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該怎樣理解?帶病投保兩年後真的可以賠付嗎?

臨風智庫


首先保險法確實規定了兩年不可抗辯,如果隱瞞重要事實過了兩年,合同自然進入了不可抗辯期。但請注意幾點:

第一:你能不能順利瞞過這兩年,保險公司的審查能力是很強的,特別是年紀大的被保險人更容易被抽中,被查到直接就是被解除合同,不退保費。要麼就是保險公司已經偷偷知道了但它就是靜觀其變,兩年內發生事故了它就拿這個出來拒賠,不發生它就接近兩年再提出來,你有這種騙保的小聰明,同樣在法律允許的兩年內它也有,所以請不要抱僥倖心理,本本分分如實告知。不然這其中的風險之大。

第二:合同法中有條文列明瞭隱瞞重大事實的合同,是非真實意思表達,屬於可撤銷合同,雖然說合同法是基本法,而保險法是部門法,理應先適用於部門法,但最後訴訟時還很難說,畢竟惡意帶病投保屬於理虧。

第三:重大事實瞞過了兩年,確實保險公司該賠,因為法律給了它兩年的審查期,它自己沒查出來當然自己也有責任。但是,請注意!你再去仔細看看保險法第十六條,裡面很清楚寫了“發生保險事故才賠”,該條最後一句也很清楚得定義了何謂保險事故:“保險事故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這個責任範圍內,可就有講究了,它是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的:保險事故必須有發生的可能性,其次是必須具備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最後事故必須是將來發生,也就是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才算保險事故;很好理解,所有的保險責任都是有責任期間的,從投保人投保的要約到達,保險公司承諾的那一刻開始,而不是簽發保險單的一刻開始,保險單只是一種憑證而已,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素,所以法理上來說,保險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不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發生的事故,當然也就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也就不算保險事故,而不可抗辯那句只是說合同簽訂滿兩年不得解除合同,後一句跟的就是“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需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條最後一句緊接著就是對何為保險事故進行了定義,不要斷章取義了。

所以說:隱瞞重要事實(但不是已經帶病投保)假如真那麼幸運能撐過兩年沒被查到,那確實應該賠,誰讓它自己失職查了兩年沒查到呢。

但隱瞞重大事實不等於已經患病騙保,已經患了重病卻瞞過兩年,進入不可抗辯期自然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不代表就會賠償,因為它按理本就不屬於保險事故,患這病就是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的客觀事實,根本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一說,完全可以不賠。

因為保險是附和合同的關係,法院是會盡量傾向於投保人,但不代表法院真會支持你騙保,要記住:任何的法律條文的最終宗旨只有一條,不讓壞人幹壞事。


利他哥


首先,如果保險條款中沒有做明確說明,確實是可以帶病投保兩年以後賠付的。

但是!!!還有比保險公司更精明的麼?保險條款中,一般都有如下這條:

這也就是說,你沒有如實告知,在合同簽訂起的那一天,就變為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也就不存在理賠一說

其次,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嚴重的水土不服(本來就是英國發起的這玩意兒)

中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也就是說,我國的《保險法》也不允許這種薅羊毛事情的存在,所以……

用輕鬆詼諧的口吻,解讀嚴肅認真的保險。


吐逗保


當不可抗辯條款剛出如的時候,很多人都說這樣可以帶病投保了。其實不然。合同成立的前提是誠信告知。而不可抗辯條款,不保護那些本已經知道自己生病了而去投保的人。他所保護的是那些並不清楚的情況下投保的人,而引發理賠時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更傾向於投保人。

所以,當我們並非故意隱瞞而被保險公司拒賠時,不可抗辯條款就是保護我們的武器。而如果故意而為之時,那麼這一條並不是“尚方寶劍”。

個人觀點,不喜勿噴。如有不同,歡迎交流。


育兒嘚啵嘚


首先更正一下:你理解的不可抗辯和真正的不可抗辯真的是,失之毫釐,繆以千里。

什麼叫不可抗辯?理解意思也知道是外力引起的,沒有辦法稱之為不可抗辯!我來解釋一下吧!比如以前保險合同都有,如果發生了地震,泥石流這些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的,但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時候,很多保險公司率先開始排查客戶開始理賠,這個是保險公司先違約,所以以後如果再發生地震,泥石流保險公司必須賠,無論他寫不寫進合同,必須要賠,這個才是真正的不可抗辯。

你所說的是客戶故意隱瞞是客戶違約,保險公司怎麼可能賠嘛?這個問題回答了很多遍,你可以關注一下我以前的回答,

保險是最大的誠信合同。是指雙方都要誠信哦!


小辣椒小米辣


別太天真了。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等。

仔細讀一讀保險法關於不可抗辯的規定,保險公司不可抗辯的是合同解除權!

這跟賠付或者不賠付有關係嗎?沒關係,真正決定能否賠付的是什麼?一般合同條款,健康告知中都有說明,對於既往症保險公司都是免責的。

所以再有人拿這個忽悠你,趕緊留存證據,保監會舉報。欺騙投保人可是屬於違法行為!

以上

關注松鼠,和松鼠一塊避險!


松鼠大叔一枚


如果投保前已患條款列明的疾病,投保後硬抗兩年再去申請理賠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投保前僅有某些相關症狀,兩年後患病獲賠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落花人獨立187852036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前提是如實告知,雖然我國法律會照顧弱者,講證據,但刻意隱瞞既往病史屬於詐保的,法院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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