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代价



“虚开”发票的代价


●本报记者  罗超旻 通讯员  张 平

“只有遵纪守法,企业才能生存和健康发展,否则,为了一点私利而跟法律斗,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不久前,明溪县的杨某某和王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暴露,被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经历了损钱失财和判刑之痛的两人如梦初醒。

2008年,杨某某在明溪县成立了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至2015年10月,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主管人员杨某某、王某某决定,同意由杨某某组织公司财务人员,以9%的票点价格为厦门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金额人民币13079832.15元,税额人民币2223571.3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5303403.5元。杨某某公司从中收取开票费人民币1377092.36元,该款被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

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杨某某再次组织公司财务人员,以5%左右的票点价格让厦门某硅业有限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人民币2270102.6元,税额人民币385917.4元,价税合计金额2656020元。案发后,杨某某按公司占股比例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6万元及缴纳暂扣税款人民币212254.57元。

经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福建明溪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2609488.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某某、王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公司补缴了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一审判决。

法律链条:

一、如何界定虚开发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出了定义: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虚开发票的量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后记: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增值税发票,企业的上下游交易环节完全被税务局监控,商品的单价是多少,对外销售额是多少,一个环节出错,所有抵扣链条都将受影响,如果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被比对出来也是分分钟的事。以此案警醒: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轻则属于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财务人员或个人都不要妄想通过购买虚开发票来获利,否则得不偿失,不仅要对涉案企业或涉案人员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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