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口奪食!抵押財產即使已被另案強制執行,抵押權人仍有優先受償權(有技巧)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 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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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房產雖被法院執行,

但法院對抵押物的執行行為並不影響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且法院的執行行為並不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喪失。


案情簡介


一、1998年3月25日,錦州市土產雜品總公司陶瓷分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錦州市分行簽訂《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萬元。土雜總公司以其名下的位於錦州市古塔區漢口街64號兩處房產進行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

二、2005年7月15日,中國工商銀行遼寧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就上述《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中所涉債權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瀋陽辦事處又將上述債權轉讓給軍豐物資公司。

三、2002年6月18日,錦州中院院就中國農業銀行錦州市分行營業部訴土雜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了(2002)錦經初字第36號民事判決書。為執行該判決,2007年6月1日,錦州中院院作出了(2002)錦執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被執行人土雜總公司所有的位於錦州市古塔區漢口街64號錦古國用(1998)字第9801050號土地使用權面積35047.41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築物12795平方米房產的所有權(含案涉兩處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歸買受人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錦州石油化工公司所有。

四、2001年4月20日,土雜總公司日雜分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錦州市分行出具了《承諾函》:原債務人錦州市土產雜品總公司陶瓷分公司所欠中國工商銀行錦州市分行淩河支行的貸款本息改由土雜總公司日雜分公司承擔。

五、軍豐物資公司向錦州中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土雜總公司和日雜分公司還本付息;軍豐物資公司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錦州中院一審判決:土雜總公司還本付息。但未支持軍豐物資公司主張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

六、軍豐物資公司不服,上訴至遼寧高院。遼寧高院二審改判:土雜總公司還本付息,軍豐物資公司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敗訴原因


在本案中,軍豐物資公司上演了一場“虎口奪食”的好戲。本案中土雜總公司敗訴的原因在於,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並不能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案涉兩處抵押的房產已經被錦州中院在另案中強制執行,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是否就此消滅。錦州中院在一審中認為,抵押物因被另案強制執行,已經“不復存在”,故認定軍豐物資公司對抵押物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但遼寧高院認為,抵押物被另案強制執行並不表示抵押物已經不復存在,且即使抵押物已經不復存在,抵押權人仍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對抵押物毀損、滅失後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同時,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抵押物被法院採取強制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故遼寧高院認為:“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房產雖被法院執行,但法院對抵押物的執行行為並不影響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且法院的執行行為並不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喪失。”所以,遼寧高院最終認定軍豐物資公司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土雜總公司因此敗訴。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 抵押權是價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權不因抵押財產的滅失而當然滅失。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的規定,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可就抵押物毀損滅失後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此處得優先受償的範圍不以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金錢為限,其他因抵押物滅失所得的替代物,如拆遷補償房、賠償的替代物等,抵押權人均可以主張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


2. 法院對抵押物的執行行為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法院對抵押財產採取的執行強制措施,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此處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不僅是指在採取強制措施階段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而且也包括在抵押財產被最終執行時,也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如果抵押物在最終執行時為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先行實現順位在先的抵押權的,即使在抵押物最終被強制執行完畢,抵押權人仍可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3. 通過司法拍賣等方式取得不動產時,不僅需關注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否存在瑕疵,也要關注意欲取得的不動產上是否存在順位在先的權利,具體包括租賃權、抵押權等。

如果存在上述權利,應要求義務人對上述權利進行滌除,防止在取得不動產後,順位在先的權利人對不動產主張權利。本案中,另案通過執行程序取得案涉抵押房產的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錦州石油化工公司就將面臨著所得房產被軍豐物資公司主張抵押權的窘境。


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五十五條 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八十條 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法院判決


以下為遼寧高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原審中,土雜總公司雖提供證據證明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被法院執行,但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抵押物已經滅失,其提供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及資產評估報告,均不能證明抵押物已經滅失,且抵押物滅失亦不影響軍豐物資公司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軍豐物資公司對設定抵押的房產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本案中,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房產雖被法院執行,但法院對抵押物的執行行為並不影響抵押權人依法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且法院的執行行為並不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喪失。


案件來源


遼寧軍豐物資有限公司與錦州市土產雜品總公司日用雜品分公司、錦州市土產雜品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遼民二終字第00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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