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入職時沒簽勞動合同,至今己十二年,單位未繳納社保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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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職工入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至今已經12年單位未繳納社保該怎麼辦?遇到這樣的問題確實是比較麻煩和棘手的,因為你已經工作了12年之久,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納社保,那麼很明顯維權相對來說也是比較困難的。

另一方面如果說你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你個人本身和工作單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者說丟失這份工作也是有可能發生的一件事情,所以說能不能夠通過法律途徑維權,自己應該考慮清楚,如果說覺得補交完成這12年的社保費用,即使丟失這份工作也在所不辭,那麼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這個爭議。

如果不值得去丟這份工作,那麼從2019年受到稅改以後基本上所有的公司都會建立個人社保的,那麼這個時候你之前十二年的社保待遇怎麼樣?想辦法來進行補交,就要通過一些和諧的途徑,比如說和單位公司來面談解決這個問題,看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一個根本解決,如果實在解決不了,那麼儘量還是在自己臨退休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一個合法權益是比較合適的,因為這時候你即使不在單位工作了,那麼也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懂社保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廣東瀛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方面

如果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您已經視為與單位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此,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與您補訂無固定勞動合同。

二、未繳納社保方面

這方面包括兩個問題:

1、能否要求單位補繳及其補繳年限的問題

對此,各地理論上和司法實務存在爭議,我認為,除非當地有特別規定,是沒有時效限制的,這是因為:

第一,從法律理論上講,社保費徵繳是行政強制,不同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有2年處罰時限限制,但行政強制沒有期限。

第二、從法律規定上看,這是有依據的。首先,我們看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規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它們都沒有規定追訴期限。其次、再來看最高主管機關人社部的意見,它的意見也很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覆 關於養老保險追訴期和自主選擇參保地的建議》中就養老保險的追訴期中答覆說“《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均未對清繳企業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並未限定追訴期”,因此,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後,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儘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其三、有些地方明確了社會保險費追繳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例如《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就明確規定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自用人單位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這是從法律規定上來分析,那麼從案例上來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稅務局是從企業欠費之日追繳社保費的。大家看看,這就是前面提到了幾個案例,這個是黑龍江稅務總局的第一號文件,這個是上海稅務總局今年公佈的64家未足額繳納社保費的企業黑名單。這個是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支持常州市稅務局對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徵收10年社保欠費的裁定書,這個是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支持老河口市地方稅務局對老河口風尚工貿有限公司徵收17年社保欠費的裁定書。它們都遠遠超過了2年的限制。

2、能否要求單位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本案中,您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相關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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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段案


職工入職時沒簽訂勞動合同,至今已12年,單位未繳納社保怎麼辦?

其實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現在找一份工作,那麼難能找到工作就已經不錯了,哪裡還非要強制性要求單位,為我們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當然,那些正規單位,這些方面都會做的非常完善,在這裡我們就不說,我們主要說那私營單位、小作坊性質的小企業、個體戶等。

在實際中,很多私營單位都找工人進行工作,但是其實我們都知道這些工人就是臨時工,不可能有單位為他們簽定合同,這些人員的流動性很大,一般來說所需技能比較低,大多是長時間的體力勞動為主。在使用單位中。斤成本。是會嚴格控制的,個人繳納社保會與增加勞動的用工成本、降低利潤,所以在大多數私營用人單位,並不會為個人繳納社保,更不用提住房公積金。

但是我們的《勞動合同法》和保險法規定,單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交納社保。如果我們現在想維護我們權利,要求單位補繳社保,那我們可以採用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大家可以採取以下的方法進行維權,但是我們要考慮到很有可能我們維權成功,但是我們這份工作就會丟掉,大家要考慮好利害關係。

我是一名基層社保工作者,歡迎大家關注我,我會每天分享關於社保方面的文章。


華北小強


實際上能在單位工作12年,單位還沒有簽訂合同,繳納保險,要麼實在迫於無奈,要麼就是跟單位有感情了。

我們法律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從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持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12個月,那麼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職工索要雙倍工資的時效開始終止。

勞動監察有兩年有效期,勞動仲裁有一年有效期。不過這個有效期並不是從12年前進入單位開始計算,而是從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進行計算。所以,勞動仲裁維權有效截止時間是2009年1月1日,勞動監察維權截止時間是2010年1月1日。

也就是說,從2009年1月1日起,我們法律規定已經視同勞動者跟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者沒有提出雙倍工資的要求,也相當於自動放棄了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

可是社會保險費不一樣,社會保險費是法律規定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交納的義務。企業承擔一大部分,個人承擔一小部分。

如果是企業責任不繳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徵繳部門和勞動監察維權部門進行維權,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但關鍵在於查實。並不是我們口頭說,執法部門就認可,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一般來講,職工要提供工資的發放明細或者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據材料。用人單位要提供考勤表,還有所有職工工資表的會計憑證。通過雙方校正,確認存在勞動關係時間。

比如我們說要12年來的社保,如果我們有12年來工資發放記錄是最好的了。但往往是沒有,而企業的會計憑證裡面如果不能夠體現出企業給我們發放工資,考勤表裡也沒有我們的記錄,那麼勞動關係是不予確認的。

但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糾紛,因為大家心裡很清楚究竟是什麼時候進入單位的。

用人單位補交社保需要承擔滯納金,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滯納金的標準是每日萬分之五。

建議,勞動者首先找用人單位協商補交社會保險事宜,同時蒐集相關證據;如果單位不補交,可以提出辭職,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同時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索要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不交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辭職,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暖心人社


樓主你好,如果你入職公司以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也沒有購買社保。這種情況實際上是比較麻煩的事情,因為勞動合同關係存續體健才能購買社保,而且你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書,所以說如果要維護你自身的合法權益是比較困難的。

既然你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了12年,那麼在你們一個月上卡工資當中,對方的對公賬戶,看看是不是你所在工作單位的。如果是的話,那麼實際上這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時有這個有利的證據去你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和投訴,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出面並解決這個問題。

一般情況是需要補交這部分社保的費用,如果說你的社保已經沒有辦法補交進去,那麼也應當由所在的單位給你一筆經濟補償。所以在自己維權之前,一定要提供有力的證據,上卡工資的對方帳戶,就是可以證明你曾經在這家單位工作過,並且是這家單位的員工。


社保小達人


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解決。且因單位未辦理社保導致您損失的(如醫療費用等),可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德哥勞動法在線


為什麼?入職不籤合同自已全責!自已的權益不維權,還能幹什麼?現在後悔找誰?只有去勞動監察支隊舉報投訴啦,別無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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