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幾個同事結伴旅遊,在爬山時一同事突然暈倒,搶救無效死亡,我們有賠償責任嗎?

順其自然280677109


結伴旅遊一位同事爬山途中突發疾病而亡,你們有什麼責任!你們只不過是同事同行的關係,他是有病在身!誰也沒碰他一手指頭!

現在都怎麼啦!把人嚇的啥事都不敢張羅啦,很怕攤上事,整的人們提心吊膽的。飯也不敢吃酒喝著也打怵,很怕誰吃飯噎死酒喝躺下攤上責任,歌更也不敢唱了,唱缺氧了也找你,沒有保險的事!就連小偷偷東西你追他他摔死了你也有責任!上哪說理去!根本沒法聚會結伴啦!

自己有行為能力,一切事故都應該自己承當,出了事總找什麼一同的人?老話:一人做事一人當!不牽扯任何無辜,爬山也沒人推你,喝酒也沒人灌你,本來都挺樂呵一起玩兒,這要總擔責任誰還會一同玩耍了?這樣下去上下班都不能一起走,萬一他被車撞了也找你,誰讓你和他走了,不一起走能讓車撞嗎 !沒法活了。


強歌69363307


問題無論如何攤不上刑事案件。這是民事附帶賠償的案件。

事主是旅遊和爬山的倡導者,那麼事先有否摸過底,這同事是否患有心臟病?如果有這種病因,你知道的話便可緩拒。所以說事主擔有失察的過失責任。至於同事昨夜飲酒,這原本與死亡不無關聯,那麼,如果患有心臟病,這就存在因果關係,死者自然就得擔有主要責任。

按事主的解紹,這位死者極有可能患有心臟疾病,加上昨晚飲酒,夜間又沒休息好,次晨又爬山,體力過度透支,這是引起心肌梗塞急性發作的主要原因。

那麼死者為什麼要擔主要責任呢?因為他明知道自身健康有幾斤幾兩?而又為什麼要去參於超體能的爬山呢?

說到飲酒,心臟病患者是嚴禁的。死者已知自己患有疾病,為什麼還要與同事們一起飲酒呢?這裡,死者犯有故意的責任。哪麼同事們是否知道死者患有心臟病呢?如果知道,那麼一起飲酒就共同擔有賠償責任,儘管飲酒已超過12小時,但由於酒精的作用,心臟已受到傷害,這是引發心肌梗塞的主要原因,爬山只是突發因素。

宗上,死者明知自身的疾病,飲酒和爬山都是嚴禁的超體能運動量,因此死者負有主要責任。

倡導旅遊人若知情死者有病,而沒有勸導,這樣,責任就要重些。如果不知情,事主也擔有失察的部分責任。昨夜一起飲酒的人,如果已知死者患有心臟病而又故意一起飲酒,雖然死者負有主要責任,但這些同事是擺脫不了干係的。

當然,也得看死者家屬的主觀意識如何?坐下來分析攤責,心平氣和地理論。事情可以得到圓滿的結果。


星空89831416


你說的這事兒吧,酷妹兒遇到過類似的。之所以說類似,是說都是出門旅遊而且發生了意外。


先說第一件。我們幾個好友一起自駕遊草原,途中一車發生事故,自己不小心翻車到溝裡去了。

這件事的結果是我們的組織者,被告到法院,最後是協商解決,賠償了傷者一筆錢。雖然都是幾個好朋友一起,沒有利益關係,但組織者有責任,法院也是這麼調解的。

第二件是驢友爬司馬臺長城,有一女生不慎掉下去了。組織者是有收錢的,每人幾十元交通費。處理結果是這個組織者沒有法律責任。


再說回你這件事。

首先看這是不是刑事案件,因為你這不是事故。其次就是看組織者的前期準備,比如免責聲明協議等,以及是否盈利性質。

在盈利這塊你們是不存在的。如果是旅行社這種盈利性組織,只要是在旅行過程中發生意外,旅行社都是有責任的。這一點法律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

在戶外活動這塊,自行組織這種,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戶外活動相關的制度和法律規定,如發生人身損害事故,並沒有一個責任認定機制。但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要區分責任。

根據情況分析,你這種情況,屬於他自身問題的話,你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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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妹兒圈


這是一種意外事件,一同旅遊的同事沒有責任,不應當賠償。

旅遊爬山是一種活動,在該活動中受傷或者死亡,這都是一種正常現象。由於人的身體狀況和一些突發情況,在各種情況下都有可能會造成死亡的後果,這在生活中都是不可避免的。

不僅在爬山的時候有人突然昏倒死亡,就是在正常走路的時候,也會有人突然昏倒死亡。所以這都是一種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情,並沒有什麼可以大驚小怪的。



幾個同事結伴去旅遊,這都是自願參加的,也是一種鬆散的組織,因此並不存在誰對誰負責的問題。

而在旅遊中有的旅客因為身體不適突發疾病,這主要是該遊客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其本身就有病,加之自己不注意休息,而造成發病的後果。這些責任只能在他自己,別人也管不了。

只要一同旅遊的同伴盡到了相應的管理和救助義務,那麼即使有的同事因突發疾病而死亡,那麼其他同伴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不能因為跟別人在一起了就可以告別人,那種想訛人的心裡要不得的。


法重情深


不說大道理,只說國內實際發生的吧。分析一下吧幾種可能:

1.確定是否是刑事案件。一起去旅遊且到了人跡較少的景區他死了但你活著,那警方需要調查是否如你所說他發病而死。說的直接一點吧,需要確定是不是為人所害,還是突發疾病而死。畢竟在人跡稀少的景區,同行者有謀害的最大嫌疑,警方以此推理不難理解;

2.如果是刑事案件,那這裡就不討論了,因為會由法律追究你的刑事責任;

3.如果是突發疾病而死,那要看他的發病而死與你是否有關,或者關係多大。這裡最關鍵的一點就是旅遊是否是你組織的:

(1)如果是你組織的,那對方家屬起訴,法院基本上都是會判決你有責的。現在一起喝酒有人死了,若你不能證明你沒有勸酒灌酒,那多多少少都會被認定為有責。所有旅行社在發生這樣的情況下,幾乎一律都要賠償的,即使旅行社嘴硬說不賠,那一打官司旅行社必輸。對於你個人組織的情況,與此相同;

(2)如果不是你組織的,且你參加了急救,但他還是死了,那法院一般不會判決你有責;如果不是你組織的,但你沒參加急救,相當於看著他等死,那就不好說了,一部分法院可能考慮到見死不救的關聯性,會判決你擔責一點,也可能會認定為是道德問題,認定你無法律責任。

結論:

1.以上幾點情況,都需要你提供證據。若你提供不了證據,那對方家屬法院起訴時,對你不利,你想不擔責是不大可能的,因為法官不會只聽你的一面之詞的。至於你承擔法律責任有多大或者是否不必擔責,那要看法院判決結果了;

2.你在文中說到你是組織者,那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如果對方家屬懂得法律,那一定會到法院起訴你,那100%你將被法院判決有責,且賠償數額不會少,畢竟人死了(若你能證明前一天喝酒時別人勸過酒且死亡與喝酒有關,那勸酒者也要擔責);如果對方家屬不懂法律,沒有到法院起訴你的意思,那你就撿了一個天大的便宜,窩在家裡偷著樂吧;

3.為了避免麻煩,以後旅遊不要同非家人搭伴,如開自己的車順便搭伴、組織別人參加自己倡議的旅遊、邀請別人一起喝酒、組織別人參加自己倡議的活動,例如在大海里游泳(容易淹死)、在高原地區旅遊(容易腦部缺氧而死)、在農家樂遊玩(容易被狗咬傷或中狂犬病毒而死)、在遊樂場蹦極或過山車(容易引起心臟病或腦溢血而死)等,這樣的活動一旦發生意外,你很難被法院判決免責的;

4.最後提醒你一下,千萬不要外借車輛,上下班開車也千萬不要所謂的好心搭載同事,因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傷亡,那你100%會被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不幸那同事死了,那你將面臨幾十萬甚至百萬的賠償,這沒有例外,目前還沒有見到一個這種情況下車主免責的案例,都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翻臉打官司,而法院一邊倒判決車主賠償!如果所有賠償款超過了你的車輛投保額,那你要自掏這幾十萬大洋了,家庭條件不好的人賣房賠償也是平常事,真的如此那的確是好心辦壞事了;

5.一句話:旅遊途中發生傷亡,組織者難辭其咎,肯定要擔責!除非組織者能拿出強有力的壓倒性的證據證明自己無責,否則傷亡者家屬一打官司,法院100%絕對會判決你有責,這毫無疑問!唯一的區別就是擔責的大小而已,這要由法院判決來定!

備註:總是有人問法律依據,這裡說一下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若還有人不理解,可查看北京動物園被老虎咬死傷的索賠案和寧波動物園被老虎咬死的索賠案吧,都是80萬到100多萬的索賠額度,以及各地喝酒死亡作陪人員的賠償案。


老北京黃根下


出了這樣的意外,雖然誰也不願意看到,但事情已經出了,總得有人要負責。這件事情,你們中間某些人肯定有責任,比如說一起喝酒的,勸酒的,再比如說號召者和組織者。但這件事情有時候很難完全說清楚。除了明確有責任者以外,從道義和感情上講,其他參與的是活動的,也可能得或多或少的做出一定的經濟補償的。


濤濤131423681


感覺這種案子越來越多,似乎是人沒了找幾個墊背的!我覺得非刑事責任的,屬自身疾病所致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但也看過一個案子一起的都被判賠,原因是死者已有病,婉拒參加活動,但在大家的勸說後勉強參加活動,發病身亡!所以,活動要自願為原則。


TLhm


警方會作解剖確定死的原因,然後才能決定死亡性質!哪有上來就是刑事犯罪?


天馬行空37592


我覺得首先是要看死亡者發病誘因。如國死者發病原因是同行者造成,那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死者本身就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不適合參於長途跋涉及劇烈運動而發病死亡且同行者已及時救助的不應承擔則任。畢竟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己什麼情況自己應該心裡有數。


山西一導遊


沒有加害他人的行為何談責任甚至賠償?!如果因為結伴同去旅遊也要擔責,那麼今後每個人都要做好獨行的準備,因為只要你與人交道,就隨時會得到擔責賠償的機會!這樣的社會風氣和認知,法律要進行約束了,否則挺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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