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赠与、继承房屋怎样少交税?

范东臣


可以详细的看看,全部都在这里了。

一、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局或者省级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二)满5年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三)赠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

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多子女共同继承房屋,子女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房屋产权由其中一个子女取得,其他子女应继承房屋的部分产权折价后以现金形式给付,对其他子女取得现金补偿的份额,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子女再次转让房屋时,可以扣除的财产原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财产原值=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该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相关税费;

取得房屋产权子女的继承份额=发生继承行为前该房屋购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关税费之和×该子女继承比例。

本批复第二条所称“向其他子女支付现金形式补偿款”,纳税人应凭司法裁定书(通过司法裁定的)、继承房屋产权的遗嘱、公证书、银行划款手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收款人签收的收据等有关凭据作为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子女继承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43号))

(五)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六)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七)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八)被拆迁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

二、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非住房转让按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1)计算公式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3、转让收入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4、扣除项目金额的规定

(1)能取得评估价格

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扣除项目金额=发票金额×(1+5%×购买至转让年数)+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5、核定征收

对个人销售非住房类房产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核定征收。

应缴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转让收入×核定百分比

6、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四、印花税

1个人转让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以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2、税率及计税依据

个人销售房产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缴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依法贴花。

3、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

1、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2、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4、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5、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6、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7、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六、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3、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销售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按发生受赠、继承、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按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4、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国泰安居


您好!

先说一个前提:因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由TA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继承房产,多数情况下是父母去世后的房子由子女继承。因此,回答题主的这个问题,假设是父母把住宅类的房产“给”孩子的情况下,哪种方式税费更少。

先说两个基本结论:

1.如果考虑到后续出售的话,买卖更划算。因为赠与、继承所得的房屋,再进行出售的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不考虑后续出售的问题,从费用角度,总体来讲:继承费用≤买卖费用≤赠与费用。

具体还要看父母房子的属性、子女之前有房情况、当地限购政策等三个方面因素。

以下分几个部分解答一下:

前置条件:限购的影响

这是作为上述三种方式能否实施的一个前置条件。

买卖、赠与均受当地限购政策影响,继承时不受影响。

  • 如果子女已有房产数量(以子女的家庭为单位)达到限购上限,这两种方式无法实现,只能走“继承”的方式。

  • 如果子女在当地没有购房指标,买卖、赠与也无法实现。

  • 继承之前是不受限购影响的,继承下来之后,就计入已有房产数量。

继承所需要支付的税(费)

“继承”只能在房产所有权人去世之后才可以实施。

继承税费=0.5‰印花税+工本费+[1%左右公证费]+[诉讼费用]
  • 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印花税、房本变更登记的工本费用。

  • 如果走公证继承方式的话,需要缴纳1%左右的公证费。


  • 如果走诉讼继承方式的话,主要是诉讼费用,这部分费用不高,最多以“千”计。其中,不包括聘请律师费用(这部分费用没有明确标准)。

  • 如果直接继承(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尝试直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公证费、诉讼费均可省。

买卖所需要支付的税(费)

“买卖”只能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完成。

买卖税费=买方支付(1%/1.5%/3%)契税+工本费+[卖方支付的全额1%或差额20%个税]+[卖方支付5.6%增值税]
  • 契税必须支付。由买方支付,最高税率3%。若买方之前无房、且面积≤90㎡的,按照1%征收;>90㎡且≤140㎡的,按照1.5%征收;如果买方之前有房,按3%征收。

  • 工本费同上。

  • 个税、增值税向卖方征收,但不一定支付,跟房子属性有关。如果房子“满五唯一”,不需要缴纳;如果房子“满五不唯一”,增加房子全额1%、或者当初买价与现在卖价差额20%的个税;如果房子“不满二”,还有增加平均5.6%的增值税。

另外提醒一下:房屋首家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这个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所以,不能说为了少缴税费,用极低价格售卖,这个“空子”钻不了。

赠与所需要支付的税(费)

“赠与”只能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完成。

赠与税费=3%契税+1‰印花税+工本费+[公证费]
  • 契税必须支付,由受赠方支付。

  • 印花税必须支付,由赠与方、受赠方各自支付,额度为0.5‰,合计为1‰。

  • 工本费同上。

  • 公证费不必须支付。如果要做赠与公证的话,由公证处收取,费用参考当地公证处的公示。

以上所说,均指受赠人为直系亲属。如果是非直系亲属,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同买卖)、个人所得税(受赠方支付,20%)。

最后一点提示

以上所说,全部仅就税费而言,并不考虑将房子卖或者赠出去的风险问题。

房子一旦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过户完成,就不属于老人的了(虽然赠与存在可追回的可能,但是难度大、麻烦),这是另一个层面的“账”。


所以,建议综合考虑。


一纸家书


近日,一对老夫妇走进了律所的大门,经询问得知,他们想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女儿,想了解一下有关房屋继承和房屋赠与,哪种方式缴纳的税费更少一些,简而言之,就是哪种方式更划算?

房屋作为公民财产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物权,国家对其的管控十分严格,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把房屋赠与给其他人,那么必须经过过户,物权才发生转移,而对于不动产物权转移,有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方式。私有普通住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满两年,如果交易时房屋未满两年,需缴纳5.6%的营业税,下文将以一套已满两年,现市值200万元的私人住宅为例,分别计算房产买卖、继承、赠与需缴纳的税费情况。

一、房产买卖

契税:200*1%=2万元(房屋面积90平米以下)

200*1.5%=3万元(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

200*3%=6万元(房屋面积在144平米以上)

营业税:200*5.6%=11.2万元(如果房屋满2年无需缴纳)

个税:200*1%=2万元(如果房屋满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无需缴纳)

二、房产赠与

契税:200*3%=6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果子女要将此次受赠的房屋出售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税)×20%,以这套200万元的房屋为例,需要缴纳的个税:(200-6)*20%=38.8万元,因此,如果考虑将来要出售受赠房屋,要考虑将来要缴纳的税费问题。

三、房产继承

2016年7月14日起,房屋继承无需强制进行公证,因此,房屋继承只需缴纳少量的登记费和印花税。如果子女将继承的房屋继续出售,和买卖取得的房屋缴纳税费的情况相同。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方式而言,房屋继承的方式缴纳的税费相对而言更少一些,房产过户除了要缴纳的税费问题比较复杂,程序和流程也是比较严格,因此对于想把房屋过户给儿女的长辈而言,最好去公证处做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公证费用根据地区不同几百元不等,最低200元。费用不高,但是能够简化很多将来过户需要走的流程,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更能达到既合法也方便的将房产留给子女的目的。

在以上的分享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都是个人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我分享的这个问题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这里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我的分享,大家如果有更好的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还望分享评论出来共同讨论这话题。

我最后在这里,祝大家每天开开心心工作快快乐乐生活,健康生活每一天,家和万事兴,年年发大财,生意兴隆,谢谢!



广州房产销售吴银龙


现在房屋过户主要有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方式,到底哪种方式最省钱又省事呢?我们就这三种方式各自的税费办理情况来进行对比一下。

如果是买卖,卖方需要缴纳评估价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证未满两年的,还需缴纳增值部分5.5%的营业税。买方需要缴纳1%的契税。

如果是赠与,赠与方需要缴纳评估价总额1%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证未满两年的,还需缴纳增值部分5.5%的营业税。受赠方需要缴纳3%的契税。

如果是继承,继承人只需要缴纳少量的登记费和印花税。但继承的条件也相对复杂,比如必须等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如果有多名就牵扯到产权分割等事宜。

就这三种情况比较来看,选择哪种过户方式,应该一目了然了吧。


雨后的晴天更舒适


继承、买卖、赠与三者的区别:

一、缴纳的税种不同

房屋买卖可不经公证直接过户,赠与和继承过户则必须经过公证程序,另外交纳公证费。

二、缴纳的税费不同

以居住5年,价值300万的房屋为例:

继承过户承担的费用包括:1万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54万元的公证费用+8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35505元。

赠与过户承担的费用包括:1万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54万元的公证费用+80元的登记费+9万契税,约12.5元;

买卖过户承担费用包括:80元的登记费+1%的契税3万+测绘费109元,约3.01万元。

三、产权人不一样

继承必须是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赠与和买卖则可以随时办理。

四、需要的材料不一样

继承需要提供的资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

如有遗嘱,还需提交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如果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赠与需要的材料: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

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提醒:赠与公证手续不能代办,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买卖需要的材料:父母和子女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购房合同还有房产证、土地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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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城市是北京,三种方式税费具体如下:

买卖

普通住宅税费,是指90平米以下。

如果房本满五年,并且家庭唯一。购房人只承担契税1%。购房人为二套,他承担契税3%。

如果房本不满五,或者不唯一。购房人需承担契税1%。二套承担契税3%。出售人需承担个人所得税差额20%或全额1%。如果出卖人房本儿不满两年,出卖人还需承担全额增值税5.5%。

90平米到140平米,契税首套1.5%,其他税费同上。

140平米以上非普通住宅,满五唯一还需交纳差额增值税,其它同上。

赠与

1 赠与直系亲属只交3%的契税。

2 赠与非亲属同买卖一样交税费。

继承

只需交纳一定的公证费和工本费。

特别说明的是一定要在生前做好遗嘱继承公证,人去世后做公证很麻烦。

以上不是很详细,具体的房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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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圳为例

买卖:

增值税:普通住宅即144平以下容积率超过1的房子,满两年可免增值税。豪宅超过144平的征收过户家与原价的差额的5%除以1.05收增值税。

契税:首套面积不超过90平的收1个点,超过90平的收1.5个点,二套无论面积多大,都收3个点。

个税:满五年,深圳唯一住宅的免征个税,不满足条件的,普通住宅1个点,豪宅1.5个点。

赠与:

只能是直系亲属,税费为原价的3个点

继承:

继承只需要手续费,没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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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情况来看是老夫妻两人进行遗嘱公证,待百年之后由继承人申请继承登记费用最少!并且现在办理继承登记可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办理,费用最低 但前提要看我国是否施行遗产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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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继承,买卖的三种方式,其中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开始,费用很少,但是比较麻烦。如果人还活着,赠与的费用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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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对老夫妇走进了律所的大门,经询问得知,他们想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女儿,想了解一下有关房屋继承和房屋赠与,哪种方式缴纳的税费更少一些,简而言之,就是哪种方式更划算?

        房屋作为公民财产权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物权,国家对其的管控十分严格,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想把房屋赠与给其他人,那么必须经过过户,物权才发生转移,而对于不动产物权转移,有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方式。私有普通住宅在进行房产交易时要区分是否满两年,如果交易时房屋未满两年,需缴纳5.6%的营业税,下文将以一套已满两年,现市值200万元的私人住宅为例,分别计算房产买卖、继承、赠与需缴纳的税费情况。

一、房产买卖

契税:200*1%=2万元(房屋面积90平米以下)

200*1.5%=3万元(房屋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

200*3%=6万元(房屋面积在144平米以上)

营业税:200*5.6%=11.2万元(如果房屋满2年无需缴纳)

个税:200*1%=2万元(如果房屋满5年且是唯一一套住房无需缴纳)

二、房产赠与

契税:200*3%=6万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果子女要将此次受赠的房屋出售的话,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转让收入一受赠时契税)×20%,以这套200万元的房屋为例,需要缴纳的个税:(200-6)*20%=38.8万元,因此,如果考虑将来要出售受赠房屋,要考虑将来要缴纳的税费问题。

三、房产继承

         2016年7月14日起,房屋继承无需强制进行公证,因此,房屋继承只需缴纳少量的登记费和印花税。如果子女将继承的房屋继续出售,和买卖取得的房屋缴纳税费的情况相同。

        综上所述,对于房产买卖、继承和赠与三种方式而言,房屋继承的方式缴纳的税费相对而言更少一些,房产过户除了要缴纳的税费问题比较复杂,程序和流程也是比较严格,因此对于想把房屋过户给儿女的长辈而言,最好去公证处做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公证费用根据地区不同几百元不等,最低200元。费用不高,但是能够简化很多将来过户需要走的流程,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更能达到既合法也方便的将房产留给子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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