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1月24日前未在县(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县(区)居住的命令

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

根据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减少人员流动,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和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发布命令如下:

1、2020年1月24日(省启动一级响应)前未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固定居住的群众,不得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区域内居住。

2、2020年1月24日前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有固定居住场所或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工作的群众,可凭不动产证(租赁协议)或单位证明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居住。

3、2020年1月24日前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没有工作岗位或没有固定场所的群众,不得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区域内租房居住。

4、在南昌县(小蓝经开区)范围内禁止一切走亲访友活动。

5、南昌县(小蓝经开区)出租户居民必须对承租户落实好调查消杀等防控义务。

此令由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应急指挥部,县直各部门,驻县各单位执行,不得有误;县(区)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督查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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