗浴、茶樓、茶房、麻將館、KTV等不按規定停止營業的;舉辦群體性聚會聚餐活動(含農村自辦群體性宴席)的行為。

6.不執行公共交通、農村客運班線停運,出租車城區外運營、司乘人員未佩戴口罩的行為。

7.不停止農(集)貿市場活禽特別是野生動物交易和宰殺,非法轉運、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8.散佈謠言、造謠滋事、謊報疫情、哄搶物資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9.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10.製售假劣藥品、醫療用品、醫療衛生材料等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之一且不聽勸阻的,將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縣委政法委 0817-4222149

縣法院 0817- 4203766

縣檢察院 0817-4222723

縣公安局 110

縣司法局 0817-4222377


中共西充縣委政法委員會

西充縣人民法院

西充縣人民檢察院

西充縣公安局

西充縣司法局

2020年2月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