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

許仙視角


前不久,馬老師還說“996是福報呢”,996工作制就是每天工作12小時啊,沒聽說阿里巴巴的員工去告馬老師的。因為你告不贏的,996的員工是“自發自願”地加班加點的,沒有證明是企業強制加班的,因為沒有證據表明是公司讓你加班的啊。所以,你要想維護自己的利益,要注意幾點:

第一,私企工作時間12小時,是否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崗位職責裡面,只要是有明文規定,一告一個準。白紙黑字,就是違法行為啊。你自己都寫在紙上了,這是明知故犯啊。拿著書面的證據,不要打官司,立即判企業輸了。該賠你加班費,就按規定賠你加班費。

第二,私企工作12小時,有沒有通知、郵件、微信等證據,打卡機不一定管用,公司可以說你晚上打卡是來打遊戲的。但是,有郵件通知、微信通知、書面通知,鐵證如山,是上司要求你來加班的,對不起,企業立即就輸了,賠加班費吧。

第三,為什麼私企都讓員工加班?

目的就是降低人工成本啊,增加你的勞動時長,同樣的工資,單位時間的工資就降低了,市場競爭力就有了。比如,你月薪10000,每天正常八小時,私企月薪10000元,每天12小時,相當於月薪20000元,或者相當於請了兩個員工。單位時間人工成本減少一半。

為什麼沒有告呢?

一是舉證比較困難。公司HR早就做了“防護措施”,不會讓員工這麼容易抓住把柄。

二是就業形勢嚴峻,你辭了這家,換一家,還是12小時,你到哪裡說理去?

三是你告了就丟了飯碗,行業裡比較難找工作。別人都會傳你告老闆了,其他公司誰還敢用你呀?

綜上,國內職場沒有“契約精神”,員工也鬥不過公司,老闆一般也不善良,善良的人也當不了老闆。不像西方職場,加班還需要寫申請呢?人家沒有加班這種文化。所以,國內職場要從根子上解決這個問題,形成普遍的不加班文化和加班給加班費文化,這樣公司之間的競爭就平衡,不至於用加班來互相競爭,這才能解決這個根本問題。


職場火鍋


可以告!我舉實例教你怎麼告吧:首先不能實名告,若實名告時,老闆開除你並扣你工資,你不服去勞動仲裁到法院打官司,幾個月才結案,你必須先預備半年住宿及生活費!要告用匿名!我的實例:2oσ7年,我在江蘇省蘇州崑山一公司工作,發現鄰近一個60OO多工人的外資昆穎電子廠,工人每月沒有一天假期,每天加班,平均月工資1600元左右,我氣憤不過,一封匿名信,直接把臺灣老闆張子文,分別告到崑山市.蘇卅市勞動局及江蘇省勞動保障廳!2o天轉月後,全廠工資改革,每月2天假期,月平均工的約22OO至2300元。但我很保密,因害得老闆每月減少了幾百萬元的收入,怕被老闆指使人來暗殺我!這是我的親身經歷!供大家參巧。


工作的敵人


這種情況是現實。

絕大多數人都知道超時加班違法。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施的工作制度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如果有工作需要,經爭取工會部門或者勞動者同意,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但是最長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正常來說,勞動者只要不同意是不可以安排加班的。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的需要。

也就是說無論什麼情況,每天工作12小時都屬於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企業違法應當怎麼辦?

如果企業工作時間嚴重違反勞動法規定,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會依法責令企業改正,而且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的違法情況處於每人每月100元到500元的罰款。

對於勞動者來講,並沒有相應舉報投訴的獎勵,能夠拿到的只有加班費。加班費標準,是按照延長工作時間150%的小時工資標準計算的。

企業在招用職工時,往往給職工定的基本工資就是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只能通過加班掙取更高的待遇。因此,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潛移默化地認為,為了高工資只能延長工作時間拼命工作的情況。這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

勞動者不舉報、投訴、維權,默認了企業的違法行為,企業只會變本加厲。一開始可能只讓大家每天加班兩小時,後來會延長到三個小時,四個小時,也就會出現12個小時工作的情況。實際上,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是為了照顧到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活水平。

當企業銷售商品面臨競爭,利潤變薄,收入降低的時候。企業改變困局的做法,不應該是超時加班多生產產品,而是應該提升生產效率或者提升產品質量,而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否則,只能搬移到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區或者倒閉。現在,我們國家有不少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轉移到了越南印度等地區也是現實。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即使失業職工也可以領取失業金待遇。


所以這種情況下,對於勞動者來說還是建議敢於維權的好。


暖心人社


每天工作12小時多數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行業和特殊情況下,工作12小時可能不違法。對於鐵路、航空、郵電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可以實行不同的工作時間,如工作時間為12小時。

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12小時是違法的。


法定工作時間就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的最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勞動者一是有權拒絕(法定的不可拒絕的情況除外),二是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企業要求員工超時勞動並且不給加班費,違法。

首先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超出這個時長就屬於加班。

再看國家法律對於加班的限制。加班需要經過工會和勞動者雙重協商的程序,如果工會和勞動者不同意,那麼企業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加班。這規定在《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的時長有明確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另外,法律對於加班費也明確規定了。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1.5;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不能夠安排補休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2.0;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加班時長×薪資×3.0。

現在很多企業以降低底薪、加大提成的形式刺激員工加班,形成所謂的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對此,員工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一經查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給予該企業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然後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人數,以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員工也可以提請勞動爭議機構處理。


法學磚家馬老師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天工作時間延長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呢?且不說沒有規模不成方圓的小型私人企業,連小編在京東的程序猿朋友也連日吐槽企業工作時長問題,近期還試圖離開上海回重慶養老(朋友是重慶本地人),她說她身體不好了,26歲的她前段時間體檢查出心臟不好,而她的工作狀態大多時候是早上10點到公司,晚上七八點回去,如618購物節等特殊時候她基本都會跨夜加班,在前段時間大強子出事以後,人人自危,某些小組還私下規定員工九點半到公司,晚上多加班,以防被請辭。

小編不認同這樣的固定時間制,若是有所值,想必抱怨不會這麼多,而現在出現這麼多爭議,大概是付出回報極度失衡。

從法律的角度給確切答案,對勞動關係有不服的,可先提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再提起訴訟,在保護傾斜向勞動者的勞動法規定下,基本一裁一補償,但在大環境下,少有人願意花這個時間精力去與企業做直接對抗,何況,這家如此,家家如此。但勞動關係的本質在於人,惜人的企業自會惜人,也能留人。


孫建波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每天工作時間13小時,這個顯然是違反《勞動法》規定,屬於延長工作時間,屬於加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職工,是可以依法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每天延長工作時間4個小時,作為職工原則上可以按照150%的標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不過,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職工主張加班費,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責任。因為舉證責任的分配,導致職工在舉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所以加班費也不是那麼容易要的到。


葉律師


能告,怎麼不能告?只要有證據證明公司讓你工作12小時就行,而且還能告贏。關鍵是有證據才行。

因為,公司的做法,是嚴重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法》對員工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對延長工作時間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再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這就是為什麼說能告的法律依據,能不能告贏,還是要有證據。

舉個我親身經歷的案例吧。

我剛到一家物流公司上班沒幾天,就代表公司作為被告方到法院,聽證了被公司辭退的幾名保安起訴公司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案子。

案情的緣由是,公司懷疑他們幾個人收了停車費私分,老闆就把他們幾個人一起給辭退了。

公司讓他們工作的時間也是12小時,兩班倒,也沒有節假日,也沒有休息日,也沒有加班費等。

公司把他們辭退後,他們不甘心,就聘請了律師給公司打官司。起訴公司的主要侵權事實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不給加班費等。

最終法院判處他們幾個人勝訴,打贏了官司。公司賠了他們幾個人好幾萬元。

根據題主問題來分析,公司實行的應該是12小時工時制,估計也是兩班倒吧?是不是也沒有加班費什麼的?和案例的性質差不多吧?

如果是這種情況,只要你提供出每天上下班的考勤記錄、工資條等證據,或者有同事給作證人;就能告贏公司。為了有把握,最好請個律師,委託他來幫助你維權,更有勝算。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維權能有幫助。

【歡迎關注@職場心語劉,20年私企工作心得,樂於與您分享。】

職言心語


可以,但是沒必要。

企業員工僅僅狀告公司加班制度,即使勝訴,根據法律規定,《勞動法》: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除非,企業拖欠員工的加班費或者拒絕支付加班費。否則,光起訴企業加班制度,沒什麼意義。

個人認為,只要加班費支付到位,加班也沒關係(微笑):

根據《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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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答案是很明確的,可以告。無論是哪家公司,還是哪個行業,如果工作時間是12個小時,基本可以確定違反《勞動法》有關工時的規定,這是毋庸置疑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日工作時間實行8小時工作制,平時工作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每天工作12小時,就算是特殊情況,也超過了。但現實中可以看到,大多數人都不會高企業,為什麼明明可以告,而員工不高呢?


一、對於員工來說,告的成本太大

通常我們說公司和員工是平等的,工作是雙方選擇的結果。但在職場中,員工往往屬於弱勢的一方。跟公司的財大氣粗比起來,個人的力量是很薄弱的。告公司的話,要時間和金錢成本。而且是員工主張要加班費的情況,員工要對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對於員工來說,其實是很麻煩的一件事。


對於員工來說,公司不好,換一家工作就可以了。擔心要是告工作,反而讓自己不好重新找工作,而且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很有可能換了一家,還是同樣的情況。到時傳開了,反而是對員工不利的。企業可能就不敢聘請這樣的員工,這也是很現實的問題。

二、企業為什麼明知違法,還要讓員工長時間的工作

作為企業來說,對於這項規定,大多是心知肚明。但他們還是選擇了讓員工長時間的加班,一個是對私企來說本身的發展是比較困難的。大多是依靠薄利多銷,只能通過加班的方式來提高產能,來獲取更高的利潤。


對於一線的基層員工來說,工資的大部分來源於加班費。要是隻拿基本工資的話,沒有辦法生存。私企實行12小時的工作制度,還是有員工願意做。

對於這種情況,勞動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管理。而對於企業來說,員工的健康才是最重要的。可以實行三班制,讓員工有充分的休息。不然萬一員工出了事情,對於企業是個重大的打擊。


作為員工也要明白,身體健康才是第一位的。到時身體出現問題,再高的工資,也彌補不了。


討喜的魚


對於這個問題,關鍵是要看我們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到底最長是多長時間?同時如果要加班的話,還要給予加班費。

可能有些單位一直認為只要我付了加班費就可以隨意給員工進行加班,其實這種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並不是說有錢就可以讓員工不停的加班。因為員工是人,不是機器,員工也有休息的權利,而且員工不休息的話,是違揹人權的,所以我們國家的勞動法既規定了加班要給加班費,更規定了勞動者必須要有休息的權利。

根據目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標準工時制每天是工作八小時,雙休日,如果要延長加班時間的話,每天可以延長一小時加班,但是每個月不能超過36個小時。

而現在題目當中所說的是每天工作14個小時,顯然是每天延長的工作時間已經達到了四個小時,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高加班時間,所以公司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違法的,就算這四個小時照常給勞動者加班費,也是不允許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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