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責令交地,農民可以拒絕嗎?會有什麼損失嗎?

導讀:對於被徵地的農民來說,他們的土地和房屋是他們生活的保障。然而,在集體徵地過程中,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在收到有關部門發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前,尚未就補償條款達成一致。在現實中,這一行政行為決定了我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會被拆除,那麼我們該如何保護這最後的防線呢?律師為你回答了這個問題。

面對責令交地,農民可以拒絕嗎?會有什麼損失嗎?

【要點一:誰有權做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土地出讓令的執行機構是縣級以上人民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般指縣、市、省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二,應當注意的是,即使有關部門下達了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書,也不具有強制執行權,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才可以。

所以被徵收人在收到這樣的決定書時要給予足夠的重視,但不要驚慌。責令交地不等於強制拆遷,要依法強制徵收房屋和土地,還需要知道有關部門在徵收補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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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符合以下4項條件:

(一)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二)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四)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責令交地類的決定書有相對比較嚴格的前提條件。而我們想要尋找行政機關的違法點,主要就是根據上述法條中的四個方面對決定書的合法性來進行審查,這其中有幾個細節需要提醒到被徵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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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徵地需經依法批准,且補償安置已經落實到位

被徵收人需要明白的是,應該滿足的“已經得到依法補償安置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安置,並拒絕交出土地,它直接影響了正常的徵收”這個大前提,他才可以申請強制徵用。

其中,被徵收人已經對安置補償的標準、範圍、方法提出異議,並依法提出協調、衝裁等法律程序維護合法利益的;或者徵地部門在徵地工作中明顯違反了“先補償安置,後拆遷”的基本原則,但實際補償安置工作尚未落實。在這種情況下,被徵收人拒絕交出土地是完全正當的。

至於行政機關,先決條件送達責令交地決定的前提條件就是徵收土地方案已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依法批准,依法徵地。

其中,涉及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徵用、永久性基本農田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和其他用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用地大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行政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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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依法實施徵地程序

市、縣人民行政機關和土地管理部門在徵地工作中要經過發佈擬徵收土地方案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發佈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等一系列程序,並且經審查全都合法的情況下,才能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

事實上,由於徵收涉及到公共利益與私有財產之間的衝突,因此徵收行為需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實施。

在律師代理的管先生上訴市國土資源局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案例中,律師發現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管先生的土地是被省行政機關批准的土地範圍內,也沒有提供《徵收土地公告》依法發佈的證據,未證明已將省行政機關的《用地審批意見書》通過公告方式告知了被徵地人。

最後,律師想提醒被徵收人,房屋和土地的徵收並不意味著走上財富之路。當你收到有關部門送達的上述幾類土地決定的文書時,下一步可能是強行拆遷你的房屋。因此,被徵收人必須及時審查文件的合法性,並通過法律手段行使其訴訟權利,守護集體土地上的最後一道防線,必要時應請專業的土地拆遷律師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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