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要求變現抵押物,抵押人是否有權要求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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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答案肯定是定的,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而非勝訴權的喪失。抵押權消滅後,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筆者在司法實踐中感觸很深,一點一點說吧。

第一,超過訴訟時效並不代表官司一定會輸,現實裡存在一種所謂“債權過期”“欠債過了一段時間就沒有效力了”等等錯誤的理解,實際上這是對訴訟時效錯誤的理解。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超過訴訟時效並不會導致債權失去法律效力,只是債務人由此有了抗辯權,如果債務人不提出抗辯權,依舊會勝訴。比如甲借乙三萬元,約定15年1月還款,15年1月沒有還款,甲一直也沒有找到乙要求,等到18年2月份,甲的訴訟時效已經過了,這時候甲想起來了要要錢,這時候甲依舊可以起訴乙要求還錢,法院也會立案受理,但是乙因此有了抗辯權,說甲到期三年都不要錢,現在要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了,則法院會支持乙的抗辯。如果乙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會判決甲贏的。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第二,如果有抵押權,尤其是不動產已經登記的抵押權,該抵押權只是一個從屬性權利,它必須依靠於主債權,如果主債權消滅,則從債權也歸於消滅。簡單說,你提供房子給別人借錢錢做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如果債務經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的,你當然有權要求解除抵押登記


單奇14859200


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一般不支持 ,即使受理也沒有勝算的把握。

如果是對方自願變現抵押物,通過物權登記單位辦理登記抵押手續,就不應該有訴訟時效說法,因為債權關係一直存在。規範程序是償還債權後才能解除抵押,不是對方單方面要求解除就能解除的。

不知理解是否正確,僅供相互學習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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