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尚清:论“道法自然”


赖尚清:论“道法自然”

在世界文化中,中国道家可能是对人类反省最深刻,对自然价值推崇最高的一个学派。道家最核心的概念一个是“自然”,一个是“无为”,它们是“道”的两个核心内涵。

《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有三个层次:

第一,“人法地,地法天”,也就是说人虽然是天地之灵,但是人只是天地中的一个物种,不能狂妄自大,而是应该取法天地中的万事万物。天地是宇宙万物共同的家园,“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也就是在天地看来,任何事物都没有特殊的意义和特殊的价值,所以天地都一视同仁,而生育之,长养之。所以人类也应该效法天地之心的廓然大公精神,克除自己的私欲,与天地万物和谐共生。

第二,“天法道”,人类效法天地,更进一步说是效法蕴涵天地之中的常“道”,也就是宇宙法则,宇宙精神,宇宙理性。因为万物莫不是由“道”所产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也就是说,人类只是分享了宇宙法则、宇宙精神、宇宙理性的一部分,人类的意志不必然就是宇宙意志,人类的理性不必然就是宇宙理性。人类个体由于有形气之私,所以人类个体的意志不必然是人类的普遍意志,个体的行为往往不符合普遍的道德律,因而往往只是自私自利的行为。同时,人类的理性永远是有限的,它不可能洞察宇宙的所有规律和宇宙中所有过去、现在、未来的事态,因此,人类的普遍意志也不能等同于宇宙的普遍意志。在广袤的宇宙中,人类只是井底之蛙,受私欲和偏见的双重禁锢,而永远处于柏拉图所说的洞穴之中。在人类理性的周围是巨大的无知之幕,也就是人类的所谓理性只是照亮了人类一己而已,对宇宙理性,即“道”,则处在无边的黑暗之中,人类自以为的所谓理性,在宇宙理性面前,则充其量只是偏见,也就是非理性。康德认为,人类有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人类的理论理性在于探索宇宙的自然规律,实践理性在于依照普遍必然的道德律而行,而实践理性在价值上高于理论理性。但是,康德作为启蒙思想家,他仍然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者,其所发明的道德律仍然仅仅对于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效,其所发明的自由意志仍然不是宇宙的普遍意志,实践理性仍然不是宇宙理性。

第三,“道法自然”。这是人类效法天地、“道”之后的最后规定。也就是说在道家看来,宇宙的最高价值是“自然”。“自然”即自在、自如、自得、自是,也就是宇宙万物各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能以宇宙中的任何一物的价值和意义作为宇宙的价值和意义,进而去剥夺其他宇宙万物的生存空间。因为宇宙万物是休戚与共的共生共同体,片面以人类的意志改造自然,必将大大损害宇宙万物的生存空间,导致生物物种的大量灭绝,进而反过来影响人类的福祉。也就是说人类自由的边界不是康德所说的道德律,而是宇宙理性所颁布的法则,即“自然”法则。

老子所提倡的“自然”价值,其实就是宇宙之“仁”,即大生、共生的宇宙精神,也就是无一不得其养、不适其性的繁荣共生精神。在宇宙家园中,每一物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因此都有依据宇宙理性(道、仁)而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宇宙万物的合法权利是人类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老子所主张的“无为”。无为是不妄为,尊重宇宙万物的独特价值、独特个性,顺从宇宙理性、宇宙法则,最后达到“道法自然”的最高境界,即宇宙万物无不自在、自如、自得、自是的宇宙之“仁”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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